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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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

第三章债券买

第四章债券借

第五章债券做

第六章风险控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

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

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第十三条法人机构应当对交易过程中的工作邮件、通话

记录、即时通讯工具信息等进行监测,实现债券交易全程留痕。

第十四条法人机构在投资信用类债券时应当进行内部

评级。省联社应当集中建设全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类债券内部评级体系,市、县法人机构可在此体系内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细化补充相关指标。

第十五条法人机构应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

管理,确保交易清算数据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十六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托管账户对账管理,按

月核对债券结算系统总对账单与清算部门账户余额。

第三章债券买卖

第十七条债券交易/ 投资岗应根据本机构的投资策略制定债券买卖交易计划,计划应符合投资要求、符合市场形势。

第十八条债券交易/ 投资岗应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即时通讯工具、电话及邮件等方式,对券种、价格、券面、交易方式等交易要素进行询价。

第十九条债券交易/ 投资岗应当对拟投资的信用类债券进行信用研究和市场分析,确定投资意向后撰写信用债券投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经营优势、主要风险、外部评级、增信措施以及可能影响企业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债券业务风控岗对拟投资债券进行合规性审

查时,应至少对资质要求、授权授信范围、风险限额、交易

要素等进行审核。对于信用类债券,还需对其进行内部评级,划分评级等级。

(一)是否在监管部门及本机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

(二)交易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三)交易金额是否超过授信额度。

(四)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及本机构规定的风险限额要求。

(五)交易价格相对中债估值及市场价格是否合理;期限、金额是否符合本机构投资计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投资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应当经过本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债券交易/ 投资岗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范围进行报价发送和成交,做到交易和审批相符,严禁超越审批范围擅自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托管结算岗应对债券交易/ 投资岗提交的交易指令进行核对和确认,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当债券交割、托管等环节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人机构应当加强资金清算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清算。

(一)本机构清算账户与本机构在托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专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可根据实际划款需求在业务金额范围内对资金进行划拨。

(二)本机构清算账户与其他机构账户之间的资金往

来,应根据交易合同或缴款单金额进行划拨。

第二十五条债券业务风控岗应对本机构所持有信用债券进行持续跟踪评估。

(一)债券业务风控岗应根据债券发行主体公布的最新数据、信息,结合外部评级结果及咨询机构的建议,对发行主体或债券进行风险评估,并至少按季度出具信用类债券风险评估报告。

(二)所持有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出现对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债券业务风控岗应立即上报、跟进解决,必要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托管结算岗应密切关注债券本息到账情况,若出现延迟兑付或资金未及时到账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四章债券借贷

第二十七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债券借贷主协议,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债券借贷岗根据本机构的投资策略制定债券借贷交易计划,通过交易系统、即时通讯工具、电话及邮件等方式,对借贷券种、质押券种、期限、借贷费率等交易要素进行询价。

第二十九条法人机构作为债券借贷融出方时,所接受的质押券种应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本机构投资范围之内,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交易对手资质,合理设定质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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