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幕墙工程奖评选办法-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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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建筑幕墙行业整体水平,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总原则,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装饰奖(建筑幕墙类)”。

第二条“装饰奖(建筑幕墙类)”每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实施。

第三条荣获“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各项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

第四条“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幕墙委员会申报,无上述机构的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负责接受申报(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的会员单位,统一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申报,不参加地方的申报。

第五条各地区在推荐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外埠企业在本地施工优秀工程。

第六条同一申报单位,申报“装饰奖”(建筑幕墙类)不超过2项。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七条“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申报的建筑幕墙工程面积不低于一万平米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2、在当地确属优秀,施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

建筑幕墙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或幕墙委员会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申述理由后,方可申报。

3、评选工程范围为2004 年1 月1 日至2005 年6 月30 日期间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工程。

第八条申报“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建筑幕墙工程应为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且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并已通过再验收。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的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幕墙施工合同。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条“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申报程序:

1、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幕墙委员会领取申报表,也可直接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幕墙工程网()下载申报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幕墙委员会负责接受“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在当地公示15日后,如无异议,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

第十一条“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申报资料和要求: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申报表一份,单独成册,由申报单位根据《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申报表》样表及填表说明A4双面打印填写。

3、承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工程施工的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5、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验收平面图,以及相应的深化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图纸应为标准2号图纸,折叠成A4幅面大小单独装订成册。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6、主体建筑的外貌、建筑装饰工程总体概况及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10~20

张。彩色相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做相应照片的简短说明,用7英寸相册活页保护,单独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

7、彩色照片另按500dpi进行扫描成图片数据jpg格式,数码照片或用计算机处理过的图片无效。照片数据文件,统一用5英寸光盘刻录,并用相应大小的方型标准封套保护。

8、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项目经理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图纸和工程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工程项目经理除申报表中粘贴一张二寸彩色照片外,另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并在背面标注公司名称和姓名。

9、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10、建筑幕墙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测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工程节点图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建筑幕墙内业资料单独成册。

11、所有申报资料应统一用A4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文件盒厚度适中,并在文件盒封页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请各申报单位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评审包括初评、推荐、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等,如某一阶段不合格将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十四条初评、推荐两个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幕墙委员会进行,并对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没有上述机构的省、市、自治区,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委托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资料合格的工程进行初审、复查。工程复查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根据资料审查和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的工程和获奖单位。

第十七条每年的3月至4月为评选工作的布置阶段,5月至6月为申报初

评初审及推荐阶段,7月20日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接受各地申报推荐的截止时间,8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组织资料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申报情况,9至10月进行工程复查,11月完成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12月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召开颁奖大会。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八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奖单位授予“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奖怀、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工程作品集》。

第二十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负责组织向荣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项目经理进行表彰。(文件另发)第二十一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荣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工程项目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评选的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各地建筑装饰协会要支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装饰奖”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幕墙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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