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3 号指引概述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3 号指引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于近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 号指引”),旨在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引的主要内容】3 号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发行主体: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且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2.发行条件:指引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债券的面值、利率、期限、发行价格、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
3.发行程序: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发行、上市等环节。
4.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债券发行、上市、交易、兑付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
5.投资者保护:指引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包括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强化信用评级等。
6.监管与处罚: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3 号指引的出台对公司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透明度,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保护投资者权益:指引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信心。
3.强化市场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促进市场发展:通过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有助于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债券市场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服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24号准则解读(下)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
A. 中国证监会B. 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C. 中国证券业协会D. 证券交易所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在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交易所。
A. 评级机构B. 发行人C. 主承销商D. 担保机构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最近()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A. 2,1B. 2,2C. 3,1D. 3,2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4.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选项属于主承销商所出具的核查意见的主要内容的是()。
A. 发行人基本情况B. 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C. 发行人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D. 对募集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意见E.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描述:24号准则的解读。
您的答案:C,D,E,A,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三、判断题5. 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债混合型品种的发行规则需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另行规定。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主承销商应当出具发行人是否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核查意见。
()描述:24号准则的解读。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7.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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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新《办法》对于债券市场的影响主要在于增大交易所债券的供给压力和弱化AAA级以下债券的需求,不过短期内这种影响程度并不大。
但总体看,新《办法》下,公司债券从技术层面具备了统一目前几乎所有债券品种的潜力,但实际上受限于需求容量、融资成本、发行便利性等因素的影响,短期内仍难撼动一级市场整体格局。
从对二级市场的影响角度看,新《办法》主要影响一是增加交易所债券的供给,但考虑到发行人会根据各市场需求状况从而融资成本差异动态选择,因此实际上也无需担忧交易所债券的供给冲击,更可能是平滑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差异;二是弱化AAA级以下债券的需求,尤其是对AA+和AA级债券的边际影响较大,不过其中主体AA-级及以下(以及AA负面、发行人亏损等)债券,由于此前已经实施了警示制度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因此进一步的边际影响相对小一些;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主要在场外交易,并不会直接大幅增加交易所场内债券的供给压力,主要是可能会分流部分场内资金,不过这种影响也并不大。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之一在于将公司债发行人范围从目前的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中小企业和证券公司拓展至全部公司制企业(融资平台除外),以及将债券期限从1年以上拓展至任意期限,并淡化了净资产40%的限制,为未来《证券法》修订后放松该限制预留了空间。
变化之二在于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分类以及丰富公司债发行方式,将公司债发行细化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三。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一、概述
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主体为公司的债券,其发行与交易受法律和监管
机构的严格监管。
本文旨在介绍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
使投资者、发行公司及市场监管机构了解相关法规规定,保障市场的
平稳运行。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2.1 发行主体的主体资格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责任、风险
自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偿付能力等法律资格,且经审查合法。
2.2 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债券发行的总额应当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日前,
根据最近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乘以二分之一的比例范围内计算
确定;
2.公司债券发行的单张面值和发行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生产
经营规模和实际资产相适应;
3.公司债券发行的净资产、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先决条件,
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库〔2020〕4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
具体如下: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3)重大事项报告: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送交易所;若不再符合发行条件,则终止审查;(4)重点关注:为发行人的方便,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均在交易所办理。
3、私募债的申报审核流程如下:(1)在交易所转让的私募债债券发行前需与交易所事前沟通,由交易所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交易所确认的前提是不在负面清单内.未事先取得交易所转让无异议函的债券,在交易所系统不允许转让。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等参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交易第五条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条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债券的交易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债券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夯实企业债券法制基础,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一是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
本次修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资本市场监管,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
二是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修订于2021年。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中止情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并同步修改恢复审查的配套条款。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家机构和4名个人提供的11条意见。
总体而言,各方对《管理办法》修订的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经研究,采纳了6条意见,其中,未采纳的主要是部分关于制度调整的具体建议,如注册批文有效期从两年缩短至一年,在发行条件中增加发行主体社保缴纳比例的要求,将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也纳入专业投资者范围、限缩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等。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现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系根据原《证券法》的规定制定,鉴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起施行,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并要求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我会修订了《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
贯彻落实《证券法》《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
加强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是结合《证券法》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
《证券法》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并规定了聘请受托管理人、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程序等事项。
因此,《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做好与《证券法》修订内容的衔接。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义务,压实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严禁逃废债,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人自融,并增加了有关条款和罚则。
四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条款。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需要,持续优化监管工作安排,修订了规章的部分内容,包括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的强制性规定、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强制评级的规定,以及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较原办法新增十九条,修订四十三条,删除(含合并)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库〔2020〕4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债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债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确保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公司经营状况,确保债券发行资金用于合法、有效的用途。
第五条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债券发行第六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制定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的规模、期限、利率、还款来源等事项。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债券发行资金用途等信息。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等承销,承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遵循注册制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遵守国际惯例,合理设置债券发行条款,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章债券交易第十一条债券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第十二条债券交易价格应当反映债券的基本价值,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债券交易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交易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护投资者权益,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债券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发行债券后,应当建立健全债券管理制度,确保债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券本金和支付债券利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发行、交易和偿还等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债券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券风险。
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废止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废止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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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定在颁发之初,就会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于社会环境较为复杂决定的,有些法规在颁发之初,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试行,不同的法规的试行期间是不同的,试行结束会颁发废止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废止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废止规定是怎样的?
该法至2015年新法颁发时失去法律效力。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一、引言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具有债券和股权两种属性。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管理,确保市场稳定运行,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二、发行与流通1. 发行主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必须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 发行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者私募发行的方式进行,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支持发行主体的生产经营或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需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
4. 限售期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设定一定的限售期限,以防止短期内大量转股对市场造成冲击。
5. 流通规则对于流通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建立健全的交易市场并制定相关流通规则,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转股权益与行使方式1. 转股权益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拥有在特定条件下按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权益。
2. 转股比例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明确转股比例,即一定数量的债券可转为一定数量的股票。
3. 行使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转股权益,行使方式包括线上或线下申请、按规定时间和数量行使等。
四、风险管理与监管1. 风险披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信用风险、股票市场波动风险等。
2. 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市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3. 监督与审计相关监管机构应对发行主体进行监督,并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进行审计核查。
五、市场发展与改革1. 创新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创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品种,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2. 政策优惠对于发行和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资本参与。
3. 市场化改革推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国际接轨,逐步实行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提高市场活力和流动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2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2) 2016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根据央行公布的《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5.41万亿元,比上年少4,675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净融资2。
94万亿元,同比多5,070亿元;从融资结构看,2015年对实体经济发行公司债券占比19。
1%,同比高3。
8个百分点.公司债券成为代替银行贷款、票据融资、股票融资的一种更为理想的融资方式,在社会融资规模环比大幅下滑背景下,公司债券逆势而上,呈现井喷之势,成为社会融资规模的一股新增力量.一、背景介绍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相比以往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实施了更有效的监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以下修订:(一)扩大发行主体范围。
《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简化发行审核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五)实施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二、详细解读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按发行方式不同,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有如下区别:(续)此外《管理办法》还做出以下修订:(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新旧《公司法》对债券发行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新,本章删除了旧法第159条关于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表明发行债券是公司的一种融资行为)。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新,新法删除了旧法关于债券发行条件、用途限制、发行程序等相关债券发行的规定,因为这是证券法的规范范畴,表述更简明、更合逻辑)。
新旧《公司法》对债券发行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新,与旧法比,没有规定用途须经审批、限制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新,旧法为“债券利率”,给予发行主体利率确定方式的权利);新旧《公司法》对债券发行的规定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情况(新,给投资人更充分的信息;是否意味在债券市场开放的开始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投资人的权益,逐步规范发行);债券的发行价格(新增)、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新旧《公司法》对债券发行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新,此条仅规范以实物方式发行的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新,旧法为“董事长”,与新法的表述相呼应)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新旧《公司法》对债券发行的规定(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新,表述更简洁);(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一、公司债券的定义与特点公司债券,简单来说,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公司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融资成本。
其次,债券具有固定的期限和利率。
这使得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能够较为明确地预期未来的收益和资金回收时间。
再者,公司债券的风险相对较低。
相比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者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要发行公司债券,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这是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债券资金和履行偿债义务的基础。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这一要求旨在保证公司有足够的盈利能力来支付债券利息。
此外,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公司需要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债券的种类、规模、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然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报告。
接下来,向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监管部门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有需要,还会进行现场检查。
审核通过后,公司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确定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并向投资者发售债券。
四、公司债券的交易公司债券发行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所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关注债券的价格波动、信用评级变化等因素,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同时,交易场所会对债券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13•【文号】上证发〔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债券回售选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券回售选择权是指债券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将债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期限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
在我国,债券回售选择权是债券发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对于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券回售选择权的法律规定、实施流程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券回售选择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将标的物返还给对方,或者将标的物转让给对方,并约定相应的条件。
”这一条款为债券回售选择权的法律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券发行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支付利息和本金。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该条款明确了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回售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券回售义务的法律责任。
4.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发行说明书中约定回售条款,包括回售条件、回售价格、回售期限等。
”该条款明确了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必须约定回售条款。
5.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券持有人应当按照发行说明书中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不得擅自变更回售条件。
”该通知强调了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应当遵守发行说明书的约定。
三、债券回售选择权的实施流程1. 约定回售条款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应当就回售条款进行协商,并在发行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回售条件、回售价格、回售期限等。
2. 发行人履行回售义务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说明书中的约定履行回售义务,支付回售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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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二节公开发行及交易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
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第四节发行与承销管理第三十三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三十四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