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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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为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项目,在工程兴建以前,对它的规划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以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的一项制度。
它与“三同时”制度相辅相成,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2、涉及的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各类污染防治单行法均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做出了原则规定。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评价范围﹑评价项目应遵守的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报告书内容﹑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专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实施。
3. 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极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报送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送单位应为建设单位。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5.批准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批准部门,应为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先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6、报批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时间,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铁路﹑交通等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
7、主要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
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相应审批权的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
二﹑“三同时”制度
1、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制度。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2、主要要求
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环保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998年11月修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三同时”的管理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规定: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
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验收部门:由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
三、征收排污费制度
1、概念
“征收排污费制度”亦称“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项制度。
根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污染者要承担对社会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 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