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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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
2 点位布设原则
2.1 全面性原则
调查点位要全面覆盖不同类型的土壤及不同利用方式的土壤,重点区域要全面覆盖调查区域内各种污染类型的场地,能代表调查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2.2 可行性原则
点位布设应兼顾采样现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交通、安全等方面可实施采样的环境保障。
2.3 经济性原则
保证样品代表性最大化,最大限度节约采样成本、人力资源和实验室资源。
2.4 连续性原则
点位布设在满足本次调查的基础上,应兼顾“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布设的背景点位情况,并考虑国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的需要。
2.5 分级控制原则
土壤调查点位网格布设尺度按国家、省、市不同层次需求分级设定,确定的调查点位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2.6 相对一致性原则
同一采样区域(网格)内的土壤差异性应尽可能小,在性质上具有相对一致性。而不同采样区域(网格)内土壤差异性尽可能大。
3 点位布设准备
3.1 硬件设备
3.1.1 点位布设辅助设备
全球定位系统(GPS)、数码照相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绘图仪、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用作GIS网格布点的ArcGIS软件(全国统一布点软件)。
3.1.2 地理信息系统(GIS)点位布设底图
原则上要求各省以1:25万电子地图作为点位布设底图(各省根据需要可选用其它比例尺的电子地图作为布点底图)。点位布设底图应包括行政区划(全省、市界、市县城区、乡镇区域)、水系(地表水如河流、湖库;地下水)、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交通(公路)、植被等基本图。
根据土壤调查的类型、面积和精度,可采用不同比例尺的点位布设底图。(1)针对土种或污染场地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000~1:50000;(2)针对土属或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万~1:20万;(3)针对亚类或省级或流域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25万。
3.2 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 自然环境
(1)地理、地质和地形地貌特点
地理位置(经纬度)及面积;地表风化层特征;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即高低起伏状况),周围的地貌类型(山地、平原、沟谷、丘陵、海岸)等状况。
(2)成土母质和土壤类型
成土母质类型(冲积、洪积、坡积、堆积、风积、海积、沉积、淤积、残积等)、分布及其与土壤类型发育的关系。
(3)区域气候与气象特征
区域主要气候与气象特征,包括降水量、降水酸度、年平均相对湿度,蒸发量;年平均气温;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主要的灾害性天气(如台风、梅雨、冰雹和寒潮)。
(4)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文特征
地表水资源的分布、流量及利用情况,地表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浅层和深层地下水的埋藏深度、地下水的矿化度及化学性质等资料,以及相应比例尺的水系图。地下水开采利用情况,地下水的运动状态(径流、排泄、补给等),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划分等。
(5)植被及生态系统情况
地表特征性植被类型、分布及覆盖情况;农、林、牧业栽植的树、草、农作物等资料。当地主要生态系统(农田、城市生态、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现状。
3.2.2 社会环境
(1)人口与健康状况
人口分布、密度,人均收入与寿命,地方性长期的或新出现的疾病、各类疾病的发病率等。
(2)农业生产与土地利用状况
耕地面积,种植结构,作物产量,主要“菜篮子”种植区肥料(化肥、有机肥)、农药使用品种及施用水平,污水灌溉情况,土地利用类型及规划。
(3)工业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工业污染源类型、数量与分布(并将污染源标注在工作底图上);污染场地类型、污染源及其历史状况,包括污染场地产权状况及使用者变更情况,工业过程(企业产品、使用的化学品、原材料和中间产物的储存和运输),废物及废物处理场位置,废水、废气及其主要污染物向土地和水体的排污状况,污染事故发生情况,固体或液体的燃料动力(含燃料储存和灰分处理),场地的外来填充物,土壤污染事故发生区主要污染物的毒性、稳定性以及如何消除等资料。
3.2.3 图件资料
调查区域内土壤类型图、地形地貌图、植被图、土地利用图、污染源分布图、土壤调查历史布点图、大比例尺电子地图(电子和纸质)等资料,以及采样期内场景照片。
3.3 布点编码
所有点位必须统一编码。编码规则要求简洁,不易出错。
3.3.1 编码要求
样本编号要求能够准确地确定野外采样的空间位置及其样本的特征属性,同时要求编号系统直观、实用,易于操作。通过样本编号和标签的颜色差别,样本保存人员可以快速地进行样本分类,实验室分析人员可以快速确定样本的行政位置和采样剖面层次。同时,此编码也便于与后期数据库建设的编码系统进行衔接和转换。
3.3.2 编码方法
样本编号采用12位码。具体编码方法和各位编码的含义如下:
(1)第一至第六位码:为我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一、第二两位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或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县级市)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汇总码;第五、六位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编码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代码(GB/T 2260-2002)和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1月发布的最新的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新疆建设兵团的行政编码参照国家行政编码系统方案编制。其中前两位为90,代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便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编码分开;中间两位代表同一兵团下属的师部编号;后两位为师下属的团场(农场、牧场)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