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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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积极构建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企业应急转贷平台协作,不断提高政策服务企业转贷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省级转贷运营平台),负责牵头建立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管理和运营,筹措和调动资金支持市县应急转贷平台开展业务,承办组织市县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并组织工作调度和指导检查。

第三条市县企业应急转贷机构提出备案纳入省转贷服务体系,应认可省级企业应急转贷管理运营方式,接受资金匹配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维护省级转贷运营平台权益。

第四条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应急转贷机构和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安排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支持。

对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和部门指导管理的应急转贷机构给予优先备案纳入转贷服务体系和降低资金使用费率。

第五条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可由市县政府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
及与转贷运营机构合作国有、股份制银行推荐申请备案。


第六条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注册成立,符合法律法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从事过相关业务的类金融机构、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三、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县级转贷运营机构注册实缴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3000万,市级转贷运营机构不少于5000万。

由财政出资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可协商约定,签定责任承担、损失分担和风险补偿协议。

备案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坚持以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和投资主体参股为主。

第七条备案的市县运营机构需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
一、备案申请报告书(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验资报告或入资证明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向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申请备案的决议。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征信报告。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六、最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

七、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含新设立机构)。

八、政府财政出资或认定的转贷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省级转贷运营平
台审核后进行公示,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通过备案的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与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签订转贷合作协第九条
议后,函告各合作银行。

备案市县运营机构应统一使用省级运营机构业务管理系统、资金管第十条理系统,接受比例配资,共用统一标识,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备案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背省级企业应急转贷第十一条规定和运营管理要求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备案资格。

4202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62019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日。

20月
.docx
附件备案申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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