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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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7〕14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7〕14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和《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委发〔2017〕18号),全面实施“一极五业”发展战略,围绕全市“项目年”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为抚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金融支持。

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本着全面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的总体要求,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通过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服务,广泛动员、组织各类金融资源,以转型升级、新兴、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为服务重点,逐步形成以破解企业融资难为中心,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政府服务更加贴近实体企业的工作体系,为实现抚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

二、扩大信贷规模,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一)建立“银政企保”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推进2个县区政府、产业园区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尝试设立投资、信贷、保险、担保、保理联动的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

(各县区政府负责)开展直保、再担保、分保、联保和代出保函等多种业务,提升担保增信服务能力。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2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2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服务。

第三条市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管家”保障制度的组织建立、综合管理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管家”的人员选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载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护、法律咨询等多元化服务。

第五条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时公开有关内容信息,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8]6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23【实施日期】2018.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3日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加挂抚顺市物价局、抚顺市能源局牌子,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抚顺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工作职责整体划入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市级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县区地方政府审批。

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

(3)根据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调整我市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中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壮大对于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市场竞争激烈和经济波动的不确定性,中小微企业常常需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以应对突发经济状况。

因此,在日常企业运营中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为企业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建立规范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采取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审核监督等措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财务透明。

制度应包含应急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流程、使用标准、使用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二、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小微企业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包括固定资产融资、经营性贷款、商业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应急资金的来源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做好风险控制中小微企业在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时,应注意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避免资金的集中使用和投资风险的过大,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内部管理中小微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建立财务核算、审核监督、资金流转等制度,加强内部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金融意识和管理水平,降低企业内部风险。

以上是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的几项核心措施,企业在实施转贷应急生存管理时应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及时调整,以保持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目标。

五、加强对资金需求和使用的预测和规划中小微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自身的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预测未来的经济环境,合理制定应对策略和计划,以方便及时调整企业的外在财务和内部资金状况,并合理开展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这样有助于企业的稳步发展,提高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

六、优化资金运营方案中小微企业需要利用本身的财务优势,充分挖掘资金运营潜力,例如通过理财、投资、协议存款等方式优化资金运营方案,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收益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推动企业快速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抚政发〔2018〕1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抚政发〔2018〕1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抚政发〔2018〕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十六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一、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和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等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对《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0日附件1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和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7〕27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防空费用征收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39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三、《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计取比例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17号);四、《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6号);五、《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埠金融机构在抚设立机构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13号)。

附件2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51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第二条修改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未成年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抚政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4日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1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和部署,发挥民营企业在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和谐美丽抚顺中的作用,推动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举措,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民营经济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创新能力、激发创业活力重要推动作用,通过落实政策、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和搭建平台等手段,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民营经济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稳步提升;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加,重点培育的民营龙头企业实力明显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发展,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增长的新生力量。

三、重点任务(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1.全面改善提升服务水平。

大力整治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办事拖沓等现象,打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竞争有序的经营环境、体贴到位的服务环境。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市编委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2.放开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4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4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42号各县、区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性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救急解难原则。

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及时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坚持全面覆盖原则。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要实施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三)坚持适度救助原则。

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基本,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四)坚持统筹实施原则。

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救助制度,其对象范围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一)临时救助家庭对象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主要为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抚政办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信用抚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清理清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收的范围政府直接贷款、政府担保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党政公职人员直接或担保贷款、信用卡透支等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时间安排清理清收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清理阶段(8月30日前)。

由市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各金融机构对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直接贷款及担保贷款,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银行卡透支超期未还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清收工作提供详尽的基础材料。

第二阶段为清收阶段(8月30日-10月31日)。

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市清收办提供的欠款清单组织清收。

市清收督查组对清收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为组织处理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由公职人员所在部门实施扣发工资处罚,由各级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据市清收督查组的督查情况,按照本次清理清收工作的原则实施组织处理。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市政府召开总结工作会议,通报清理清收工作情况,并上报省政府。

三、责任分工(一)市金融办:负责督查市政府部门和县区的清收工作,定期通报清收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直接贷款的偿还;负责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提供政府类担保贷款的限期追缴;督促县区财政按时偿还拖欠银行的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抚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决定废止和重新发布以下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51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抚政发〔2018〕18号修正);二、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抚政办发〔2017〕58号);三、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抚政发〔2017〕29号);四、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抚顺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抚政发〔2017〕30号);五、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重点企业“一牌两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79号);六、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5〕24号);七、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29号);八、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6号发布、抚政发〔2018〕18号修正);九、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103号);十、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抚政办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1日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一)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拆迁、破产等方式悬空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

(二)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使金融机构债权被悬空的行为。

(三)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恶意逃避金融机构对银行债务的监督,使金融机构债务本息无法收回的行为。

(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以设置账外账、销售回笼不入账、购买资产不入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或收入,致使金融机构债权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不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处置金融机构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金融机构抵(质)押权悬空的行为。

(六)为逃避对金融机构的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

(七)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金融机构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金融机构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行为。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抚政办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促进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9日抚顺市促进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商贸流通业提质增速,充分发挥限额以上企业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促进消费持续稳定增长和商贸流通业不断繁荣,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总体要求(一)工作重点。

加大“限下转限上”工作力度,鼓励、引导和支持数量众多的限下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优、做精、做强,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和商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现有达到限上标准未入库和接近标准的限下商贸流通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提升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限下转限上”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目标任务。

市商务局要会同各县区、开发区认真调研限下商贸流通企业运行情况,依据市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基础情况,将“限下转限上”目标任务层层落实,摸排、确定目标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和实施推进“限下转限上”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深入挖掘升限潜力。

要优先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剥离生产性服务业务,成立销售公司,以批发、零售等业态纳入限上统计;优先鼓励支持批发市场和部分已退出的租赁企业,提高经营水平,逐步升级和再次转为限上企业;优先为新开业的大中型批零住餐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入库;积极协调总部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统计的原则上报数据,优先纳入我市限上企业数据中。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抚政办发〔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5日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 〕62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6〕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

周转金的主要来源由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组成。

周转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县(区)级均不少于1,000万元。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周转金垫付范围:(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二)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短期内无法解决;(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四)其他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抚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9日抚顺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规模以下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升整体质量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方案:一、意义和要求(一)重要意义。

小微工业企业量大面广,是建设工业强市、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也是难点所在。

加强“小升规”工作,对于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发展规模经济,推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增后劲”的要求,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提升规上工业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小升规”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小升规”指标,结合我市规下工业企业运行实际情况,依据市直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基础数据以及各县区摸排上报的企业名单,确定“小升规”企业培育计划。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抚政办发〔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抚顺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推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国发〔2015〕74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落实,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规划》为指引,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立足“四个抚顺”建设实际,利用三年时间,积极探索“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可复制、易推广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

通过金融体系内的创新发展,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的基础金融服务网络,让城乡全体居民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便捷的途径获得所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健全机制。

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分工协作,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

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合力作用,注重政策引领和制度设计,各司其职,同向发力,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均衡布局,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产品、技术、方式等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金融基础服务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延伸,提高普惠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抚政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我市将建立20家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工作。

现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一)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三)配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六)符合市政府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

二、担保公司办理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申请成立担保机构,首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次同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贷币资本全部到位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担保公司的备案登记程序(一)办理担保公司备案时,由担保公司填报《担保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送市经委,上报省级备案机关,统一核发《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二)申请办理担保公司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1. 《担保机构备案表》;2. 担保公司筹建方案;3. 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4.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纳税登记证复印件;7. 拟任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8. 担保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9. 担保公司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7]40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8【实施日期】2017.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8日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关于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更名的批复》(辽编发〔2016〕47号),设立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挂抚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牌子,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春运等假日运输工作职责划入市交通局。

3.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承担的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职责划入市政务服务办。

(四)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贯彻《中国制造2025》,协调推进《〈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实施工作。

抚顺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抚顺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抚顺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正文:----------------------------------------------------------------------------------------------------------------------------------------------------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九号)《抚顺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抚顺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3年8月23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技术创新第五章市场开拓第六章社会服务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围绕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抚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财预〔2013〕7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抚政办发〔2013〕54号)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一)着力细化项目支出预算。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项目支出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

(二)努力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要如实、准确地反映预算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类型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项目支出预算要强化提前论证制度,明确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要准确的编入部门预算,确保资金来源的完整性。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严格预算执行。

要科学制定均衡、有效的支出计划,做好年初代编预算的细化和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切实提高拨付效率。

(二)盘活资金存量。

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定期进行梳理分析,对确定当年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对部门上年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督促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建设,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抚政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5日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财政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结转结余资金(一)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安排的支出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含财政部门当年已列支出但预算单位尚未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指标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而工作目标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二)结转结余资金按管理形式、结存形式和形成时间划分如下:1.按管理形式,划分为指标结转结余和计划额度结转结余。

指标结转结余是指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出指标,预算年度结束时,仍保留在财政部门未列支出的指标(又称为财政指标结转结余),或者仍保留在预算单位尚未使用的指标(又称为单位指标结转结余);计划额度结转结余是指当年财政部门已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的计划指标,预算年度结束时,预算单位已报计划但仍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即单位计划额度结转结余)。

2.按结存形式,划分为财政结转结余和单位结转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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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119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7]49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

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政府出资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成立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负责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和相关县区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统筹协调工作。

办公室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由市财政安排49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应急转贷资金。

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

应急转贷资金临时不足时,可由抚顺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临时调剂解决。

视资金运营情况,通过市财政增加拨付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等形式增加资金规模。

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由领导小组委托抚顺正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应急转贷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运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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