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业协会白羽肉鸡联盟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白羽肉鸡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白羽肉鸡联盟(简称中国白羽肉鸡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BROILER ALLIANCE,简称CBA。
第二条本联盟遵守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
第三条本联盟的性质:本联盟是由白羽肉鸡养殖、加工等龙头企业、下游大型企业及其他相关的行业企业或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联盟宗旨:积极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共同保障食品安全,服务成员单位,共同抵御行业风险,加强沟通与科学宣传,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白羽肉鸡消费,推动科技创新,推动白羽肉鸡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联盟接受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
第六条本联盟常设办事机构为理事会,住所设在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办公地。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指导行业生产
及时掌握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调查研究国内外白羽肉鸡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进行行业统计、分析及行业信息的权威发布。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以调查研究结果为依托,协助政府制定和贯彻行业法律、法规及标准。
(三)制订、实施白羽肉鸡行业行为规范,保障食品安全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倡导诚信经营,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服务成员单位,维护成员利益
搭建全国白羽肉鸡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协调产、供、销关系;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从业者素质;反映成员与行业诉求,协调成员与成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建立市场预警机制,提高我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五)加强对外宣传与沟通,促进白羽肉鸡消费
宣传、推广和普及白羽肉鸡知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面对公众,共同发出行业声音;维护公共关系,开拓市场,引导消费。
(六)推动科技创新,创造企业和行业更大的利益
促进白羽肉鸡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提高科技在白羽肉鸡行业贡献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率;
(七)组织国际、国内行业活动,加强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发展大会、论坛、研讨会、培训、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
(八)其它工作
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联盟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是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条龙肉鸡企业,年屠宰肉鸡2000万只以上;单一祖代公司;单一父母代公司年出雏鸡3000万只以上;单一屠宰公司,年屠宰肉鸡3000万只以上;年加工销售鸡肉制品5万吨以上或白羽肉鸡主营业务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公司;科研机构、高校、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媒体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联盟单位成员。
第九条入盟程序: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主席联席会或主席联席会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联盟颁发成员证或标牌;
(四)首届成员只需缴纳盟费并参加成立大会即是成员。
第十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联盟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盟费;
(五)关心本联盟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成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成员证书。成员不履行义务或不按时缴纳盟费,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联席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副主席;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本联盟的议事机构是主席联席会,由联盟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
第十七条主席联席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用和解聘理事会总裁、顾问、专家委员会委员;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主席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联席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联盟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三)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开展联盟日常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相关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主席联席会由主席、副主席、理事会总裁组成,任期二年。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方式,首届主席、副主席、总裁人选从主要发起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主席、副主席需经成员大会选举通过,报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席联席会会议;
(二)检查成员大会、主席联席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联盟理事会总裁人选,经主席联席会投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