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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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办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意识。
首先,积极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学习《办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办法》公布后,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都举办了《办法》的培训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市农业局每年定期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这些学习考核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其次,积极开展管理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我们的管理对象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管理对象较为复杂,法制素质参差不齐。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活动,举办了多次《办法》宣贯培训班,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农业部门还与犬类主管部门一起深入社区进行《办法》宣传,以加强对宠物防疫工作的依法管理。
2、认真实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紧紧围绕“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安全”这一主线,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2)依法严格把好检疫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3)依法强化动物防疫流通监管,防范外来疫情输入。
为了有效防范外来疫情输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安全,根据《办法》,我市开展调入动物及产品的备案报验工作。2019年3月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了外来动物报验中心,在市区城南、城北两个入城口、望江门建立了3个报验站,实行电脑联网,软件管理,实时监控,对从市境外调入动物及产品实行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验。为方便经营单位备案,我们对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实行电子备案,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审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这一举措在农业部尹成杰副部长、农业部兽医局贾幼陵局长视察时得到了他们的高度肯定。
3、严格执法,确保《办法》贯彻落实。
案查处违法案件30起,罚没款23.7503万元,特别是严肃查处了“屠宰场生猪批发行涉嫌伪造检疫证明”案,影响较大,该案涉及假证数量大,已触犯刑法,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12名当事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动物防疫制度不断完善。
《办法》实施三年来,我市根据《办法》建立并实施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2)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报验制度。
(3)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
为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可追溯管理,我们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制订出
台了《**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该项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目前《动物防疫法》中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方面的空白,同时,得到了省农业厅领导的高度评价。(4)动物诊疗纠纷鉴定制度
为加强动物诊疗单位的管理,保护畜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诊疗纠纷,我们根据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状况,制订了《**
市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当宠物诊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诊疗机构和宠物主人可以依据《**市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向我局申请,并由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诊疗事故鉴定。使我市动物诊疗纠纷的处理更为规范。
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形势日益严峻,动物防疫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动物防疫工作在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办法》中确立的产地行风险评估、外地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报验、动物和动物产品信息标识等许多制度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通过我市3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些创新规定都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手段,其中风险评估制度已被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所借鉴。
三、存在的问题与修订意见
《办法》施行三年来,在加强我市动物防疫监管,提高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动物防疫工作形势变化及各地执法工作的实践,《办法》面
临着一些新情况。特别是2019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原《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老法相比有较大的调整。《办法》中的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显不符,《办法》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还存在一些错误,《办法》中的行政处罚主体与上位法相抵触,《办法》中的一些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够明确细化,有些内容没有涉及等,因此,《办法》已与目前动物防疫形势及上位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做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适应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健全兽医人员队伍。要按照行政监管和社会服务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制度。二是适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认真实施动物防疫行政许可。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设立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行政许可制度。要按照新《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许可的主体、对象、要求等进行修订。三是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办法》已初步建立了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报验制度,近几年,我市对这一制度又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开展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电子备案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开展动物防疫示范村(区)建设;试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建立动物产销联防协作机制等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将这些好的管理措施吸收到《办法》的修订中,为动物防疫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四是需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办法》中规定
的行政处罚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这与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相抵触,需要调整。五是修改部分字面内容,使表述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