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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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10月目录摘要 (3)前言 (8)一、制度规范性评估结论 (13)(一)关于立法的合法性 (13)1.立法依据。

(13)2.法定权限。

(13)3.法定程序。

(13)4.立法内容。

(14)(二)关于立法的合理性 (14)1.正当性。

(14)2.平等对待原则。

(15)3.立法的适应性。

(15)(三)关于立法的协调性 (16)1.与相关同位法之间的协调性。

(16)2.与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

(16)3.与其他公共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17)二、实施有效性评估结论 (17)(一)关于立法的实效性 (17)1.行政执法有效性。

(17)2.守法有效性。

(18)(二)关于立法的认同度 (18)1.对立法基本规定的知晓度。

(19)2.对立法基本规定的认可度。

(19)3.对执法效果的评价。

(20)(三)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0)1.移动基站法律属性定位不清的问题亟待解决。

(20)2.《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相对滞后,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等与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21)3.“两难两易”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以化解。

(21)4.民众对电磁波的辐射顾虑与环保安全综合评估保障措施不相匹配等问题。

(21)5.移动基站建设融合整合度不够,造成基站重复建设或资源浪费的问题。

(22)6.鼓励技术创新、推进绿色基站建设的力度尚存在欠缺。

(22)三、评估建议 (22)(一)建议有效对接与细化上位法规,努力从源头上解决移动基站建设的法律地位问题。

(23)(二)建议积极鼓励通信技术创新与革命,致力推进绿色基站建设。

(23)(三)建议强化通信资源整合力度,实施融合式发展新路子。

(24)(四)建议加强环保综合配套建设,减少民众对电磁辐射的顾虑。

(24)摘要为全面客观了解《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效果和执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达到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目的,按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相关计划安排,在市经信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下,成立评估小组。

立法后评估情况汇报

立法后评估情况汇报

立法后评估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对立法后的评估情况进行了汇报。

立法后的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立法的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下面我将从多个方面对立法后的评估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需要评估立法的实施情况。

这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对新法律的遵守情况,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我们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收集数据,了解各方对新法律的认知程度和遵守情况,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和矛盾,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其次,我们需要评估立法的效果。

这包括新法律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对相关利益群体的影响。

我们可以通过收集统计数据、开展专题研究等方式,了解新法律的实际效果,包括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产生了意外的影响,以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是否公平合理。

另外,我们还需要评估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包括新法律的制定过程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新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文本分析、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新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确保新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我们需要评估立法的可持续性。

这包括新法律的长期影响和持续效果,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我们可以通过开展跟踪调查、组织专家座谈等方式,对新法律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估,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建议和指导。

综上所述,立法后的评估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需要我们综合运用各种调查研究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新法律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新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我们将继续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为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谢谢!。

【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关键字】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篇一: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附件2:《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市政府:根据市政府第十二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XX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X政规发?XX?9号)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合法公正、客观公开、及时高效原则,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座谈讨论、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率先在全市对《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政办发?XX?82号)进行了实施情况后评价,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概况评价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重要行政行为,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文件的质量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涉及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市政府常务审议会议通过了《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政办发?XX?82号)(以下简称《规定》)。

XX年以来,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304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300余件,涉及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事业等各领域,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规定,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听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常务会集体研究、信息公布等程序日益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显著提高,有力的促进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规定》的评价情况(一)合法性评价1.《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今年11月8日国务院新颁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XX 年4月份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的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一般只引用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新修改的《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新《办法》),建议新《办法》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作为制定依据。

立法后评估 调研报告

立法后评估 调研报告

立法后评估调研报告一、引言立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通过制定法律,国家可以对社会进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等。

然而,立法后的评估工作同样重要。

立法后评估是指对已经实施的法律进行全面评估和研究,以了解法律的效果、问题和改进方向,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依据。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现状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1. 了解法律的实施效果立法后评估可以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问题。

通过评估,可以了解法律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对照法律的初衷,找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短板,为进一步的法律修订提供依据。

2. 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立法后评估可以发现法律的不足和问题,为立法提供反馈和改进的机会。

评估结果可以指导立法者和决策者,使他们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避免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3. 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立法后评估可以帮助发现法律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和不公正现象。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

三、立法后评估的现状1. 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了相应的评估机制和体系。

立法者和决策者意识到,仅仅通过立法不能解决问题,还需要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完善法律。

2. 立法后评估的难点和挑战立法后评估面临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广泛,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和数据的支持。

其次,评估的方法和指标需要科学合理,否则评估结果可能不准确。

此外,评估的结果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应用,才能真正起到改进法律的作用。

四、立法后评估的方法1. 定性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主要通过深入访谈、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式,对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这种方法可以从多个维度和层面对立法的影响进行分析,深入挖掘法律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评估总结报告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评估总结报告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评估总结报告一、评估背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进行了实施。

本报告旨在评估2024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了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文件资料,结合对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实地考察和调研,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主要评估结果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根据对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调研,总体来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得到了提高。

大型企业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事故发生率在下降。

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情况,安全意识薄弱,安全设施和装备不足。

2. 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将其纳入了法律法规体系,并进行了宣传和培训。

经过评估,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对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较好,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不够,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不足等。

此外,一些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更新相对滞后,对行业的引领作用有待提升。

3. 社会参与度评估在2024年,我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各级政府积极与社会组织和公众进行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公众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有所提高。

但是由于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度还不够高,普通公众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了解仍然有限。

四、评估发现的问题通过评估,发现了一些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薄弱。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绍政办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0日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相关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的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单位)是该规章的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责任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五条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下旬,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报送情况和工作需要,将拟定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列入市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费从评估责任单位的经费中统筹安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新举措。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部署,进行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选择拟评估的法律制度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经过反复研究,确定了选择评估对象的工作思路:一是围绕社会发展关键问题选择具有关键意义的法律制度;二是突出重点,注重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评估指标能够量化,以区别于执法检查和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

结合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有关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的安排,从2010年3月份开始,先后两次组织召开有17个地方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国内外专家参加的立法后评估研讨会,派人参加路甬祥、陈至立副委员长率领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组的活动并开展试调研工作,与科技部、农业部等单位反复进行沟通协商,最后确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关于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第三十三条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两项制度,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鼓励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关于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三项制度进行评估。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一、本地区贯彻执行《规定》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1.各单位要把开展学习贯彻《规定》同廉政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同当前开展的“制度执行与效率提升年”活动结合起来,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讲座、座谈讨论、制作展板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规定》进行专题学习,各单位主要领导可结合学习《规定》,在本单位开展的“制度执行与效率提升年”活动中,带头讲一次廉政党课,写一篇心得体会文章。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修订颁布的《规定》。

使全员进一步明确了修订颁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重大意义。

2.要充分利用内部局域网、电子屏幕、宣传栏等,集中宣传《规定》及廉政知识的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营造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

3.要结合学习贯彻《规定》的实际,开展廉政知识竞赛活动,区纪委将对《规定》和廉政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测试。

(二)。

某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模板

某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模板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卫生问题、服务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等,通过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能够降低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发生和流行的风险,在减少病媒生物对人类健康和城市安全的危害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为保障本市市民健康,了解本市各区、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情况,评估其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为今后下一步立法方向提供依据,经市政府批准,《暂行办法》被列入2019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立法后评估。

一、评估概况评估对象和内容:(1)总结国内外病媒生物防制相关标准要求、经验与立法方向;(2)主要包括评估概况和实施效果。

包括出台以来本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推进与组织实施情况,相关控制处理、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建立情况,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发生与流行情况,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效果等;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规范,主要从五个维度对《暂行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协调性、立法技术性。

二、实施效果(一)合法性:1988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历经四次修正并颁布实施。

立法依据充分,权限适当,程序合法,立法内容合法,并明确了相关内容细则。

(二)合理性:《暂行规定》的出台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自实施之日起,除四害管理工作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这在全国为首创。

(三)实效性:《暂行规定》实施之后,上海除四害工作水平逐年提高,1990年经全国爱卫会考核验收,创建成灭鼠先进城区,1997年创建成灭蟑螂先进城区,1998年顺利通过全国爱卫会的复查。

(四)协调性: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分别编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街道、镇(园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爱卫办〔2018〕7号)、《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案(2018年版)》(沪爱卫办〔201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爱卫会〔2019〕1号)等相关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皖府法[2011]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皖府法[2011]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皖府法﹙2011﹞5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以下统称评估机关)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可以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实施。

受委托从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有关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一)政府规章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二)规范性文件拟上升为政府规章的;(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一切以消费者权益为重——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立法效果评估综述

一切以消费者权益为重——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立法效果评估综述
立 法 聚 焦

切以消费者权益为重


福建省 实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办法立法效果评估综述
费者 代表 、 院 、 师 、 大代 表等 维权工作的依法开展 。 法 律 人
★闵 法
通过立法 效果评估 , 明《 表 实施 对 《 实施 办法》 的总体 评价 以及对 今 年 “ ・5 国际消 费者权 益保 《 3 1” 办法》贯 彻实施 中也存在一些 问题 实施办法 》 各项制 度执行情 况 的评 护 日到来之前 ,福建省人 大常 委会 价 和具 体意见 建议 ; 召开 了“ 融保 和不 足 : 金
制 度评估 相 结合 , 既对 《 施办 法 》 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健康 发展产 生 了 实 展 ,等等 。 的贯 彻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整 体 性 的评 积极 的影响 ,总体 上适应 了我省社 三是实践运用有待提高 。《 实施
估 ,也结合 当前消 费热点 、难点 问 会经 济发展 的需 要 ,促进 了我省 消 办法 》的许多 制度还没有 得到有 效 题, 选择 医疗 、 金融 等若干制 度进行 费环境 的整体改 善 ,较好地 保障 了 而广泛 的运用 。虽然受访 者大都认
的提高 。评 估工作 的组织 和开展 以 动态等情况 , 并开展 网络问卷调查 。
省人大 常委 会法工 委为 主 ,有省工
商 局 、省消 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 会等
立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等 其 他 手 段 来 推 行 。有 的 同志 提出 ,实施 办法》 中 《
规定工 商以外 的其 他行政 管理部 门
评估 效果 喜忧参 半
部 门参加 , 邀请部分 人大代 表 、 并 有 关专 家学者全程参与 。
依 从 立法效果 评估情况 来看 ,实 “ 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职权 ,对 《

立法评估报告范例范文模板

立法评估报告范例范文模板

立法评估报告范例范文模板一、背景和目的本评估报告旨在对某项立法进行评估,目的是了解该立法的实施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该立法主要针对某特定领域,旨在解决该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数据和实地调查的分析,本报告将对该立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指出和提醒,为相关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

二、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数据分析和实地调查。

文献研究主要对该立法的背景、制定过程和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数据分析则从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的角度,对该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实地调查则以相关利益相关者为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立法实施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问题。

三、评估结果1. 立法实施效果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该立法在某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该立法在减少相关事件发生比例、提高行业从业者素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该立法还在为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规范行业发展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 问题和不足之处然而,该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立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仍有待加强。

尽管该立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和标准,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其次,该立法的执法力度不足,相关监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此外,该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需要对其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3. 建议和改进措施为了更好地发挥该立法的作用,提出以下的建议和改进措施: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相关利益相关者对该立法的认知度,增强其主动遵守的意愿。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惩,提高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修订和完善立法内容:对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加强协调和合作:相关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加强协调和合作,共同应对立法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黄政办秘〔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市第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也是城市管理第一部地方性立法项目,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规定》贯彻落实的重要意义,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卫管理的组织领导,推进依法管城,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市容环卫管理职责,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城市管理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为加快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增强人民群众城市管理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提供更加有力的市容保障。

二、对标《报告》、锁定问题,全面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经立法后评估,《报告》梳理了《规定》贯彻实施存在的六方面问题,按照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区县政府主导、城管部门牵头、相关管理执法部门配合,政府法制机构监督,对照问题,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逐项研究整改措施,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全面抓好整改落实。

银川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银川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银川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银川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2023年6月2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后评估,是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社会影响、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建议和意见,为规章的适时修改、废止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是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部门,负责评估的具体工作;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第七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实施已满三年的;(二)调整对象发生改变,规章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尚不明确的;(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四)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五)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拟废止或进行重大修改的;(六)市人民政府或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评估报告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评估报告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评估报告《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x政办发〔2018〕39号)安排和《xx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要求,市城管局作为《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认真开展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市司法局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一)成立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相关要求,市城管局于2018年6月下旬成立了以周xx为组长,周x、周x、陈xx、张xx、龚xx为副组长,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承担办公室职能,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推进和材料汇总。

(二)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

市城管局于7月16日制定并下发《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对评估对象、工作原则、评估时间、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工作要求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开展多形式的调查研究。

为全面收集和了解《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方案,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立法比较分析。

将《办法》与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和梳理,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性等。

2、设置问卷调查。

根据相关要求,评估小组按照评估内容与标准,开展了问卷设计、发放问卷、资料收集、信息核对、统计分析等工作。

向执法管理相对人、普通市民群众共发放问卷300份,有效回收255份,回收率85%。

3、召开座谈会。

9月份分别组织了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市相关部门座谈会。

通过听取各方的综合意见进行总结汇报,完成基础数据收集后,评估小组对调查问卷进行数据统计,对座谈内容进行文字整理,结合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形成初步结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203【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工作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新举措。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部署,进行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选择拟评估的法律制度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经过反复研究,确定了选择评估对象的工作思路:一是围绕社会发展关键问题选择具有关键意义的法律制度;二是突出重点,注重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评估指标能够量化,以区别于执法检查和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

结合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有关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的安排,从2010年3月份开始,先后两次组织召开有17个地方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国内外专家参加的立法后评估研讨会,派人参加路甬祥、陈至立副委员长率领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组的活动并开展试调研工作,与科技部、农业部等单位反复进行沟通协商,最后确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关于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第三十三条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两项制度,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鼓励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关于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三项制度进行评估。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办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意识。

首先,积极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学习《办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

《办法》公布后,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都举办了《办法》的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市农业局每年定期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开展考核、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

通过这些学习考核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其次,积极开展管理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

我们的管理对象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管理对象较为复杂,法制素质参差不齐。

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活动,举办了多次《办法》宣贯班,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农业部门还与犬类主管部门一起深入社区进行《办法》宣传,以加强对宠物防疫工作的依法管理。

2、认真实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紧紧围绕“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安全”这一主线,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2)依法严格把好检疫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3)依法强化动物防疫流通监管,防范外来疫情输入。

为了有效防范外来疫情输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安全,根据《办法》,我市开展调入动物及产品的备案报验工作。

2005年3月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了外来动物报验中心,在市区城南、城北两个入城口、望江门建立了3个报验站,实行电脑联网,软件管理,实时监控,对从市境外调入动物及产品实行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验。

为方便经营单位备案,我们对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实行电子备案,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审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一举措在农业部尹成杰副部长、农业部兽医局贾幼陵局长视察时得到了他们的高度肯定。

立法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立法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立法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为认真宣传贯彻《办法》的颁布实施,推进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追究办法立法评估的实施意见》,于年月日至月日,认真开展了立法评估准备启动阶段和清理自评阶段工作。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办法》实施效果评价(一)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办法》颁布实施后,紧密结合实际,高度重视事业发展,面临年正是工作“两年见成效”的关键年,牢牢把握贯彻落实《决定》和政府《办法》精神的机遇,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强势推进工作纵深发展,确保了工作“止滑回升”保持高压态势,强力推进工作上等升级的重要保证,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纳入了各级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把宣传贯彻《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制定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层层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中,组织培训村以上宣讲骨干名,坚持辅导到位、指导到位、责任到位。

(三)宣传贯彻更加深入广泛在学习宣传《办法》中,制作《办法》光碟盒和翻印《办法》对开公告宣传资料余万份,制作《办法》专题内容挂历份,为镇乡和级有关部门组织学习提供了必要的宣传品。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报道,分别在宣传队举办专题节目、领导讲座或专题报道。

公路沿线的镇乡在公路两旁书写标语,每个行政村或居委会书写规范标语。

充分运用流动服务车和“三下乡”活动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了广播有声、电视(电影)有像、报刊有文,将《办法》精神、传输和渗透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利用“五一”、“世界日”、“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进行重点宣传。

参加级部门创建优质服务的单位在城主要街道悬挂宣传《办法》的标语。

等部门积极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进行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按照级部门创优的要求,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五)严格执法执纪成效明显各级认真组织实施宣传落实《办法》精神,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尽职履责,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着力加强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坚决遏制反弹势头,巩固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成果,把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重要内容,逗硬执行“一票否决”制,近年来和联合进行督查督办,真正做到工作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督查到位、考核到位、问责到位,为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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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立法办法动物实施防疫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我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切实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发12号)及《关于开展201X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6号)的要求,我们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市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办法》于2016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9日市政府令第212号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实施3年多来,对推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走上法制管理轨道,规范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意识。

首先,积极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学习《办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

《办法》公布后,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都举办了《办法》的培训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市农业局每年定期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

通过这些学习考核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其次,积极开展管理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

我们的管理对象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管
理对象较为复杂,法制素质参差不齐。

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活动,举办了多次《办法》宣贯培训班,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农业部门还与犬类主管部门一起深入社区进行《办法》宣传,以加强对宠物防疫工作的依法管理。

2、认真实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紧紧围绕“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安全”这一主线,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一是切实开展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畜禽达到100%免疫。

二是开展动物防疫示范村(区)建设,目前全市共在两区16个镇建立动物防疫示范村21个。

三是建立了犬类狂犬病防疫工作新机制,实行狂犬病注射,开展犬类免疫进社区等活动,提高犬类免疫率。

四是深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稳步开展,疫情监控体系初步建成,目前全市建成监控点75个。

五是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

**市畜牧兽医总站于2016年6月开展了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实验室仪器设备招标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现生物安全实验室己投入使用,仪器招标工作已经完成,该项目的完成将进一步提高我市重大动物疫病的分析诊断和快速反应能力。

(2)依法严格把好检疫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依法检疫,创新管理制度。

认真抓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使屠宰生猪检疫率达到100%,确保了我市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

201X年,全市产地检疫生猪9
7.8万头,产地检疫家禽438
3.8万羽;屠宰检疫生猪27
3.9万头,牛
1.5万头,羊
8万头,检出病畜3688头,病害内脏19
8.9吨,市区两个家禽定点屠宰场检疫家禽4
604万羽,检出病禽3080羽,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均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3)依法强化动物防疫流通监管,防范外来疫情输入。

为了有效防范外来疫情输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安全,根据《办法》,我市开展调入动物及产品的备案报验工作。

201X年3月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了外来动物报验中心,在市区城南、城北两个入城口、望江门建立了3个报验站,实行电脑联网,软件管理,实时监控,对从市境外调入动物及产品实行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验。

为方便经营单位备案,我们对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实行电子备案,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审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一举措在农业部尹成杰副部长、农业部兽医局贾幼陵局长视察时得到了他们的高度肯定。

附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调研汇报材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调研汇报材料
情况汇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调研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调研制度基本药物实施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新一轮医改工作的重点,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

作为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区,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全面落实、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正紧张有序向前推进。

统一部署,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协作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紧张有序向前推进。

一、基本情况
1、医疗机构。

全区现有公立基层医疗机构14家(乡镇卫生院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编制床位301张,开放床位341张
2、医务人员。

基层医疗机构有职工311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92人(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8人,乡镇卫生院144人;有执业医师109人,执业助理医师46人,注册护士83人,其他人员60人)。

3、基础设施。

基层医疗机构占地面积22879m
2,建筑面积14270.97m2;有医疗设备总额76
6.35万元,其中万元以上设备76台(件)、760万元。

二、工作情况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早在去年6月,区政府就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宣传部长、副区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计生、药监、物价等部门为成员的《船山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遂船府办函69号)。

在区医改领导小组之下,又成立了以副区长为组长,卫生、药监、劳动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船
山区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遂船府办发2号),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协作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全面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2、完善政策,落实措施一是制订政策。

通过调研并反复论证,区政府办制定印发了《船山区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方案》(遂船府办发2号)。

二是广泛宣传。

充公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让广大群众和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从思想上、认识上、实际行动上到位,让药品供应商愿意送、基层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人民群众愿意用。

三是学习培训。

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是基本药物制度最直接的执行者,因此我们特别注重抓好基层医务人员的学习,了解制度内容,把握任务要求,先后4次对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了培训、座谈、学习,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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