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2015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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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15《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全⽂ 第四⼗条 住房公积⾦管理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设⽴住房公积⾦专户的; (⼆)未按照规定审批职⼯提取、使⽤住房公积⾦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住房公积⾦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融业务的; (五)未建⽴职⼯住房公积⾦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发放缴存住房公积⾦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住房公积⾦购买国债的。

第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住房公积⾦的,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的住房公积⾦,没收违法所得;对挪⽤或者批准挪⽤住房公积⾦的⼈民政府负责⼈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以及住房公积⾦管理中⼼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刑法关于挪⽤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政处分。

第四⼗⼆条 住房公积⾦管理中⼼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政处罚。

第四⼗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管理中⼼向他⼈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四⼗四条 国家机关⼯作⼈员在住房公积⾦监督管理⼯作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五条 住房公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六条 本条例施⾏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和职⼯住房公积⾦账户设⽴⼿续的单位,应当⾃本条例施⾏之⽇起60⽇内到住房公积⾦管理中⼼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办理职⼯住房公积⾦账户设⽴⼿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 第五章监督 第三⼗三条【制度和监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民银⾏建⽴住房公积⾦信息披露、⼈员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省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归集、提取、使⽤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健全住房公积⾦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管理运营状况。

第三⼗四条【内部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建⽴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

第三⼗五条【社会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并每年公布住房公积⾦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六条【财政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在编制住房公积⾦归集、使⽤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归集、使⽤计划和计划执⾏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七条【财政、管委会、⼈⼤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编制的住房公积⾦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审计监督】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九条【管理中⼼监督1】住房公积⾦管理中⼼和缴存职⼯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下列义务: (⼀)住房公积⾦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账户的设⽴、转移或者封存; (三)⾜额缴存住房公积⾦。

第四⼗条【监督检查措施】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对单位住房公积⾦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住房公积⾦管理中⼼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单位进⾏检查; (⼆)查阅复制有关⽂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进⾏审计; (五)通过社保、财政、统计、⼯商、税务等部门核查单位在职职⼯⼈数和⼯资基数等数据。

2015中国房价涨跌真相 七大手段影响房价走势

2015中国房价涨跌真相 七大手段影响房价走势

2015中国房价涨跌真相七大手段影响房价走势手段一、降息降准截止目前为止,2015年央行降准降息的次数多达5次。

虽然不能说每一次降准降息都是因为房地产,但是每降一次都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2月4日,中国央行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同时,央行宣布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2月28日,中国央行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4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5月10日,中国央行宣布自2015年5月11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

6月28日:降息0.25个百分点定向降准0.5个百分点6月27日,中国央行宣布降息0.25个百分点,同时定向降准0.5个百分点。

8月26日起,再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同时,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浅析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招标方式及模式

浅析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招标方式及模式

浅析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招标方式及模式作者:张永衡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2017年第09期【摘要】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内在的竞争机制,是一种有序择优的交易方式。

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不仅提高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透明度,而且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及服务质量提升。

文章基于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招投标研究,针对招标过程中面临的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招标方式选择问题,以及自主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招标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模式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模式【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7)09-0066-030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民生资金,是为广大缴存人员提供购买基本住房的保障资金,是属于缴存人员的私有财产。

长期以来,因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透明度、存在暗箱操作、与银行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导致住房公积金行业的腐败案件屡禁不止,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备受社会争议。

为革除制度弊端,国务院从全局出发,结合行业实际,于2015年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征求意见,该《送审稿》明确规定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

该规定可谓是正中要害,釜底抽薪,鉴于招投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不仅能够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而且能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发展。

招标投标制度是舶来品,自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引进该制度,从开始的照抄照搬,发展到契合实际,经历了多次修改与完善,如今,招标投标资金规模不断增大,招标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部门领域不断拓展[1],不仅招标投标制度越来越健全,而且积累了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客观上为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条件。

1 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招标方式的分析1.1 招标方式的分类及基本内涵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之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对空间效力、行为效力的规定。

所谓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所谓行为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哪些行为发生效力,即哪些行为必须按照《条例》(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法管理条例》,下同)的规定实施。

本条第二款是对住房公积金概念的界定。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一)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年月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第九条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第十二条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起第十五条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第二十三条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第三十条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申请之日起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万元以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第四十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四十一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4.03•【文号】国务院令第262号•【施行日期】1999.04.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24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新《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

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改革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改革新政策

住房公积⾦改⾰新政策住房公积⾦⼤家应该都⽐较熟悉了,⽣活中很多时候职⼯买房是可以利⽤住房公积⾦贷款的。

听说住房公积⾦政策要经过改⾰,那么对于改⾰的新政策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住房公积⾦改⾰新政策⽇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次对该条例进⾏修改。

近年来,住房公积⾦缴存悬殊、资⾦沉淀、使⽤不便等问题持续引发关注,从修订送审稿的改动能够看出,本次修订意在加强公积⾦缴纳和使⽤的公平性,让更多收⼊群体从中获得实惠。

避免“天价公积⾦”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作地设区城市上⼀年度单位就业⼈员平均⼯资的60%,不得⾼于平均⼯资的3倍,单位和职⼯缴存⽐例上限不⾼于12%,下限不低于5%。

过去,公积⾦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业缴存⽐例和缴存基数不⼀,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缴存差距悬殊。

⽐如像电⼒、⾦融等国有垄断⾏业的公积⾦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上万元,⽽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群体只有⼀两百元,公积⾦差距⼏⼗倍。

⼆、住房公积⾦如何提取职⼯提取住房公积⾦的⼤致⼿续如下:(⼀)⾸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提交的相关证明后,契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个⼈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单位经办⼈员或职⼯个⼈持公积⾦个⼈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树⽴住房公积⾦账户的公积⾦中⼼(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中⼼)停⽌审批。

公积⾦中⼼完成审批和录⼊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个⼈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审批专⽤章。

(三)单位经办⼈员或职⼯个⼈持公积⾦中⼼已审批的公积⾦个⼈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管理中⼼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中⼼办理转账业务,公积⾦中⼼将职⼯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转账⾄其单位根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付给职⼯。

最新人心隔肚皮,知人知面不知心的说说 3篇

最新人心隔肚皮,知人知面不知心的说说 3篇

1、信赖一个人,就不要有半点怀疑,毕竟人心隔肚皮,再怎么怀疑也只是徒劳。

2、虽然大家嘴巴上说我不帅,但人心隔肚皮,我也不能太当真。

3、人心隔肚皮,最会骗人的,就是这张皮。

4、人心隔肚皮做事两不知5、大家都说人心隔肚皮,我想知道人心和肚皮有什么关系。

6、金易得,益友难求,虎豹终难骑,人心隔肚皮!7、俗话说:日久见人心;俗话又说:人心隔肚皮。

我就是要用我的真心愿你开心,我的诚心愿你顺心!我的心你懂了吧!8、人心隔肚皮,哪能这么容易就看透的啊9、有些人,表面装的对你很好,实际呢?知人知面不知心加人心隔肚皮10、在乎不起,人心隔肚皮。

好的时候仿佛一个人,坏起来,就好像从未遇见过。

11、人心隔肚皮,就算是面对面,你也不知道与自己相互接触的,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

12、人心隔肚皮,真与假岂可用眼睛;雾里看花终隔纱,一路经历为实情。

13、水面隔深海,人心隔肚皮。

14、人心隔肚皮,谁也不能太自以为是。

女人也永远不要自以为对男人的心理了解得有多透彻了。

15、人心隔肚皮,誰又了解誰?16、虎豹终难骑人心隔肚皮17、日久见人心;可俗话又说:人心隔肚皮!18、分享到微信19、最讨厌的句子是“不懂我的人不必解释,懂我的人何须解释”。

人心隔肚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

你不说自然没人懂。

20、人心隔肚皮,这句话一点都不假21、看透亲朋好友,人心隔肚皮!22、呵,人心隔肚皮,你看不穿他的肚皮,又怎能看透他的心?.23、人心隔肚皮。

知人知面不知心。

24、第一次感受到或者真正理解人心隔肚皮的含义。

25、人心隔肚皮别人的思想我左右不了26、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人心隔肚皮知人知面不知心哇!27、人心隔肚皮,而且还两层。

28、人心隔肚皮,看人看行为。

29、不懂我,又何必怪我?人心隔肚皮,认识一个人没那么容易。

也请你,别用你的为人处事方式,来评论我的言行举止。

30、人心隔肚皮,所以你永远不知道他说爱你的时候心里想的谁。

小孩子是不可以喝茶的,兰儿不知道,我却清清楚楚,因为这是最简单的生活常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Q16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Q162

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月日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月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设第二条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第九条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第十五条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五核后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第二十条金管理中心审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余额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十八条准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使用情况的监督必须有财政部门参第三十二条后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YND第三十七条万元以上第三十八条心责令限期缴存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第四十四条。

你不可不知的公积金贷款六大误区 九成人都弄错了

你不可不知的公积金贷款六大误区 九成人都弄错了

你不可不知的公积金贷款六大误区九成人都弄错了2016年08月26日08:13 和讯网随着各地政策的不断完善,公积金贷款、提取服务朝着更利于职工的方向发展,使用公积金虽然便利了,但是不少朋友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时会陷入一些误区,诸如“公积金账户余额能付首付款”、“装修房屋可以提取公积金”,就总结了几个网友遇到最多的问题给大家作分析。

1.未婚情侣能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混淆了公积金贷款使用性质网友Lily:和男朋友想一起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不知道没结婚的情侣能一起申请公积金吗?融360分析:Lily提出的这个问题是混淆了公积金贷款使用性质,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贷款,配偶、父母和子女都可以跟主贷人一起参与贷款。

但是男女朋友关系是不可以共同办理贷款手续的,如果一个人额度不够的话,可以考虑申请组合贷款,只是申请时间上可能会长一些。

2.公积金账户余额能付首付款——没搞清公积金提取规则网友蘑菇头:工作多年想贷款买房,自己积蓄有限,还得靠父母支持,因为交了多年公积金,账户里应该有不少钱,我在想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付房贷首付款?融360分析:想必不少人都有跟蘑菇头一样的想法,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购房福利,理所应当能用来付首付,其实这是一个误区,购房人只有在买房贷款后,提供相关发票、产权证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而不能直接支取用于付首付。

3.装修房屋可以提取公积金——对公积金提取用途不了解网友萝卜头:前两年买的房子有些陈旧了,想装修一下,每月交好几千的公积金,平时也用不着,现在能不能申请提取用于装修?融360分析:住房公积金仅用于职工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而装修不在规定提取范围内,所以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不能提取公积金装修房子,但是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什么意思呢?有的银行推出了“公积金装修贷款”,要求借款人连续缴存一定期限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一定金额,可以向银行提交公积金缴存证明来证明自身的经济能力,从而获得装修贷款,这是信用贷款的一种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目录概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概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展开编辑本段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最新东汉时期崔寔撰写的

最新东汉时期崔寔撰写的

东汉时期崔寔撰写的【】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农书中农家月令这一系统最早的代表作”。

A.《礼记·月令》B.《农桑辑要》C.《四民月令》D.《农政全书》答案:C璀璨的星光汇成浩瀚的银河隔河的牛女依旧把岁月蹉跎红尘的灵鹊飞不到高邈的天际只有夜市的玫瑰还在把七夕的传说都市的夜空已看不见遥远的银河霓虹灯下依旧是纸醉金迷燕舞莺歌熙攘喧嚣的人流和琳琅满目的商品在这夜下有谁为牛女的境遇辗转反侧在远离都市的荒山野坳我的心追随灿烂的银河飞上云霄愿痴情的牛女陪伴我东入大海为远方的亲人架一座永恒的鹊桥夏河中倒影的醉态就是你梦里的.醉态石缝间青草的回想就是你雨中的回想彩虹划过你的雾霭几只山羊走了过去几朵白云飘了过去秋风吹过梧桐摇摆你和一棵草弯下腰给水波和霞光叩拜爱情是座古老的桥春风把两扇门打开这是个美好的见证你和鱼儿都目睹了男女在七夕的撞怀七夕——小桥作者:人若只如初见一座小桥静静架在东西两边东边是你的楼阁,西边是我的茅屋太阳从东方升起我在西边望你直至余辉消失我在西边失落一座小桥缘上你我的路你的心飞翔在彩色的蓝天我的心却在田埂徘徊溪流潺潺的叹声你象风中的花絮不经意将梦留给我小桥的中间是一条柔柔的小河河水清澈见底,鱼儿喃喃我时常在岸边,想着你我痴痴的,牛儿跑到山那边了我的情消了一半你常在河边唱歌歌声甜美,黄莺羞红你的情在远方啊,一个远远的爱我听到你的歌声爱的心,埋在了河淤你在东边,我在西边一座小桥,分隔方向心离得远,近距遥望小河没有语言,背后青山沉默小桥静静,你我静静夜死寂,梦死寂1、有时,人生的无奈,总是无法躲藏的。

面对现实的无奈,你要故作坚强,才会看到希望。

2、最近,是不是事情太多,偶尔会心烦,间或有无奈。

试着缓释烦闷的心情,慢慢赢来快乐的明天。

3、我忍住了眼前没有你,却忍不住梦里没有你。

4、耳。

没有喧闹。

眼。

没有缤纷。

嘴。

沉默不语。

5、现在才发现,很多事情都可以及时止损,除了感情,我也很无奈……6、你永远要宽恕众生,不论他有多坏,甚至他伤害过你,你一定要放下,才能得到真正的快乐。

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解读

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解读

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解读2015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解读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就缴存比例,《条例》明确,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新版住房公积金投资放宽可购地方债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送审稿放宽提取条件,提出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还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并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分析人士指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就是能把房贷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证券资产,由于流动性提高,买卖更加方便,银行可以降低资产收益率要求,从而实现降低房贷利率的效果。

此前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等人撰文称,目前我国设立国家住房银行条件已基本成熟。

2014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出台的“央四条”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用于增加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同时,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为10.74万亿元。

作为MBS潜在的存量资产,一旦我国 MBS启动,预计将可以撬动超过10万亿元的庞大沉积资产,使之进入房贷渠道。

此次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按基本工资算还是实际工资

公积金按基本工资算还是实际工资

公积金按基本工资算还是实际工资基本工资的百分比来算奖金由于各月不同,所以不好用来算住房公积金。

而且住房公积金是按上一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计算。

下面让店铺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公积金按基本工资算还是实际工资,希望能帮到你。

公积金按基本工资或者实际工资严格意义讲都不是,而是依照上1年缴费人员的平均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02个月,得出的缴费基数,再乘以缴费比例计算出来的。

而初次缴纳公积金的人员,其头1年的缴费基数,依照当月基本工资作为基数,再乘以缴费比例计算的。

缘由是,不管是缴纳公积金还是社保,都需要提早测算基数,1年当中基数不会变,绝对不会依照当月实际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基本工资的基本定义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也称标准工资。

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

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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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11-20【生效时间】2015-11-20【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其中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管委会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设置】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编制、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八)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九)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确定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省级统筹】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章 缴 存第十五条【账户管理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账户管理2】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3】 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十八条【缴存额计算】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工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一条【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缴存要求】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三条【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缴存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资金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的人员经费中列支;(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成本或者费用等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申请】 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九条【贷款担保】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资金保值增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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