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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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企业的福利政策,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确保员工的利益得到贯彻落实,特制定此制度。
二、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养老保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应为员工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的缴费比例和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是企业根据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作的1%乘以本单位员工工人数并乘以40%缴纳的。
(2)员工在企业依法破产、被企业精减、终止或解除合同、被辞退、开除可依相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
(3)员工重新就业、在领取期间被劳改或领取期限届满,则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4)员工失业保险的领取按工作每满6个月领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多领取时间不超过8个月。
(5)失业救济金额为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的80%。
第四条医疗保险:企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并应积极参加当地组织办理的大病统筹和重病统筹。
三、企业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五条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范围:
①日常工作时,按正常程序操作或从事技术发明、改造所受的伤害;
②非正常状况下,从事于有利于企业的行为所受到的伤害;
③上下班、出差途中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④在企业内举办的各种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⑤各种职业病的侵害;
⑥其他经企业核实认定属于工伤范围的伤害。
(2)工伤保险的待遇
①员工因工负伤,其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由企业负担,期间工资照发。
②员工因工致残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颁发伤残等级证书,失去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不能胜任岗位的,企业安排其他岗位工作,并给予发放伤残补助费。
第六条疾病保险
(1)员工患病治疗期在3个月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员工患病治疗期在3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30%~60%;
(2)员工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由企业承担;
(3)员工死亡的,按员工抚恤福利和补助政策执行。
(4)治疗结束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企业给予调动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实行提前退休制度。
第七条生育保险
(1)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并严格遵守女员工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的规章制度;
(2)女员工经期、怀孕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女员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四、保险管理
第八条员工入职、离职、调动相关方面的保险关系的初建、撤保、转移等事务,企业应及时的为员工办理。
第九条保险支付或索赔,应有企业有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第十条本制度与当地政府规定相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