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
219368763_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中采样和布点方法
要兼顾土壤类型及种植面积、 农户、 合作社等因素ꎮ
依据各县 ( 市、 区) 曾开展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
量相关监测与调查为基础ꎬ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
普查” 监测点位 (2012—2015)ꎬ “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
而且划分的层次和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ꎬ
3 5 遥感数据的布点方法
随着遥感 ( remote sensingꎬ RS) 、 地理信息系统
形成耕地质量等级调查点位图ꎮ 当采样区域图斑数量
(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或 Geo - Information sys ̄
GIS 软件中进行现状图叠加ꎬ 形成评价单元 [4] ꎮ 可以
样点位代表面积进行选择采样方法ꎮ 如在蔬菜、 果品
意义ꎮ
的收获期采样ꎬ 采样方式主要采用棋盘法ꎻ 如需打环
4 农用地采样方法
刀ꎬ 需注意取土的位置ꎻ 另外ꎬ 对于污水灌溉或受污
染的水灌溉的土壤取样ꎬ 一般采用对角 线 法 布 点 采
应了解采样地块农业生产情况ꎬ 根据布点原则确
定是否符合布点要求ꎬ 用 GPS 定位仪进行定位ꎬ 与以
最常用的采样方法之一ꎮ 其原理是将整个调查区域划
则上要进行布点ꎮ 布点要兼顾行政区划、 土壤类型、
土地利用、 管理水平、 点 位 已 有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等 因
素ꎬ 覆盖所有农业县 ( 区、 市、 旗、 场) 和主要土壤
类型ꎬ 根据种植作物种类、 产量水平、 梯田化水平等
因素的不同ꎬ 并与耕地质量区域评价样点、 测土配方
从数据库采样点分布上看ꎬ 很多农用地采样点分
布缺少规律性ꎬ 布点不科学性ꎬ 点位与点位之间相关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用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人员培训: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特殊性,应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详查工作的能力。
仪器设备校准: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从而提高详查结果的准确性。
样品处理:详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样品进行采集、存储、运输和实验室处理,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数据记录:详查过程中的数据记录应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和归档,以便后续分析和评估。
采样点位控制:在采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点位进行采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均匀性。
样品采集深度:根据土壤剖面的特点,应控制样品的采集深度,以获取更全面的土壤污染信息。
数据处理:详查数据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数据的整理、统计、分析、评价等环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结果报告:结果报告应客观、准确、详细地反映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包括污染类型、程度、范围等信息,为政策制定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采样技术:采样点的设置应考虑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等因素,保证采样点的代表性和均匀性。
采样深度应根据土壤剖面的变化情况来确定,一般应达到耕层以下。
采样方法应采用规范的取样器进行等量采样,避免主观因素对样品代表性的影响。
实验室分析技术:实验室分析应采用可靠的分析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样品标识、数据记录、审核与评估等环节。
数据处理技术:数据处理是详查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处理软件和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价。
数据处理过程中应进行异常值识别和修正,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附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1 适用围本技术规定是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查样品的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术语与定义2.1 密码平行样品利用在详查平行样品采集点位采集的土壤或农产品样品制成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精密度以控制随机误差。
采用干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和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该样品由制样人员在制样单位将加工完成的详查样品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采用鲜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中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该样品由采样人员将同一采样点位采集的所有样品在采样现场剔除异物、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
2.2 统一监控样品一种理化性质和组成足够均匀稳定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准确度以控制系统误差。
该样品由专业机构根据详查需要专门制备,其指定值主要依据标准物质定值程序赋值,或根据各检测实验室的分析测试结果采用稳健统计法确定。
3 总则3.1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案和本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案。
3.2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依据详查要求进一步完善部质量管理制度,其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或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掌握详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3.3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规定,制定和实施部质量控制计划,从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并自觉接受和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3.4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价报告,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负责编制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
2点位布设原则2.1全面性原则调查点位要全面覆盖不同类型的土壤及不同利用方式的土壤,重点区域要全面覆盖调查区域内各种2.22.32.42.52.6(网33.1硬件设备3.1.1点位布设辅助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数码照相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绘图仪、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用作GIS网格布点的ArcGIS软件(全国统一布点软件)。
3.1.2地理信息系统(GIS)点位布设底图原则上要求各省以1:25万电子地图作为点位布设底图(各省根据需要可选用其它比例尺的电子地图作为布点底图)。
点位布设底图应包括行政区划(全省、市界、市县城区、乡镇区域)、水系(地表水如河流、湖库;地下水)、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交通(公路)、植被等基本图。
根据土壤调查的类型、面积和精度,可采用不同比例尺的点位布设底图。
(1)针对土种或污染场地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000~1:50000;(2)针对土属或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万~1:20万;(3)针对亚类或省级或流域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25万。
3.2资料收集与分析3.2.1(1(2(3(4(5地表特征性植被类型、分布及覆盖情况;农、林、牧业栽植的树、草、农作物等资料。
当地主要生态系统(农田、城市生态、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现状。
3.2.2社会环境(1)人口与健康状况人口分布、密度,人均收入与寿命,地方性长期的或新出现的疾病、各类疾病的发病率等。
(2)农业生产与土地利用状况耕地面积,种植结构,作物产量,主要“菜篮子”种植区肥料(化肥、有机肥)、农药使用品种及施用水平,污水灌溉情况,土地利用类型及规划。
(3)工业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工业污染源类型、数量与分布(并将污染源标注在工作底图上);污染场地类型、污染源及其历史状况,包括污染场地产权状况及使用者变更情况,工业过程(企业产品、使用的化学品、原材料和中间产物的储存和运输),废物及废物处理场位置,废水、废气及其主要污染物向土地和水体的排污状况,污染事故发生情况,固体或液体的燃料动力(含燃料储存和灰分处理),场地的外来填充物,土壤污染事故发生区主要污染物的毒性、稳定性以及如何消除等资料。
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外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外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农用地土壤污染是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土壤污染对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甚至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进行详查,并实施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是指对农田土壤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掌握土壤污染的分布、程度和原因,据此确定土壤污染风险,为后续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1. 土壤污染物种类和分布情况:对污染物种类和含量进行调查,包括重金属、有机物、农药等。
2. 土壤污染程度评价:根据土壤污染物含量和土壤环境背景值,评价土壤的污染程度,分析土壤污染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3. 污染源识别:确定土壤污染的来源和扩散途径,找出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4. 污染风险评估: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威胁,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5. 监测点布设和取样分析:合理设置监测点,对土壤取样进行实验室分析,获取真实的土壤污染数据。
【外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控制是指利用外部测评、参比物质和国际标准等手段,对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和测试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中,外部质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有效提高土壤污染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外部质量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验室应定期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外部品质考核,验证实验室的测试能力。
2. 参比物质的应用:使用参比物质进行校准和核查,确保实验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实验室的所有测试过程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4.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评定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对测试结果进行合理的评价和修正。
【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是指在实施土壤污染详查过程中,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过程管理、数据可追溯性和结果评价等环节。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06-01 | 来源:中国政府网 | 【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发〔201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1电子教案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1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一七年一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术语定义 (6)3 点位布设原则 (7)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8)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 (9)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9)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9)6 点位布设准备 (11)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11)6.2资料收集 (12)6.3 布点编码 (12)7 点位布设 (13)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14)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15)7.3农产品点位布设 (15)8 点位核实调整 (16)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16)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16)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16)9 布点方案确定 (17)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 (18)附2 分析测试项目 (29)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2.1 点位超标区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皖环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7)71号各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委:目前我省已基本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工作,但仍存在详查点位不准确、不全面的突出问题。
为夯实详查工作基础,根据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要求,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将联合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以下简称农用地详查点位核实)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做好农用地详查点位核实工作点位核实工作由市级环保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环保、国土、农业、工业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工作人员直接参与。
在县级相关部门中,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他涉重金属企业名单,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历史上污染较重但已经关停整治的土壤污染企业或企业聚集区的名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地图、工矿企业分布地图;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已经梳理的突出问题区域及其他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的信息;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灌区分布、污水灌溉区域(包括利用重污染的工业废水纳污水体进行灌溉的区域)分布等信息和图件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点位核实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各市要确定专门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的技术工作人员,并在7月17日之前将名单报送至省环保厅。
二、及时确认和上报点位核实工作结果各县(市、区)农用地详查点位核实与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市环保局要向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反馈,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无异议后要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结果确认单》上盖章确认,并于2017年7月256日之前将确认单报送至省环保厅。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附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是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查样品的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术语与定义2.1 密码平行样品利用在详查平行样品采集点位采集的土壤或农产品样品制成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精密度以控制随机误差。
采用干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和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该样品由制样人员在制样单位将加工完成的详查样品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采用鲜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中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该样品由采样人员将同一采样点位采集的所有样品在采样现场剔除异物、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
2.2 统一监控样品一种理化性质和组成足够均匀稳定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准确度以控制系统误差。
该样品由专业机构根据详查需要专门制备,其指定值主要依据标准物质定值程序赋值,或根据各检测实验室的分析测试结果采用稳健统计方法确定。
3 总则3.1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3.2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依据详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其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国家或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掌握详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3.3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规定,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并自觉接受国家和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3.4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价报告,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负责编制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一七年一月目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点位超标区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产业集聚影响区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基础网格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大地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
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合理性原则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DB41_T 1948-2020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3)5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 (4)6 调查范围 (6)7 监测单元 (6)8 监测点位 (7)9 监测项目 (8)10 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 (9)11 监测时段 (9)12 分析方法 (9)13 评价方法 (11)14 报告编制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分类及企业筛选原则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影响范围 (19)附录C(资料性附录)土壤环境背景值确定方法要点 (27)附录D(资料性附录)置信区间概念及计算方法 (28)附录E(资料性附录)调查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29)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为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措施精准实施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河南工程学院、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镜清、陈勇、张培、陈少华、梁亦欣、李婧、李林帅、孔德芳、孙燕、王宣、邢永强、赵雪、齐晓宇、宋来鹏。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范围、监测单元、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监测时段、分析方法、评价方法、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或农产品点位超标区域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事故造成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镍的测定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T 14550 土壤质量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2105.1 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法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GB/T 22105.2 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法第2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91 土壤和沉积物铜、锌、铅、镍、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0 土壤和沉积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66 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80 土壤和沉积物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DB41/T 1948—2020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803 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21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923 土壤和沉积物总汞的测定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62 土壤pH值的测定电位法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 1121.2 土壤检测第2部分:土壤pH的测定NY/T 1121.3 土壤检测第3部分:土壤机械组成的测定NY/T 1121.5 土壤检测第5部分: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NY/T 1121.6 土壤检测第6部分:土壤有机质的测定NY/T 1377 土壤pH的测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环办土壤〔2019〕53号《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试行)》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土壤函〔2018〕147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一七年一月目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点位超标区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产业集聚影响区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基础网格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大地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
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合理性原则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有关技术问题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有关技术问题主要内容:布点原则有关问题解释布点前有关准备工作调查区域类型的划分(针对性)布点有关技术及案例分析地图布点与现场勘查校正注意事项1、布点原则有关问题解释全面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经济性原则连续性原则分级控制原则相对一致性原则1.1 全面性原则覆盖所有土壤类型(土壤类型分布图)覆盖不同土地利用类型(耕地、林草地、未利用土地,土地利用类型分布图)重点区域覆盖各种污染类型的场地(国家规定的10类典型区域)——数量应以满足调查目标、掌握污染状况为主1.2可行性原则现场采样可行性(现场勘查点位调整、可实施采样行为、水域范围内点位的调整)交通、安全等环境保障(采样安全保障、人员可到达)样品量在分析能力上的可行性1.2可行性原则现场采样可行性(现场勘查点位调整、可实施采样行为、水域范围内点位的调整)交通、安全等环境保障(采样安全保障、人员可到达)样品量在分析能力上的可行性1.3经济性原则1.4连续性原则背景点位兼顾“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布设的背景点位网格布点未来调查监测的延续性1.5分级控制原则土壤调查点位网格布设尺度国家统一划分的网格省(市、县)级调查尺度调查点位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国家级调查省级调查市、县级调查1.6相对一致性原则同一采样区域(网格)内的土壤差异性应尽可能小,在性质上具有相对一致性网格内部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差异小面积比例法进行归类不同采样区域(网格)内土壤差异性尽可能大2、布点有关准备工作2.1硬件设备辅助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采样单位备件数码照相机:现场布点场景拍照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绘图仪:地图数字化彩色打印机:简单制图、调查结果展示扫描仪:图件数字化GIS软件:ArcGIS软件工具底图(电子地图、纸质图)以1:25万电子地图土种或污染场地采用1:1万~1:5万土属或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采用1:10万~1:20万亚类或省级或流域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采用1:25万2.2资料收集与分析1)调查区域背景资料地理、地质和地形地貌特点成土母质和土壤类型区域气候与气象特征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文特征植被及生态系统情况人口与健康状况农业生产与土地利用状况工业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2.2资料收集与分析2)普查点位基本资料(建立点位档案)点位基本信息:点位经纬度,点位所在地的(主要)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区域内地貌类型。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1
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一七年一月目录1 适用范围 (7)2 术语定义 (7)3 点位布设原则 (7)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8)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 (9)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9)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9)6 点位布设准备 (11)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11)6.2资料收集 (12)6.3 布点编码 (12)7 点位布设 (13)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14)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15)7.3农产品点位布设 (15)8 点位核实调整 (16)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16)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16)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16)9 布点方案确定 (17)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 (18)附2 分析测试项目 (29)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2.1 点位超标区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采集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详查样品采集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
品采集工作的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土十条规定开展的首要工作,是2018年度重点工作。
目前,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采集工作已全面展开。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作为我省样品采集任务承担单位,组织了专业采样队伍,按照已审核上报环保部的点位信息,赴我省各地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样品采集工作过程中,因一些地市、县上报的坐标数据中存在部分企业位置偏差,加之采样队伍初到当地,环境、地理、交通条件不熟悉,核实企业位置和待采样品点位困难,采样工作进展缓慢。
请各地环保部门积极协助采样单位开展工作,在采样单位遇到困难时主动提供工作协助,提供污染企业地理位置及相关信息,帮助协调群众关系,保障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顺利推进。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8年1月23日主办:土壤办督办:土壤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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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一七年一月目录1 适用围 (6)2 术语定义 (6)3 点位布设原则 (7)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8)5 农用地详查围确定 (9)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9)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9)6 点位布设准备 (11)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11)6.2资料收集 (12)6.3 布点编码 (12)7 点位布设 (13)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14)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15)7.3农产品点位布设 (15)8 点位核实调整 (16)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16)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16)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16)9 布点方案确定 (17)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围 (18)附2 分析测试项目 (29)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2.1 点位超标区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2.3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2.4 产业集聚影响区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2.5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2.6 基础网格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
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3.1 合理性原则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3.2 可行性原则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目标和任务,充分考虑采样时间、采样工作量和实验室分析测试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布点采样方案。
3.3 经济性原则确保点位代表性最大化,最大限度节约采样成本、人力资源和实验室资源。
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数据,避免重复布点。
3.4 差异性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土壤污染程度和土壤环境特征,有针对性的确定调查精度,进行差异化布点。
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采用国家和地方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国家层面组织各省份专业人员共同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布点方案,并下发至各省(区、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和市县工作人员对初步布点方案进行核实调整,并补充完成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布点;经核实的布点方案由各省(区、市)报国家审核后实施。
主要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图1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工作流程5 农用地详查围确定根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和农用地分布区进行空间叠加分析,确定农用地详查围。
5.1 点位超标区确定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已有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依据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结果,确定轻度、中度、重度农用地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域。
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基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和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分别确定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5.2.1 产业集聚影响区确定产业集聚影响区由国家、省(区、市)共同确定完成。
国家根据各省(区、市)上报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情况,参照产业布局、污染源聚集特征及地形地貌特征,综合考虑区域企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影响叠加效应,并结合已有点位超标区分布,初步划出产业集聚影响区围。
各省(区、市)根据本行政区产业结构、布局及企业规模等情况,结合国家初步划出的产业集聚影响区围,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影响区。
5.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确定省(区、市)依据国家确定的土壤重点污染源企业清单,对单个企业周边农用地进行布点。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围确定参照表1,不同类型、规模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围调整方法见附1。
表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围确定表6 点位布设准备6.1 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6.1.1 辅助设备各省(区、市)自行准备:全球定位系统(GPS)手持机、数码照相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国家统一准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点系统。
6.1.2 底图国家在制作布点初步方案时统一准备基础底图、农用地底图。
基础底图:1:5万地形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2015标准版数据,坐标参数为CGCS2000),包括行政区划、河流水系、土壤类型分布、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交通(公路)、植被类型及覆盖率分布等基本性图件。
农用地分布图: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结果;空间分辨率为1-4 m的多光谱正射遥感影像数据。
6.2 资料收集6.2.1 必备资料包括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调查或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或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相关资料、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地方梳理上报的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
6.2.2 辅助资料各省(区、市)自行收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资料,辅助核实调整布点使用。
自然环境资料:地形地貌;成土母质和土壤类型;区域气候与气象;地表水文;植被及生态系统类型等。
社会环境资料:农业生产与土地利用状况;工业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人口状况等。
6.3 布点编码所有点位实行统一编码,表层土壤点位由12位编码组成,深层土壤点位和农产品点位均由13位编码组成。
具体编码规则如下:6.3.1 表层土壤点位编码规则表层土壤点位编码采用12位码。
具体编码方法和各位编码的含义如下:(1)第一至第六位码为我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编码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国行政代码(GB/T 2260-2015)和国家统计局于2016年1月发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2)第七至第十位码为以县(自治县、县级市、自治旗、市辖区、林区)为空间计算单元的农用地采样点编码,顺序原则按从北至南,从西至东编码。
例如,XX县第50号采样点的编码号为0050。
(3)第十一位码为农用地类型编码。
编码规则:耕地为1,园地为2,牧草地为3。
(4)第十二位码为采样区类型编码。
编码规则:点位超标区为A,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与点位超标区的重叠区为B,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与点位超标区的非重叠区为C。
6.3.2 深层土壤点位编码规则深层土壤点位编码采用13位码。
前12位与对应的表层土壤点位编码一致,第13位码为D。
6.3.3 农产品编码规则农产品种类包括水稻和小麦,农产品编码同样采用第13位码。
前12位与对应的表层土壤点位编码一致,第13位的编码规则:水稻为R,小麦为W。
7 点位布设采用网格法进行控制性布点,农用地详查区域布点精度详见表2。
在基础网格根据农用地分布和地形地貌特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块进行布点。
当网格中农用地面积比例小于10%时,可删除该点位。
表2 农用地详查区域点位布设精度7.1 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由国家和省(区、市)共同完成,布点精度详见表2。
7.1.1 表层土壤点位布设点位超标区已被确定为地球化学高背景区,和尚未开展地球化学调查的点位超标区,按1000 m×1000 m网格均匀布设表层土壤点位。
7.1.2 深层土壤点位布设在尚未开展地球化学调查的点位超标区,按2000m×2000m网格进行深层土壤布点。
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7.2.1 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国家和省(区、市)按表2要求共同完成。
7.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省(区、市)组织完成,布点精度详见表2。
点位布设技术要求如下:(1)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分废气、废水两种污染排放类型考虑,详见表3。
表3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农用地点位布设要求(2)污水灌溉区点位布设本次详查以污水灌溉面积超过500亩的农用地为布点对象。
污水灌溉区与点位超标区或产业集聚影响区重叠时,不再新增点位;非重叠时,点位自污水灌入处按水流方向由密渐疏布设。
污水灌溉区点位原则上按500m×500m网格布设,点位数量不超过15个。
7.3 农产品点位布设在详查区域的南方酸性土壤水稻产区、北方小麦产区,按一定比例分别布设水稻、小麦样品点位。
重度、轻中度点位超标区域农产品点位与土壤点位分别按1:4、1:1比例布设,农产品点位要与对应表层土壤点位保持一致。
8 点位核实调整各省(区、市)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专业人员,基于国家提供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点系统、初步布点方案以及高分遥感影像,基于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梳理排查结果,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进行核实,提出补充调整建议。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依据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组织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逐一进行核实调整。
一是核实点位是否符合布点原则和详查工作目标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提供的高分遥感影像,核实点位的代表性和采样的可行性;三是核实确定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的点位;四是分析近5年(2012年1月以来)已有调查数据,在调查点位、分析测试项目符合详查数据要求(见附2)的情况下,适当核减农用地表层土壤点位。
根据核实结果,提出点位补充调整建议及其理由。
8.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基于《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围》(见附1)、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梳理排查结果,依据“7.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的有关要求,组织核实补充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