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违规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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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违规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2013-01-1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稽查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五章纠纷调解

第六章附则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市场管理,规范挂牌现货商品出让或受让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交易中心会员及交易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广东省贵

金属交易中心相关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由调查认定责任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交易中心挂牌现货商品协议转让的所有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稽查

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中心根据其交易、清算、交割以及内部或客户投诉等交易规则、日常经营和交易中心与相关各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对会员及交易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及交易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交易中心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调)阅、复制与交易、日常经营和各类投诉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档案;

(二)对会员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四)交易中心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会员等相关单位、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接受交易中心监督的义务,如实的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第九条交易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者需身份真实、明确。交易中心保护投诉、举报者身份不泄露。

第十条交易中心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中心将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对已立案调查的违规案件,交易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需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与。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需主动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中心开出的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向交易中心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

交易中心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中心总经理决定。

第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音像材料、电子记录等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调查核实其真实性与有效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

确认。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需由其他在场见证人签名确认;

(二)调查笔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需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三)鉴定结论需由交易中心认定的、有相关鉴定资质的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确认;

(四)音像材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会员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涉嫌重大违规的,在未经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确认其违规行为成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有权对上述单位或人员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开户;

(三)冻结资金和库存实物;

(四)限制订立交易;

(五)限期转让;

(六)代为转让;

(七)限制指定交割资质会员的交割业务;

(八)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会员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开户;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撤销会员资格。

会员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多种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可采取“分别定性,数罚并用”的处理措施;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会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提出通报批评。年通报批评累计达到3次的,撤销其相应会员资格: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入市交易条件的客户办理入市手续的;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未按照交易中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不具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会员单位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会员单位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部、风控部、市场部、结算部、合规部和客服部等;

(四)未按照交易中心依法做出的决定,解除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五)拒绝、阻扰交易中心依法对其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的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进行虚假宣传或导致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的;

(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并且在交易中心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的,交易中心将给予警告或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撤销其会员资格:(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

(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会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并缴纳培训费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开户及撤销相关责任人的任职资格或者贵金属从业资格:(一)未按照规定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

(二)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三)未建立宣传信息报批制度,未按交易中心要求进行宣传或使用未经交易中心审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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