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与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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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与经济功能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
什么是股权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他所具有的享有的在法律上有合法处置权的股权作为债权偿还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享受优先受偿,又称为股权质押。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纷纷以法律的形式来认可股权质押制度:比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第三十二条,《日本商法》中第二零七条,《法国商事公司法》中第四十六条以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第三十三条都对股权质押在法律上予以承认①。

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其中第75条对股权质押做了如下规定——以下内容局均可以用作质押:第一,本票、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支票、提单;第二,法律上认可的、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股票;第三,.法律规定的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至此,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股权质押制度。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性
股权包含的范围比较广,财产权其中一项内容,另外它也包括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所以说,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有权利性的法律特征。

(二)表征性
②股权质押标的股权在法律上仅仅是一种观念意义上的抽象的权利,它不具有实际交付意义。

股权质押标的价值实体没有实际占有和转移,实际上它仅仅是股东权益的一种转移。

所以,股权质押的标的代表的是一定价值和股东权利的凭证,而非实际物体或者权益。

(三)方便性
股权质押的方便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产物,股权财产价值不言自明,它具有变价方便等特征,这就使得在债务偿还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第二,由于股权质押需要转移对股权凭证的占有,出质人在偿清债务之前不能随心处分其股权,对债务人而言这是一种非常大的压力,能尽快促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

(四)不稳定性
股权离不开股市,股市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由于股权的实际价值受国家时局、市场引导、政策导向等因素的影响,充满了不稳定性。

在实际变现时,可能高于设质时对于股权的评估价值,也可能低于这个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三、股权质押的性质分析
股权质押的性质应从权利质权的性质入手来认定。

如何理解权利质权的法律性质?法律界各抒己见,莫衷一是,但总体来说分为
两种:第一是权利让与说,第二是权利标的说。


什么是“权利让与说”?持该学说的专家认为:物权的标的仅限于有体物,权利不能作为物权的标的。

专家认为质权仅仅局限于物上质,权利之上禁止再设定质权。

因此权利质权说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转让债权以及其他衍生权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债权质,质权人能直接吸取作为质物的债权,更说明了权利的让与性。

一般意义上质权仅仅局限于指物上的质权,不能再于物权之上再产生另外一种质权之权利。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第九零二条和第九零六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说明。

权利标的说,又叫做权利出质说。

这种学说的核心是认为物上质与权利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仅在标的而己④。

法律界有专家指出,权利质为在权利上设定质权,权利质与物上质根本上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异是质押设定方式与实行方式不一样,其来源于质押的不同。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质押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其实现方式也就是能支配标的交换价值,这种交换价值与权利质押是一样的,是不可分割的,是不能单独而存在的。

⑤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现代民法物权观念己突破有体物的界限,权利质押已经被广泛认可,己成为现代质押担保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除了权利让与说、权利标的说之外,还有另一种观点,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提出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为准物权,⑥大陆也有部分专家支持此种学说。

在以上几种观点中,权利标的说是学界普遍认可的一种学说。

⑦我也赞成权利标的说。

相比较来说,权利让与说只看到对质权的设定和实行,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权利质权在设定和实行方面与权利让与制度之间的共同之处,认为权利只能转让而不能发挥其他作用,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它是基于质押只能由实体物来质押,忽视了相关的权利也具有类似的性质。

实际上,权利质押是一种新权利的开创,它与普通的现存权利的让与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

权利让与说具有无可弥补的缺憾,它否定权利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在实际操作中,标的物不一定就是实际物体,“在客体方面包括无体物,并不影响物权人的利益”。

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他们都认可权利标的说,比如德国的《德国民法典》第1068到1083条规定的债权用益权、有价证券用益权,法国的《法国民法典》第2118条所规定的权利抵押等等。

在本质上来说,股权质权的其核心是在讲担保物权。

权利质权是质权人向出质人赋予质押的财产权利,并给以支配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它是属于对权利的支配权范畴,其典型特征是物权属性,并可以以此来对抗质押的财产权利的第三人和持有人,依靠这个理念来构成担保物权。

权利质权的本质是什么?持该学说的专家认为它实际上是支配并取得质押的财产权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人优先享受清偿债务的权利。

权利质权具有上代位性、随附性和不可分性。

⑧由于股权质押所具有的物权担保性,很明显其具有物权之效
力。

四、股权质押的经济功能分析
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质押的标的越来越广泛,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股权作为社会财富的一种形态,并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流通的时候,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形式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也只有在股权质押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而出现的时候,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才会出现,才能不断修正和完善。

既然股权质押是适应经济基础而产生出来的,它必定会反过来对经济的运行有一定的反作用。

(一)融资功能
在具体的担保行为中,强化债的信用、确保债权的实现是担保制度的第一职责。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在功能上,担保制度与以前差异很大。

不仅如此,担保制度如今已经成为人们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而不再是单纯的债权的担保手段。

股权质押作为现代融资性担保方式,要发挥作用,需要通过以下两个渠道:第一,确定股权质押后,入质股权移转由质权人占有,作为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这样债权人的债权有了保障,贷款人才能放心放贷。

而一旦并产生了利润回报,贷放的资金能够被借款方有效使用,贷款人会非常高兴,进这样才能让债权人积极寻找贷款对象,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由此总结,股权质押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
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促进资金的融通。

第二,对于出质人来说,不用担心失去股权,但是在整个出质期间,质权人占有了股权,出质人不得处分该股权而已。

只要债务人能全本偿还债权人的本息,出质人的权利不会因此而减弱或者被剥夺。

同时,股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也就是说不论谁拥有了股权,均不影响股权的使用,债权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入质股权的交换价值发挥了作用。

当用股权入质取得融资后,借款方因为债务责任强烈而产生较大的压力和动力,肯定会处心积虑地经营好公司运营,以来赚取更多的利润,增强企业清偿的能力,来取得更多的融资,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

这样借贷双方都各自获取了所需的利益,共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效益功能
在股权质押中,担保制度发生了双重功能:保障债的实现、融通资金,同时发挥了物的效用功能。

这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而建立的。

何为资源的稀缺性?它包括两层含义: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落后,人们衣不裹体食不果腹,这个时侯是指社会物质资源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因此,担保的最初价值仅仅局限为对债务履行的担保,而没有注重物的多重效用的充分发挥。

随着社会的进步,资源的稀缺性发生了改变,人们在研究对财物价值的多重性进行开发和利用。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除了追求物质生活的富裕之外,还希望精神生活的丰富。

物质生活本身实现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人们希望设计出能够发挥物的多重效用的经济与法律制度,以便人们能得到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这个迫切的愿望,在担保制度中体现为逐渐重视担保物本身效用的充分发挥,担保制度由此由单一的担保功能,转化为担保和利用的多重功能。

股权质押的出现,正是适应了这一需求。

股权质押一出现,就表现出非常大的优势。

与动产质权相比,动产一经转移出去,整个出质期间出质人失去了对质物的占有,就不能对质物进行监督使用和收益,这减弱了债务人的清偿债务的能力;对于质权人来说,他对于实物的占有仅仅是单纯的占有,不可能实现增值和投资。

虽然质物实现了债权担保的功能,但这是以牺牲它的实用价值做代价的,在这个阶段,质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可能同时兼得,动产质权的弊端非常明显。

法律专家杨与龄说“虽然动产质权制度对质权人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它浪费了对物的利用,违背了现代物权法注重对物的充分利用的基本精神。

致使动产质权的这一担保方式的使用逐步受到限制,由传统的一般形式到现代只用于民间小额的交易。

”⑨但是股权质押却改变了这一尴尬局面,股权质押没有限制出质人对公司共益权部分权利的行使,弘扬了股权的可利用性。


(三)促进企业改制功能
股权质押同时满足了三个方面的资金需求——券商、其他法人机构、个人投资者。

第一,证券商要从事证券投资,必须有大量资
金,这些资金的来源有两方面,一是自己现有的资金,二是依靠外边的资金,并且第二方面的资金占了很大一部分。

股市的大发展要求券商提升资金实力,从而使其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

第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走向证券市场,进行投资获取回报。

另外要进行企业重组也需要大量的资金。

另外,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企业管理层想通过“融资购并”的方式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使企业治理结构得到优化组合,这种改革方式同样需要得到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支持。

(四)稳定股市功能
大家都知道,证券市场上充满了风险和不稳定性,股价瞬时变幻,这就给证券公司留出了空子,证券公司利用市场上的投机心理进行投资,直接操纵股价,从中谋取更大利益,这更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也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股票质押贷款使”抬价抛售”不再是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股票融资、优化投资组合的唯一手段。

注释:
①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02-303页.
②官本仁.股权质押的特征、优势和风险防范.亚太经济,2003(5).
③王亚敏.担保法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06-207页.
④胡凯,王红,屈介民.权利质押若干问题探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3):21-23页.
⑤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5-346页.
⑥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台北:三民书局,1992.
⑦我国多名学者持此种观点,如王利明,郭明瑞,陈华彬等.
⑧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74-975页.
⑨杨与龄.民法物权.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81:67-68页.
⑩学界有这样的观点:因动产质权要转移质物占有以公示,因此,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权利质权设立简便,因权利无形一般只须转移权利证书的占有,质权人保管起来方便,而目_无须支付特别的保管费用,因此设立成本较低。

笔者认为,这一点不适用于股权质权,尽管,不以占有而支付保管费用,但登记手续繁琐,费用较高,设立成本未必低。

参考文献:
[1]刘凯湘.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崔建远.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黄建文.论物权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制度[j].学术界,2008(1).
[4]高圣平.担保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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