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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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历史沿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消防部队体制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动。
建国初期到现在,大体经历了6个发展时期:一、实行职业制时期(1949.10-1965.05):全国解放后,随着全国各地人民政府的建立,人民公安机关先后接受了国民党政府警察机关的消防队。
经过对留用的消防警察进行清理教育和对一批进步青年的培养吸收,重新组建起了一支新型的公安消防民警队伍。
紧接着,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建立了专门的消防机构,公安部于1955年10月成立了消防局。
二、改义务兵役制时期(1965.5-1969.3):根据形势的需要,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从此全国公安消防民警队伍小队长(班长)以下人员都实行了义务兵役制。
改为义务兵役制后,较好地解决了消防民警的来源和去路问题,既符合人员精简、经费节约的原则,又促进了部
队的年轻化,增强了战斗力。
二、改义务兵役制时期(1965.5-1969.3):根据形势的需要,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从此全国公安消防民警队伍小队长(班长)以下人员都实行了义务兵役制。
改为义务兵役制后,较好地解决了消防民警的来源和去路问题,既符合人员精简、经费节约的原则,又促进了部队的年轻化,增强了战斗力。
三、由军队代管时期(1969.3-1973.12):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消防事业受到了严重挫折。
“砸烂公检法”的浪潮席卷全国,公安机关的工作陷入瘫痪。
1969年3月25日根据中共中央、中共文革、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关于征集消防民警问题的报告》决定“消防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征兵退伍和一般行政工作,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警备区代管”,这个期间,全国各地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队伍受到了很大冲击,消防工作处于停滞瘫痪状态。
四、重归公安机关管理时期(1973.12-1976.10):1973年10月1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73年12月1日起,公安消防队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省、市自治区公安局设消防总队;市和地、县根据实际需要分
别设置消防支队、大队、中队。
在这个时期,消防队伍建设有所加强,消防工作有所转机。
五、恢复时期(1976.10-1982.12):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挽救了国家、挽救了党,也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机。
1976年8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处、总后勤部《关于全国武警民警工作会议情况报告》,决定消防中队干部实行现役制,其他人员体制不变,自此,消防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向前迈进了一步。
六、纳入武警序列时期(1983年1月至今):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党中央于1982年6月19日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发[1982]30号文件),决定将全国现有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3个警种,连同解放军接收的内卫执勤部队,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武警消防部队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公安部设武警消防局;省、市、自治区设武警消防总队;地(市、州、盟)设武警消防支队;县(市、旗)设消防大队或中队,同时又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机构。
这一重大的体制改革,于1983年1月在全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