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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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代理法概述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我国的代理法和外贸代理制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 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 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 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 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 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 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被代理人 (本人) 第三人
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 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 职责。 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 的指令。 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 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B、不密谋私利 C、不泄露商业机密 4、申报帐目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 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 进一步判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 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 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 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 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 的权限究竟由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 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 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 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 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 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 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 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 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 公司内部处理。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商事代理法概述一、代理法律关系的当事人1.被代理人(本人):在代理关系中,通过他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民事目的、实施民事行为的人;2.代理人: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3.第三人(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二、商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或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 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2.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3. 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三、商事代理的法律渊源1. 国际条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3年2月15日通过。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onvention on Agency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2. 国际惯例:国际商会1960年拟定《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3. 国内法四、商事代理的种类(一)大陆法系1、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二)英美法系1、显名代理2、隐名代理3、未披露的代理第二节商事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授权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单方意思,即发生法律效力。

2.法定代理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二、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实际授权:明示授权;默示授权2.表见授权:行为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但因本人行为而使第三人善意地认为行为人拥有代理权限。

3.职业惯例授权:某人根据职业惯例授予另一人代理权。

如拍卖商、经纪人、合作人、法律顾问、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其代理权可扩大到这类代理人的职业通常所享有的权利范围。

4.客观需要的授权5.发生无权代理后追认的授权第三节无权代理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一)含义与表现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的特点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之国际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国际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五——代理法第五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思考题:1、何谓法定代理、意定代理?2、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3、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人们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代理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

无法是在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工作都是通过各种代理人进行的,其中包括普通代理人、经纪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等等。

在资本主义国家这些代理人多数都是公司。

如果离开了这些代理人,国际贸易就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代理制度有所了解,并在对外贸易业务中灵活运用。

一、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这里所说的本人就是委托人;代理人就是受本人的委托替本人办事的人;而第三人则是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代理法律的规定,如果代理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他的行为就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即本人既取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也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而代理人则一般不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例如,当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代理人便可退出,而由本人与订约的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如果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讼争,本人可以根据合同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该第三人也可以依照合同对本人起诉。

代理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拘束本人,是由于他得到了本人的授权,因此,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越出授权的范围,本人就要对此负责。

第五章 比较代理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五章 比较代理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代理活动才空前活跃起来。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代理关系突破空间限制,遍及国际经济贸易 的各个领域,代理制度也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一项必不 可少的法律制度。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1.1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续)
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判例法,它的产生先于大陆法。 18世纪至19世纪,大陆法通过吸收英国法的一些原则,形成 了近代的代理法律制度。为协调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代理制度 ,统一各国法律的代理问题上的差别,20世纪80年代罗马国 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制订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 约》,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大陆法国家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两种类型。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 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名义所为的代 理。其原因包括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2.2 无权代理(续1)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都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3.2 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被代理人(本人)和代理人对第 三人的关系。但是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在为本人的利益而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披露本人的存在,而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这种行为。因此,在第三人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后 ,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对此,大陆法和 英美法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现在的代理制度主要是通过《民法总则》、《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1.2代理的概念
(1)大陆法国家的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 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应具有以下特征: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向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被代理人(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的义务
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授权,以便其能够合法地代 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的权利
在代理关系中,有权要求代理人出示 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其
国际商事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与各国国内法的协调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需要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 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代理 法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可以推动各国 在国际商事代理法领域的协调和一致性,促进国际商业活 动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代理法的原则
被代理人授权原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
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 益,确保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代理人尽责原则
代理人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 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的种类
显名代理
总结词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从事法律行为,并直接向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形式 。
代理行为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代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 人役权”制度,最初是为 了满足贸易和商业活动的 需要。
发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让我们回顾一下商事代理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发展的脉络:从英国法来看,代理萌芽于中世纪早期弗莱德曼教授在书中就指出,中世纪初期,代理制度鲜有发展,代理人的概念在17世纪以前还没有在英国普通法中得到使用。

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得到了高度发展。

人们由于时间,空间,精力和知识技能等原因,不可能事必躬亲,代理制度的确立己成必然。

17世纪后期商事习惯法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18世纪前期,英国代理法只承认明示授权的代理和追认代理权的代理,到18世纪后期19世纪前期,不可否认原则得到确立,于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出现了。

1889年的英国规定了经纪人及他种类代理人的广泛代理权限。

在整个19世纪,英国代理法的概念,制度和原则经历了一个去粗取精的完善过程。

在英美法有关商事的代理都是委托代理,且均为有偿。

其代理法通常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范围较广。

从总的方面来说,国际商事代理的发展从整体上呈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商事代理趋于专业化,代理人的分工越来越细。

由于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种专业人代理人纷纷出现,而且往往以专业代理公司的形式出现,并成为专门的职业,如销售代理人,不动产代理人,运输代理人等,加之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各国不得不顺应历史潮流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放宽对国际经济活动主体的资格要求,在国际商事代理方面使权限代理逐步朝着专业代理的方向发展。

代理人不再仅仅是因为具有国际商事代理权,而更多地是因为其在所从事行业的专业方面的优势取得代理业务,实现其营业目的。

第二,有关商事代理的立法日臻完备,并且呈现专门化趋势。

即使在奉行判例法的英美国家,关于商事代理的制定法也越来越多,如1979年的英国美国等。

我国深圳特区的商事立法是一个积极的,有益的尝试。

第三,为了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代理形式和代理法原则逐步确立,如出现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对第三人负责的新的代理形式,英美法中确立了“优势责任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代表委托人行事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外进行商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委托人承担。
存在授权关系
代理关系的产生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活动。
法律后果的转移
根据代理制度,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由 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的分类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其法律
04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偿权
被代理人有权向有过错的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损失。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诚实守信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
促进交易安全原则
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 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 事违法活动。
代理人的诚信义务
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不 得隐瞒真相、欺骗被代理 人或第三人。
保护第三人利益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 当谨慎处理与第三人的交 易,确保第三人的利益得 到保护。
尊重各国法律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适用应当尊重各国 法律,遵循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规则。
跨国公司通过在东道国的代
理商进行市场拓展。
02
03
代理商负责销售、宣传和售 后服务。
04
05
跨国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合 作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案例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代理问题
总结词:涉及代理人在国际 商事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以下是对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商的义务和责任、本人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在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商事交易,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不断加强,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商事代理的统一法律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代理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示范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总之,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其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对于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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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 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 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 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 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A 代理人在做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B 追认只能由做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C 追认的被代理人需在代理人做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法律上 人格的人
D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 基本内容
E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F 必须最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①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 理民事诉讼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 ②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③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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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 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 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 法律的改变使代理变为非法 4 主要标的物的灭失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主讲教师:余松林 yusonglin2008@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⑴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入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促使代理制度得到很大的发展并日趋重要。 ⑵就法律制度而言,各国有关代理的立法也日趋 发达和完善。 但是,各国对于代理的理解存在分歧,在实践中 也出现了很多法律冲突,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障碍 与不便,因此,推进各国代理法的统一成为了共同 的问题。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人对本人承担的诚信义务只要包括下列 几个方面: 1、代理人不得从事与本人利益相冲突的事务 2、代理人必须及时将有关代理的一切情况坦 率地通知本人,以供本人决策时参考 3、代理人不得谋取私利或接收贿赂 4、代理人不得泄露机密资料 ㈤代理人须向本人提供账目
国际商事代理法
二、本人的义务 ㈠支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或报酬 ㈡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职责而产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㈢尊重代理人关于佣金及补偿的留置权。(代理人 的留置权是指本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上述义务时, 代理人有权将委托代理的财产自己留用或处置,以 此作为代理人应得的佣金或报酬的补偿)事代理法
㈡法定代理权 是指本人由于事实上或者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 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 代理权。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一下原因: ⑴代理人因对于本人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别资格而当 然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代理权、 夫或妻对于日常家务互为法定代理人等等 ⑵代理人因本人以外的私人指定或选任而取得代理 权。如:未成年人的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 理人 ⑶代理人因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 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 生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 本人 委托人(被代理人) 代理人 受本人的委托代替本人办事的人 第三人 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问题的调整与解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主要包括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方面。

首先是代理关系的建立。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代理关系的建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明示代理,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其代理关系;二是暗示代理,即当事人在行为中暗示其代理关系,如在交易中代表另一方行事;三是法定代理,即按照法律规定的代理关系,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其行事等。

代理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当事人的双方协商或明示同意。

其次是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代表当事人行事的权利,但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代理人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代表当事人行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违反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代理人还有保密义务,即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最后是代理行为的效力。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会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代理行为的性质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代理行为的效力也不同。

代理人未经当事人授权代理的行为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超出授权行事的行为也将无效。

因此,在国际商事代理中,代理人必须保证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代理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涵盖了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方面。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仔细了解和遵守国际商事代理法的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国际商法商事代理法教学课件

国际商法商事代理法教学课件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 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
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选择权威、专业的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
商会仲裁院等。
仲裁程序
遵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 则和程序,确保争议得 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和
执行。
国际商事诉讼
管辖权
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 是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
商事代理人的定义
商事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从事 商事活动,并能够为委托人谋取商业利益的人。
03
商事代理行为的特点
商事代理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独立性、代表性和有偿性的特点。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但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商事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这是商事代理的基本特征 之一。
代理人具有独立地位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独立地位,代理人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使 代理权,但需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事。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事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不承担商业风险。
商事代理法的法律框架
商事代理法的法律框架包括
代理权的产生与行使
代理权的产生与行使、代理权的终止、代 理行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代理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产生,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并 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行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代理权可以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终止,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
全权代理与有限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国际商事代理法本章内容概述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法律依据大陆法和英美法一、概述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假设1. 乙公司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甲)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但表明“代理卖方”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3.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且未公开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含义及类型狭义: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广义: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其购进或售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立法趋势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未生效)1998年《欧洲合同法原则》1999年我国《合同法》基本类型(二)代理权的认定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其结果有何差异?§被代理人的授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被代理人的追认对无权代理予以追认时产生的代理权;如未追认,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履行或赔偿)责任。

§客观需要(法律规定)是指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二、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一)代理人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不能谋私利。

2.注意义务:代理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完成受托事务。

3.服从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5.利益交付义务:代理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包括金钱、物品、权利凭证等)转交给委托人。

(二)被代理人的基本义务1.支付佣金或报酬2.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职责而垫付的费用(如运费、港口费、仓储费等)讨论案例☐被告绍兴县印染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上海爱尔思国际货运公司办理两批出口货物的货运手续,分别要求订2002年10月19日和26日“DSR”的船,运费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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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代理事宜。南华货代接受绍兴海外委托后,又将涉案业务委托亚轮公司代理。中远集装箱运
输有限公司就涉案货物分别于 2000 年 7 月 6 日、 7 月 13 日和 7 月 20 日签发了四份海运提单,
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绍兴海外,收货人凭指示,货物品名为男式衬衫,数量分别为
237 箱、
985 箱、 237 箱、 237 箱,共装四只集装箱。

人不能仅凭其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一事实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只有代理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代理人 本人后,本人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制度实质: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建立在两个合同的基础上, 果。
因此本人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效
2.理论基础
在代理外部关系中,以谁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就由谁来履行合同和实施救济。 ◆采用名义标准 ◆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讨论案例:代理人是否存在过失? 原告:上海外运公司 被告:深圳江南公司 1990 年 2 月,深圳市海湾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洽谈出口服装合同,海湾公司为履行
购销合同,委托被告深圳江南公司代理出口。
同年 3 月,江南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售货合同: FOB 上海,货物由上海经香港到美国巴尔的摩。 货运代理的安排
偿)责任。 §客观需要(法律规定) 是指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必
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二、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 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1. 忠实义务: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不能谋私利。 2. 注意义务:代理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完成受托事务。 3. 服从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 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5. 利益交付义务:代理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包括金钱、物品、权利凭证 等)转交给委托人。 (二)被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国际商法 第五章 代理法

国际商法  第五章 代理法

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30
第四节 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的区别论:严格区分委任与授权
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 代表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 的身份,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5
1、 实际授权(Actual authority)
构成默示代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A:本人的行为使一个合理的第三人相信某人确 实是有授权的; B:第三人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采取了行动与代 理人签定了合同; C:如果允许本人否认代理授权的化,将会给第 三人造成极不公平的损害。 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即构成了英美法中的默示授 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定的合同就对本人有约束力。
此外,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即明知无权代理人无 代理权,仍故意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由此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则应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4
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购买空调, 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 没有来临之前以及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 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 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 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 公司于是诉至法院。 问:1.在甲商场追认之前,乙代理甲商场与丙 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 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 人
3
二、代理权产生的方式
(一) 大陆法
大陆法系按照代理是否是由于本人的意思 表示而产生,将代理分为: 1、意定代理(Voluntary) 意定代理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代理权。即代理权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经 代理人承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Statutory ) 凡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 而产生的代理权就称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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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应向丙披露委托人为甲公司 丙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请求权,也可选择向乙主张权利, 2、丙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请求权,也可选择向乙主张权利, 但只能选其一。且不得变更。 但只能选其一。且不得变更。 甲取得两项受托人对丙的抗辩权对抗丙。 抗丙,二是援用受托人对丙的抗辩权对抗丙。
5.2 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受托人的义务 应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 1)应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否则构成超越代理权的无 权代理 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只有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方可转委托。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方可转委托。 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接受委托人指示; 接受委托人指示; 及时报告; 及时报告; 一切利益归委托人; 一切利益归委托人; 过错损害赔偿。 过错损害赔偿。 4)披露第三人义务
第5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5.1 代理法概述
5.1.1 代理(Agency)的概念 代理(Agency) (Agency)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以本人的名义同 第三人进行某种对本人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人进行某种对本人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 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6.委托代理合同的终止
5.3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5.3.1 代理权的产生 1. 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法定代理
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 而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称为法定代理权, 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 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 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
a.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代理权; a.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代理权; 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 如法院选定的破产管理人、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 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如法院选定的破产管理人、监护人及法 人清算人等; 人清算人等; c.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 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 c.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如未成年人的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或遗产 管理人等。 管理人等。
例1: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委托好友丙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 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 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 售卖货款。 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售卖货款。问: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假如:甲委托乙到 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 乙到A市后水土 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 假如: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到 市后水土 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该批果品面 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 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 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乙委托好友 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 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 售卖货款。 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售卖货款。问: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1)该合同有效。因为本案中,高某的行为构成表 该合同有效。因为本案中, 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 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 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 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高某没有代理权, 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高某没有代理权, 但是其使用合同专用章使银行相信其有权订立担 保合同,所以, 保合同,所以,该合同对该外贸公司和银行均有 约束力。 约束力。 高某的行为首先使得该担保合同生效, (2)高某的行为首先使得该担保合同生效,该公 司应当偿还高某弟弟的贷款;其次, 司应当偿还高某弟弟的贷款;其次,对于高某的 行为,该外贸公司可以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该外贸公司可以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例3: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一专业外贸 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 公司,丙公司为一美国公司。 公司,丙公司为一美国公司。乙接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 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之间的关系。 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之间的关系。乙丙订立合 同后,丙公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 同后,丙公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此时甲乙公司应该如 何处理? 何处理?
代理的一般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 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 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5、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如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责 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可向行为人追偿。 任,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可向行为人追偿。
例6:甲公司业务员张三常年负责甲公司与大客户乙公司 的业务往来。 甲公司开除了张三, 的业务往来。7月1日,甲公司开除了张三,但未及时告知 乙公司。 11日 乙公司。7月11日,张三又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 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效? 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效?
某外贸公司销售科科长高某长期为该外贸公司联系业务, 某外贸公司销售科科长高某长期为该外贸公司联系业务, 掌握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01年 掌握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01年3月,高某的弟弟由 于跑运输需要买一辆东风车,由于资金不够所以打算向银 于跑运输需要买一辆东风车, 行贷款,但是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高某的弟弟找到高某, 行贷款,但是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高某的弟弟找到高某, 请他想办法,并说不会亏待他。 请他想办法,并说不会亏待他。高某想到现在跑运输很赚 遂以该外贸公司的名义为高某的弟弟提供了担保, 钱,遂以该外贸公司的名义为高某的弟弟提供了担保,并 在合同书上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在合同书上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是高某的弟弟在 运输过程中出了车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在 运输过程中出了车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 这种情况下, 这种情况下,强行从该外贸公司的账上划走了相当于贷款 的数额。该外贸公司得知后, 的数额。该外贸公司得知后,以没有授权为理由要求银行 返还该笔款项,试问: 返还该笔款项,试问: 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高某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高某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5.1.2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 行为; ②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 授权及相关法律规定; 授权及相关法律规定; ③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属于被代 理人; 理人; 代理行为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④代理行为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意定代理
由本人的意思表示 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可以采用书面、 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可以向代理人、 可以向代理人、或第三人表示
5.3.2. 5.3.2. 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明示的代理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委托代理合同又称委托合同、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又称委托合同、代理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 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法 律关系中,委托他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律关系中,委托他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从代理的角度来看,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从代理的角度来看,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接受 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处理事务的人称为代理人。 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处理事务的人称为代理人。
例2: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并交 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 10 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 5000元钱 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家乡不产 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 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 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一事相托, 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一事相托, 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 5000元钱交给丙 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问: 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强盗抢劫, 5000元损 (1)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 失谁来承担? 失谁来承担? 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 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元损失谁来承担? (2)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 (3)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 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该损失谁来承担? 10斤芝麻叶 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该损失谁来承担?
(2)委托人的义务 1)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2)支付报酬 3)重复委托情况下的损害赔偿 4.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5.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 表见代理) 1)有效条件 (表见代理) 2)无效情形 无权代理) 3)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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