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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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
(一)大陆法制度设计
1.“双重合同”结构 o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
承担合同义务。 o 代理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本人后,本人
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国际商事代理法
2.立法特点
o 采用名义标准 o 遵循公示原则 o 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
3.利弊分析
国际商事代理法
讨论案例
o 货物到达美国后,美国代收行未收到款项即 放单,致使 B公司在未付款情况下将货物分 两批提走。期间,国内银行与美国银行多次 交涉未果。国内企业遂诉至法院。
o 运用隐名代理规则,提出本案的处理意见。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2.立法特点
o 采用“等同论”标准
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本人的行为, 或者说通 过他人实施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
o 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
3.制度的实用价值分析
o 有利于保障交易的便捷性 o 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o 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
国际商事代理法
归纳与总结
o 大陆法 §直接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间接代理:代理人对合同直接负责;转让后本人对 合同负责。
o 制度功能的交叉、重叠、冲突 421与403
o 条款(402条)与货代“吃差价”习惯做法的 冲突
货代签约拿单——货代向货主报价,要求货主 付款赎单——与船东按定期结算协议结算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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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
o 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受A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一批服装到美国。进出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 与美国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即 期D/P(付款交单)。货物出口后,经国内托 收银行许可,进出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全 套单据及银行签发的托收指示函通过UPS快 邮方式寄往美国代收行,该银行于同年6月 13日签收了货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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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条(2)
o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 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 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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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的意图
o 与国际立法趋势相一致 o 与商事实践相适应
国际商事代理法
3.存在的问题
国际商事代理法
1.外部关系的设计
o 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本人和第三人 o 行纪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受权利、承担
义务。 o 未显名代理: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o 隐名代理: 本人有救济介入权与第三人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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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o 414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 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o 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得到较强的保障 o 代理人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o 本人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 o 合同的履行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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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制度设计
o 1.两种权利
o 本人的介入权(履行介入和救济介入) 在隐名代理合同中,本人有权直接介入代理人与第三人 所订立的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在必要时 还有权对第三人起诉。
o 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
对该合同直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 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 承担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未显名代理:公开代理关系402条
o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 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代理法
隐名代理:不公开代理关系403条(1)
o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 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 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 委托人就不会订合同的除外。
款?或丙能不能直接要求甲交货。 o 假设甲未能按时交货,丙能不能直接起诉甲?
或者假设国外丙未能按时付款,甲能不能直 接起诉丙?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两大法系的制度设计
o 相同点 直接代理与显名代理、未显名代理:该合 同直接约束本人(被代理人、委托人)和 第三人。
o 不同点 间接代理(行纪)与隐名代理(未披露本 人)制度设计上存在重大差异。
三、代理的外部关系
o 导入案例: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 司代理出口。
o 假设1. 乙公司以本人(被代理人、委托人) 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o 假设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 订了销售合同。
国际商事代理法
相关问题
o 谁与丙(第三人)有合同关系? o 谁直接履行合同?甲能不能直接向丙要求付
o 英美法 §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未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隐名代理: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我国法的现状
1 .制度设计——第三种方案(兼容) 直接代理(民法通则63条) 行纪合同(合同法421条) 未显名代理(合同法402条) 隐名代理(合同法403条)
o 对介入权两项限制 (1)合同条款已明示或默示地排除了介入权。 (2)第三人基于对代理人个人技能或能力的信赖而与之 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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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选择权
o 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享有选择权,他 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 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
o 对选择权的限制 第三人一旦作出选择,即不得变更选定的相 对人。遵循“一次有效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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