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渝府办发〔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矿产资源,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主动适应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大力推进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以及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法治体系、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技术体系、社会共治体系、专家服务体系“四化六体系”建设,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堵塞监管监察漏洞,进一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非煤矿山。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四化六体系”建设落地见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高,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非煤矿山发展格局形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四化”治本措施发力。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问题,切实改善非煤矿山安全保障基本面。
到2025年,全市大中型非煤矿山比例不低于60%;非煤矿山开采、铲装、运输、通风等主要作业工序机械化率达到100%;三级标准化企业达到100%;安全管理信息化率达到100%。
——“六体系”支撑作用强劲。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渝办[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渝办[2002]78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了加强规范管理,在规划建设区内新建采(碎)石场实行布点审批制度。
新建采(碎)石场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建设程序报市建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手续并立项建设。
建成后,由市建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二、新建采(碎)石场要达到“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要求,其项目要委托具备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做到工艺流程科学、合理,选用设备性能先进、可靠,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能有效控制粉尘、噪声污染和充分提高石材资源利用率。
三、新建采(碎)石场直接关系到“五管齐下”净空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主城区建设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主城区人民生产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采(碎)石场建设工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为贯彻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五管齐下净空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2号文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编制重庆市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
一、总则(一)编制布局规划方案的原则1.控制环境污染,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5页
目录一、总体要求 (1)(一)规划定位 (1)(二)规划原则 (1)(三)规划范围 (3)(四)规划期限 (3)(五)基础数据 (3)二、工作程序 (3)(一)工作方案制定 (3)(二)基础资料收集 (3)(三)实地调研 (4)(四)专题研究 (4)(五)规划方案编制 (4)三、规划内容 (4)(一)综合调查与评估评价 (5)(二)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 (6)(三)指标体系 (6)(四)区域协同发展 (7)(五)总体空间结构 (7)(六)“三线”划定 (7)(七)规划分区 (8)(八)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8)(九)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10)(十)发展要素配置 (11)(十一)规划实施保障 (15)(十二)信息化建设 (15)四、规划成果 (16)(一)技术成果 (16)(二)报批成果 (17)五、附则 (17)一、总体要求(一)规划定位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简称“区县总规”)是一定时期内对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城乡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开展国土空间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制定空间发展政策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空间蓝图,是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
(二)规划原则——全局谋划、战略引领。
更加注重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牢牢把握“在西部内陆地区带头开放、带动开放”和“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这两个大局,制定面向长远的空间发展战略,统筹资源配置和规划布局。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严守生态安全、国土安全、粮食安全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底线,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城乡融合、区域协同。
统筹推进区县总规编制工作,—1—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渝办发[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我市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各项工作目标,制定我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
一、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 19号);(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三)《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593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五)《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渝办发[2006]116号)。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违法组织生产的各类小煤矿。
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提高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我市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指导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省(区、市)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是本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或者规范。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应当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5个月内完成。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应当在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
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大胆探索,大胆开拓、创新。
一、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任务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任务是:1.具体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2.对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由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3.对本行政区所有矿产资源的保护及所有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调查、监测和监督作出统筹安排;4.对本行政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统筹安排。
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原则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依据并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
[国土资发〔2009〕1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土资发〔2009〕141号(印发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
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
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国土资发[1999]356号•【施行日期】199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了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规范管理行为,现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规划司。
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渝府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2]437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我市做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资源利用“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合理利用我市的天然气、煤层气、地热、天青石、毒重石、锰矿、铝土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大力发展锶盐、钡盐、锰合金、铝氧原材料等的深加工,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三峡库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搞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机制。
积极开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础地质调查评价积极开展全市地质环境及矿泉水、地热、渝东南岩溶石山地区、渝西红层干旱地区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积极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潜力的调查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和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勘查。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附件2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为加强对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提出如下编制要点。
一、总体要求有矿业活动的设区市和县原则上都要编制规划,具体编制范围由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对于未编制规划的县(区),要在市级规划中作具体安排。
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市县级规划应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全面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规划管控措施,解决具体问题,对本级审批发证(含上级授权审批,下同)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
市县级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重要组成,是最具操作性的规划。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本编制要点有关要求,制定市县级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规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确定规划的整体思路,解决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和保障规划编制的人财物支持条件和保障措施。
(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3.《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4.上级矿产资源规划;5.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6.矿产资源管理及相关产业政策;7.相关区域规划。
(二)规划期规划期应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一致,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到2035年。
(三)编制基本原则1.合理继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
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明确任务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发布部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实施日期】2019.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渝办发[2005]241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总体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
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保护得到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制度,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场化配置体系、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矿产资源开发责任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渝办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并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国务院整规工作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扎实推进第二阶段工作,根据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制度还不尽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矿山企业“多、小、散、弱”的状况仍较普遍,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矿业结构和矿山布局不尽合理。
因此,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是巩固第一阶段整顿成果,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全力开展第二阶段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渝府发[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渝府发〔2006〕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渝委发〔2004〕22号)精神,为组织实施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促进资源加工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促进资源加工型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重庆矿产资源具有一定优势。
截至2005年底,全市已发现矿产68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54种,开发利用的矿产39种,其中天然气、铝、锰、钡、锶等16种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位居全国前10位,为我市发展资源加工型产业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但我市的矿产资源总量不丰富,中小型矿床多,大型矿床少;共生、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贫矿多,富矿少;能源矿产、非金属矿产多,金属矿产少,矿产数量和质量与其他资源大省相比存在明显差距,需要我们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有限的优势矿产资源。
(二)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优势资源加工型产业,逐步形成了长寿天然气化工、万州盐化工、涪陵优质化肥、铜梁大足锶化工、秀山和城口锰工业、江津合川建材工业、松藻南桐煤炭工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集群,成功引进了中铝公司南川80万吨氧化铝等重大资源加工项目,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产业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程度低,后备资源缺乏,锰、锶等优势矿产和一些大中型矿山已出现资源危机,资源瓶颈制约问题突出,勘查与开发良性循环的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二是矿山布局不合理,小矿过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乱采滥挖、污染环境的现象比较普遍,未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的矿产资源开发格局;三是缺乏有实力、高水平的资源加工企业,产业链较短,财政贡献率低,矿山企业销售原矿或低附加值产品较为普遍,高效率、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资源加工型产业发展格局尚未形成,必须加大勘查力度,规范管理,提高开发和加工门槛,引入和发展高水平的大中型资源加工企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3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现将《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规划计划处。
联系人:胡晓风电话:63651216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1 范围1.1本规程规定了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编制要求、规划成果审批程序、规划实施要求和规划编制中的术语定义。
1.2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区县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同时适用于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编制。
1.3跨区县区域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含勘查开发规划)、矿区规划等参照本规程编制。
2 引用标准、规定下列标准、规定所包含的条文为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施行时,所示标准、规定均有效。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土资源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国土资源部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指南地质矿产部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中国地质调查局矿产地数据库建设工作指标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标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3 定义3.1勘查规划区:为引导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优化矿业布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市场需求,在空间上划分出的勘查区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渝办发[2008]237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共同努力,我市煤矿整合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今年的整合工作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
为深入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整合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导、督促和协调好煤矿整合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要制定实施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并将实施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于2008年7月底前报市煤矿整合办。
二、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整合煤矿,按以下时间要求,按期上报整合煤矿资料。
(一)2008年7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符合要求的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矿井和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采矿权出让计划的上报工作,并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面积和资源储量(333及以上)等资料。
(二)2008年8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在整合煤矿参与和配合下,完成符合要求的扩大范围增划资源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编制及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资产整合煤矿企业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三)2008年9月底前,符合要求的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完成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批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属于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被整合企业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0号市规划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20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9月15日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保障统计数据的可靠性,更好地用统计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报非油气、非放射性矿山(以下统称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按照《重庆市矿产品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填报。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监督指导采矿权人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按时审核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采矿权人依法接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地调院开展数据抽查审核,建立技术档案和统计台帐;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对其填报、录入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46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7号)的要求,决定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重要性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指导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矿山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对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将规划编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做好。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编制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落实规划编制经费和规划数据库建设经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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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
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23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2
【实施日期】2003.1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3]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编制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推进城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大力发展矿产品的深加工,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城镇化就业岗位。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矿山建设用地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纳入议事日程,把本区域内的优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明确目标,做好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