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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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1号)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
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第十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应用;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信息公开服务等活动。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信息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主动汇入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信息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入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