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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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保证金安全缴纳和及时退付,切实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版)》的公共资源项目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凡进入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项目交易所缴纳的投标、竞买、拍卖等各类保证金,不包括履约保证金等其他类型保证金。

有关行业涉及外汇保证金的管理从其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管理第四条交易中心应符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批准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负责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交易中心应根据平台整合后的各领域交易工作需要,合法合规选择多家合作银行。

第五条交易中心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办理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非法占有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

第六条交易中心应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原则做好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收退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证金缴纳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等,以下同)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以下同)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竞买)文件、拍卖文件(公告)等相关文书中明确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标段)名称、缴纳方式、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应当按照相关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八条保证金缴纳的金额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定的标准收取。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产交所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省体改办是本省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并对产交所进行监督。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交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产交所实行会员制,其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产交所会员分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经纪会员须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产交所可以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经纪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非产交所的会员进入产交所交易实行代理制,应当委托产交所的经纪会员进行产权交易。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旅游局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拟订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目录,根据情况对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四)建立和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遵约履约;(六)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对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晋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

省内外交易场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此类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批设程序。

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为有效应对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现场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及时控制、减少异常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交易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交易现场异常情况是指在省交易中心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易评审等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程序的情况。

第二条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异常情况及处理办法(一)交易受理过程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申请资料不全的。

在受理预约交易场地、审核公告时,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申请资料不全而引起争议的事件。

处理方法:由工作人员负责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出解释,并出示已在省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受理指南。

如因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而不被受理,又对受理工作人员解释不服的,可向省交易中心现场监督处提出质疑。

2.因场地紧张不能及时安排场地的。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项目时间紧张而对不能及时安排场地发生争议的事件。

处理办法:如遇特殊情况,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绿色通道。

交易受理部门可向分管领导报告,紧急项目可通过绿色通道解决。

(二)交易组织过程1.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

处理方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携带资料不全的。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先到达投标现场,只携带部分投标文件或未携带投标文件,其表示剩余投标文件稍后送达,可能迟于截止时间,请求办理接收。

处理方法: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和投标文件均抵达开标现场方可视为有效,只接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如实记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青政办〔2017〕130号•【施行日期】2017.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安全有序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间的信息共享、运行管理和业务协同。

第三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包括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两个层级,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应互联互通。

第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应按照“分级建设,协同保障”的原则进行运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市级平台系统建设、系统对接、运行维护及数据交换共享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市级平台及所辖县级分中心平台的建设和贯通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接、运行维护及数据交换共享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平台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市级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完成数据整合上报工作。

第二章数据上传第六条市级平台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接口技术规范V1.0》和省里的有关要求,整合本市数据,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上传至省级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提供共享信息的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交易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暂不能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的项目,各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要在数据生成起24小时内,通过手工完成信息录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鄂公共资源局〔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6〕81号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与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9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场项目招标投标第三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四章公共资源项目挂牌、拍卖交易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与管理,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省级平台进场交易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中心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

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应当坚持“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原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隔夜评标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隔夜评标是交易活动中,进行的评标或资格审查等活动,且需间隔一个或多个晚上连续进行的。

第四条隔夜评标应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隔夜评标区内进行,隔夜评标区域内包括封闭评标区和活动区,封闭评标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集中进行评标活动和休息的封闭场所,活动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根据需要进行就餐和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隔夜评标活动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交易中心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隔夜评标活动由云南省招标采购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监察厅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理流程第七条需隔夜评标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20天前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前往隔夜评标区,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做好隔夜评标区的管理工作,同时保证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的安全。

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应有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和纪律组织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的措施。

第九条在隔夜评标区内进行的评标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下纪律规定:(一)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和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对评标地点及评委等相关信息保密;(二)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前,应按照规定在封闭评标区和活动区工作和生活,严禁擅自离开隔夜评标区;一般情况下,离开封闭评标区前往活动区时,应服从组织机构的统一组织,特殊情况需离开封闭评标区的,应经纪检监察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三)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的通信工具由专人统一收取并保管,直至评标活动全部结束。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第二条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体改办)是本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行使下列职责:(一)研究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二)审查和批准产权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三)对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四)认定产权经纪机构的资质;(五)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六)省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产交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其职责是:(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二)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凭证、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四)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五)制定和健全会员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六)向有关部门统计并报告有关产权交易情况;(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产交所实行会员制。

会员大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或修改交易所章程、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需要公共讨论的重大事项等。

会员大会由产交所总裁负责召开。

第五条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两类。

凡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省体改办予以资质认可,在产交所内从事产权代理交易的经纪机构为经纪会员;为产权交易有关方提供除产权代理交易以外相关服务的机构为非经纪会员。

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由产交所颁发会员证后,方能在产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第六条省工商局和省体改办共同制定《江西省产权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对产权经纪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产权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产权交易,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明确;
(三治理机制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公司
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可以在挂牌前进行一轮融资。申请融资与挂
牌的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第二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融资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
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对推荐挂牌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二
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备案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
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管理活动,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监督、评价和奖惩。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及时准确、奖惩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推动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信用监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设行业电子监督系统,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和共享,并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和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与共享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会同省信用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目录。

第六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自相关信息生成之日起日内上传至公共服务系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5〕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5〕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5〕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4日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创新发展,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设立的交易场所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如“交易中心”等),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经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交易场所,其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6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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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工程项目进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粤建监字[1999]050号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省属投资为主和中央委托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省管项目”)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关于组建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批复》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范围、方式和条件
(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省管项目(不含省补助投资的市以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或发包承包活动都必须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进行。

属于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公开招标:
1、列入国家计划的中央和地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
2、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邮电通讯、市政公用、环保、仓储等工程,实行建设监理招标;
3、城市主干线、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
4、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含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邮电通讯、市政公用、环保、仓储等专业工程,实行施工招标;
5、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总概算在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

(二)上款规定的工程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省建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发包:1、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本省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仅有3至5家,又不宜采用国内或国际招标的,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邀请单位不少于3家;
2、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本省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仅有3家以下,又不宜采用国内或国际招标的,可以申请议标,议标单位不少于2家;
3、受工程条件限制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申请议标,邀请参加议标单位不少于2家;
4、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单位;
5、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项目,若该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可以申请自行完成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三)除上述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进入省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省建委审核后,报省政
府批准。

(四)外商独资投资、境外捐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选择何种方式发包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五)进入省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行设计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资料。

2、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文件已获批准,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3、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4、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其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已领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建设资金已有30%以上存入银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跨地区的大中型项目和省的重点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未具备施工招标条件,但已立项确定要实施,其控制性工程已有施工图纸,确需提前动工的,经省建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以在省交易中心先行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

5、实行设备供应招标的,其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二、省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范围、运作程序和方法
(一)省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性服务单位,为省管项目的交易提供如下服务:
1、接受省管项目的报建登记;
2、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其他相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活动场所;
4、指导省管项目的交易活动;
5、设立办事窗口,为进场交易的主体提供从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鉴证,到办理工程承发包审批的“一条龙”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运作程序和办法,由省建委商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定,省交易中心和进场交易各方应严格执行。

三、进场单位的管理
(一)下列单位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工程交易:
1、省管项目的建设单位;
2、取得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或其授权的市建委(建设局)颁发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单位资质证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省交易中心办理了企业状况登记的本省建设企业;
3、经省建委同意办理了进粤承揽工程任务许可手续,并在省交易中心办理了企业状况登记的省外和中央驻粤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单位。

4、省建委同意可参加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或可承包省管项目,并在省交易中心办理了企业状况登记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单位。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省交易中心可发给《广东省建设
工程交易中心准入证》,凭证进场开展交易活动。

(二)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服从省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交易中心停止其交易活动,并报省建委处理:
1、建设工程未具备招标发包条件擅自招标发包的;
2、建设工程招标范围超出投资计划文件的建设规模或单项工程内容或建设工程规划文件批准规模的;
3、招标单位不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
4、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发包工程的;
5、承揽工程任务的单位弄虚作假,或出卖、转借证照搞违法经营的;
6、招标单位或标底审查部门泄露工程招标标底的;
7、投标单位串标或哄抬标价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监督省管项目进省交易中心交易的措施
(一)省建设、计划、监察、工商、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强对省管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

省交易中心须定期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工程交易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该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不进省交易中心交易,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负责工程承发包任务审批和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违反规定给不进省交易中心交易、该招标而不招标或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工程办理工程承发包任务审批手续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等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有关建设企业违反规定在省交易中心外擅自承接任务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擅自开工的,由省建委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停止该单位6至12个月承接工程任务的资格。

本省建设企业三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上述违章行为的由省建委或省建委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省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建设企业三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上述违章行为的,取消其在本省承接工程任务的资格。

(四)工程发包价超过5亿元以上(其中,财政拨款工程超过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其评标定标结果,需经省建委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察机关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在招投标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本办法由省建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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