控股子公司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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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稽核流程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特制订本程序。

二、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2.2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稽核,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

4、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重点稽核;

5、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6、主要负责人的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7、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稽核计事项。

三、稽核的方式和实施部门

3.1公司稽核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通过计算、测量、拍摄、调查、化验、询问、盘点、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3.2对控股子公司稽核工作由公司【法律审计部】组织实施。

四、稽核工作计划

4.1法律审计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年控股子公司稽核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控股子公司稽核工作计划。在年度内稽核项目发生变化时,报公司批准对年度稽核计划进行修订。

4.2法律审计部应根据年度控股子公司稽核计划和部门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按计划分配力量、安排工作时间;季度终了,对季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相应调整下季度计划。

4.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董事委托进行专项稽核。

4.4稽核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稽核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稽核工作程序

5.1确定稽核对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稽核对象,组成稽核工作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5.2下达稽核任务通知书。

在实地稽核前,法律审计部应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稽核任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稽核任务通知书副本),以便对方做好接受稽核的前期准备。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董事委托进行专项稽核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稽核任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稽核任务通知书副本)。

5.3实施稽核业务。

稽核人员在实地执行必要的稽核程序,取得必要的稽核资料;被稽核对象应根据稽核要求及时提供与稽核项目相关的账目、报表、文件及其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

5.4撰写稽核报告。

对取得的稽核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形成稽核结论,由稽核项目负责人签字,向分管领导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稽核报告。

5.5做出稽核处理意见。

法律审计部对稽核工作报告进行审定后作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相关单位。

有关单位应按稽核报告和处理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并在稽核报告或处理意见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法律审计部。对稽核报告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5.6进行后续稽核。

法律审计部门安排人员在期后追踪稽核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保证处理意见的最终落实。

六、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法律审计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稽核项目表》(示例)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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