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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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概念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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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p2:与公共事务相对的私人事务。
实质民法p4: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P4: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财产关系p6:人们基于一定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构成财产关系的联系纽带。
人身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
人格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文理解释p31:又称字面解释、字义解释,是指按照民法规范条文用语的文字意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论理解释p32:又称逻辑解释、是指不拘于民法规范条文词句,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参考立法理由、基本原则,究明该民法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以阐明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
包括: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和反面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p43: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诚实信用原则p44: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p48:平等主体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51:参加民法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客机p52: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反映,成为主体活动的目标。
物p52: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行为p52: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包括: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和提供劳务或服务。
人身利益p53:系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法律事实p56: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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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民法总论概念对比(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设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设立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
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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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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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3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4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6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7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9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1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2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13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4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5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8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9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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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3.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1.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1.设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2.设立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3.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
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4.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5.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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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要概念比较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2)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1)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
(2)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区别: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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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 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 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 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 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 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 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 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 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 答案:D • 【案情介绍】 刘某与王某系邻居,王某为其所在地的镇长,刘 某为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涎欲滴,但又不愿意按市场 价购买该套邮票。2000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 被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 某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 一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卖给我,此事可成。刘 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某。 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刘某 便以胁迫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 “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并为此引起纠纷。
•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又称私法自治,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 范围内广泛行为自由,依据自己意志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最高指导原则和其他制 度构建的基础。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 2012年司法考试题 • 11.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 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 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 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 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 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 •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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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的当天,而不是次日。
热点:被宣告死亡人再婚问题的处理办法,如果在宣告判决前再婚的,构成重婚;如果在宣告判决后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不知道死亡宣告的,仍然构成重婚,被宣告死亡人知道死亡宣告的,不视为重婚。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民法总论试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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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民法总论试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A)。
A绝对权与相对权B财产权与人身权C请求权与形成权D主权利与从权利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
这一民事行为属于(C)A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C附始期的民事行为D附终期的民事行为3、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
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C)A视为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自行恢复C并未自行恢复D经乙同意自行恢复4、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C)A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B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C不予支持D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5、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A)。
A人的死亡B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C甲与乙订立合同D甲把乙打伤6、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
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告刘某失踪。
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妍居,并与妹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
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C)o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7、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C)。
A甲借乙钱,到期未还B甲将乙打伤C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D甲外出不在,乙自愿帮甲修好门窗8、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3f49d338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80.png)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第一篇: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参考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的《民法》及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学》。
1、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2、事前调整VS事后调整3、静态财产关系VS动态财产关系4、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5、绝对权VS相对权6、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VS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7、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8、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9、民事行为能力VS民事责任能力10、自然人权利能力VS法人权利能力11、自然人行为能力VS法人行为能力12、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13、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次要)14、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次要)15、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1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VS法人撤销制度17、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8、违约行为VS侵权行为19、法律行为成立VS法律行为有效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VS可撤销民事行为21、可撤销民事行为VS无效民事行为22、狭义无权代理VS广义无权代理23、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24、委托合同VS委托授权行为25、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26、诉讼时效中断VS诉讼时效中止27、监护资格VS监护能力28、财团法人VS社团法人29、公益法人VS营利法人 30、本代理VS复代理31、未成年人之监护VS精神病人之监护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3、权利滥用VS侵权行为一、论述题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1、行为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为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https://img.taocdn.com/s3/m/921c9624e87101f69e319579.png)
民法总论(韩松)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我国古代《尚书孔传》中出现,但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词源●私法意义上的词源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法”一词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重点提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指一国所有人。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法律文件。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调整所有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
民商一元体例,通常为广义民法,如《意大利民法典》。
2、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一部分。
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1、区别联系:民法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对象和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重点提示: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概说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对象: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3、公私法的划分1)主体说:参与主体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德国学者的通说)2)性质说:性质来考察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权利关系说:平等关系●统治关系说:非统治关系●生活关系说:私生活关系(日本学者的通说)重点提示: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平等关系、私生活关系4、本书: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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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民法总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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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概述1、民法: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2、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的原则▲平等--民事主体地位▲意思自治--民事行为自由▲公平--民事权利和义务△等价有偿--(商事活动)▲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和分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要素▲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3、民事法律事实: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1、事件;2、行为三、民事主体1、公民(自然人)(1)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行为能力--能通过独立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法人(1)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法律特征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2)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四、民事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含义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效力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3、诉讼时效的计算(1)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别诉讼时效:1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经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起算(3)中断、中止、延长中断▲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条件:提起诉讼。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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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概
基
适
念
本
用
、
原
范
调
则
围
整
对
象
和
渊
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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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https://img.taocdn.com/s3/m/da8ad2347375a417866f8fd0.png)
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导论一、民法的内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反思1、民法的功能是否仅限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确立的权利难道仅仅在市民社会具有的意义吗<2、将民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平等主体,是一种过时的观念,其不能解释国际法的公法属性。
如今,已经不再以主体之间是否平等作为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
(三)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注意:由于立法技术的安排,形式民法中有些内容可能不属于民法的范畴;而其他部门立法中也可能有实质民法的内容。
(四)民法内涵的演变:从市民法到市民社会的法1、罗马法上的民法的内涵民法在罗马法上是指罗马市民法,指适用于罗马市民的全部法律的总称,相对于万民法而言。
2、近现代民法的内涵受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划分思想的影响以及法律部门划分的影响,近现代民法不再具有罗马法上民法的含义,而是专指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的性质:私法(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
1、利益说(罗马法采用)2、主体说3、隶属说目前比较有力的理论是新主体说,即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
应该讲,随着时间的迁延,哪些法属于公法,哪些法属于私法已经在人们的心中有了前见,而且这些前见往往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认识。
注意:关于实际法律生活中的公法与私法区分,与其说是理论的问题,毋宁说是一个传统和习惯的问题,而这种传统和习惯的形成往往是多重标准作用的结果。
(二)法国与德国对私法的不同理解。
法国法采取的是罗马法利益说的标准,因此其私法不仅包括民法,还包括刑法、诉讼法等(该学说尚需考证)。
德国法采取的是主体说,因此,其私法仅指民法和商法。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
在近现代,区分私法与公法的意义主要在技术方面而非价值方面。
在私法领域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法不禁止即许可。
在公法领域,对于公权力的行使以法定为原则,法不授权即禁止。
在价值方面两者是统一的,都是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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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1. 民法: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 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 商法:又称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 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 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 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 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 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 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 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 民法的基本原则: 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 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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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
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
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
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
(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
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
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设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设立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
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设立方式不同。
国外对社团法人采取准则主义;社团法人采取许可主义。
l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
合伙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合伙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
(二)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l 绝对权与相对权二者的相对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
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
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
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
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
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l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体现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
责任是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体现对权利的救济和法律强制性、制裁性的特点
(三)法律行为
l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产生法定效果,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法律行为产生意定效果,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事实行为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客观性;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
l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当事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
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非产生行为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区别,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相类似,故类推适用(准用)法律行为规则。
l 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是行为人想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好意施惠行为是发生在法律层面以外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受法律约束的任何意思。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须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效力的约束);好意施惠行为的当事人(给付者和受领者)均不具有受法律上的约束的意思或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
l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财产行为的再划分)的区别:
法律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产生给付义务效果;处分行为产生直接的权利变动效果。
标的物是否特定不同。
负担行为的客体不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特定。
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要求不同。
处分行为的主体须有处分权。
是否要求公示不同。
处分行为须公示才生效;负担行为一般不予以公示。
l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当事人对与其相对的他方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效果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行为。
两种行为存在并存关系(两行为基于同一客体并存)与非并存关系。
并存关系:(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有效;(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无效;(3)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4)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或有效或无效
非并存关系:(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
l 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无法预知、将来可能发生、客观上不能确定的并由当事人自行选定的合法事实。
(身份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期限是可知的、确定的、一定会到来的事实。
(四)代理
l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制度功能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赋予了第三人可利用的救济措施;表见代理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
构成要件不同。
主要区别于被代理人有或无可归责性。
法律效力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法律效果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l 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
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滥用代理权则有代理权。
表现形式不同。
滥用代理权有自己代理(非经本人同意)、双方代理(非经双方本人同意)、代理人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不同。
真正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表见代理有效);滥用代理权或无效、或可撤销、或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
l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名义”不同。
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行为内容不同。
无权代理为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可为事实行为,也可为法律行为。
另外,合同的主体、相对人是否有过失(此处仅指真正无权代理)也不同。
(五)诉讼时效
l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区别:
引起的原因不同。
中止是客观原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中断是主观原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履行义务)。
法定事由消灭后,时效计算不同。
中止继续算;中断重新算。
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任何时候。
l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的权利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制度价值不同。
诉讼时效尊重新秩序;除斥期间维持原来的法律关系,最快结束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期间届满后的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
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中止、中断;除斥期间不可变。
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大容忍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单行法的规定起算);除斥期间从行为成立、可提出形成权时起算(特殊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
适用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以债权请求权怠于行使连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除斥期间以形成权的存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