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2015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互联网工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互联网工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互联网工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互联网工业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互联网工业发展行动方案为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先导作用,推动青岛制造向青岛智造转型升级,打造互联网工业强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抢抓“中国制造2025”战略机遇,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牢固树立开源开放、共创共享的互联网思维,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跨界融合、协同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先导作用,以打造互联网工业强市为目标,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立足存量调强,加快推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核心的技术改造,努力建设软件定义的智能工厂,发展数据驱动的先进制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着眼增量调优,大力培育基于互联网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构筑以平台为支撑的新型产业生态体系,重塑新常态下青岛工业转型升级新动力,增创产业竞争新优势,为打造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立足青岛制造优势产业与品牌基础,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工业各领域深度应用,力争到2020年,培育5个全国领先、行业主导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打造50个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建设500条(个)自动化生产线或数字化车间,促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壮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使青岛成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互联网工业领军城市,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率先走在前列。
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发[2001]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1.15【实施日期】2001.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一)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重要事业,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营造适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扶优扶强,重点推进中小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通道建设、技术创新机制建设、投融资机制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力争用5至10年时间,使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业(二)建立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
放宽设立中小企业的条件。
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凡中小企业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商品,在进行登记注册时,在不违背基本登记条件和登记法规的前提下,对其投资方式、经营规模、企业形式、经营范围不予限制。
降低设立企业的门槛,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中小企业。
清理前置审批条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发〔2015〕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发〔2015〕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的要求,严格履行责任,将所承担事项列入各自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业务职能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内容、具体措施、质量标准和完成时限;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好属地落实责任。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分解的136项工作挂牌督办,并定期对其中30项(以“★”标识)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3日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1.全市生产总值增长7.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8.5%和10%。
分管市长:牛俊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9.5%。
分管市长:牛俊宪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外贸出口增长5%。
分管市长:刘明君、董晓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青政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一、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一)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继续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将用于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鼓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倾斜。
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
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不压贷,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二)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
市政府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设立的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千帆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扶持”的原则,大力实施“千帆计划”,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带动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我市转方式调结构、率先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千帆计划”主要内容通过采取有效措施,3年内重点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200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过亿元企业超过50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0家。
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突破10000家,形成千帆竞发、蓬勃向上的集群发展态势。
三、入选“千帆计划”企业条件具备下列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可列入“千帆计划”:(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范围;(三)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生产证书)或专有技术;(四)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0•【字号】青政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营造适合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外部环境的一项新的重要工作,我市已被国家经贸委列为全国十个试点城市之一。
各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努力探索,大胆实践,扎实工作,力争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上取得新的突破,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00一年一月十日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精神,提高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为指针,面向全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中小工业企业,以整体搞活中小企业经济为主线,内抓服务规范、外创服务品牌,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担保、综合服务和人才培训,在营造适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解决中小企业急、难问题和服务体系运行机制上实现突破,建设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试点工作目标从2000年10月到2002年底,用2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下目标:(一)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框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
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
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
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
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青岛产业分布概况
即墨区简述
即墨区:山东省青岛市辖区,国家环保模范 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 市、省级文明城市。2015年,位居福布斯中 国大陆最佳县级城市第15位、山东省县域经 济“十强”第7位。2016年,即墨区综合竞争 力排名位居全国第9位,成为江北第一县。 2016年5月,即墨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 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2017年12 月,青岛市即墨区为2017年消费品工业“三 品”战略示范城市
产业疏导
产业规划
《青岛市重点工业产业集聚区创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发布,旨在推进青岛工业产业布局进一步 优化,建设一批纳入全市战略层面的产业集聚区,打造产业竞争制高点。通过产业集聚区创建提升,到2021年, 青岛要基本建成2—3个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根据行动计划,产业集聚区创建原则上不限领域,各区(市)依托现有或新规划建设的产业集聚区,重点聚焦 “956”产业,可申报创建海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食品饮 料等产业集聚区;或申报创建微电子、物联网、大数据、软件创意、航空航天、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新材料、 增材制造等细分行业产业集聚区。
46 37 7 15900
占比 14.42% 7.88% 7.13% 6.84% 6.44% 6.27% 6.18% 6.11% 5.28% 4.54% 3.58% 3.24% 3.14% 2.77% 2.50% 1.92% 1.67% 1.58% 1.52% 1.51% 1.17% 1.05% 0.99% 0.95% 0.78% 0.29% 0.23% 0.04% 100.0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和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和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青政发[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和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青政发〔2005〕48号2005年7月20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扶持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一)认真落实各项外经贸扶持政策1民营企业可享受以下国家外经贸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资助、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机电产品出口研发资金等。
2民营企业在我市可同时享受以下外经贸扶持政策:民营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资助资金。
(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3凡符合条件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的民营企业,外经贸、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快速办理。
4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在摊位安排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加政府补贴组办的展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与政府组织的境外参展或经贸考察,由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5支持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权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所占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对有关部门组织的民营经济招商活动,同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6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
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经核准后,开展境外上市,到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并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5•【字号】青政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一)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重要事业,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营造适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扶优扶强,重点推进中小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通道建设、技术创新机制建设、投融资机制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力争用5至10年时间,使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业(二)建立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
放宽设立中小企业的条件。
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凡中小企业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商品,在进行登记注册时,在不违背基本登记条件和登记法规的前提下,对其投资方式、经营规模、企业形式、经营范围不予限制。
降低设立企业的门槛,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中小企业。
清理前置审批条件。
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重新认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登记备案,由备案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按法规规定执行,但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青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8日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降本增效(一)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二)落实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的转型出路
就业人数超过 2 亿 ,因此 中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是解
决就业和创建和谐社会 的重要保 障。2 0 1 2 年 2月 1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 门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 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并 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提 供新增就业岗位 的主要渠道 ,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
动态已经成为中 国 经济 动 向最 好 的睛雨表。
2 0 1 2 年4 月 ,广东省中山市政府提出要求积极
帮 助小 微 微 企业 开 拓 国内外 市场 ,组 建小 微 企业 产
业联盟 ,鼓励 商会和行业协会建立价格协调机制抱 团竞标 。中山市财政统筹 1 0 0 0 万元 ,支持小微企
小微企业 的转型出路到底在何方?
书 傅:l
缓。这是一个长期 的进程 ,也是企业面临最重要 的 中同经济转型的前提。
小微企业生存环境严峻
2 0 1 2 年7 月3 1 日,由易才集团和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提供商 C H I N A H R K E Y联合主办的 “ 探寻小微企
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之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主办 方同时正式x t ,  ̄ b 发布了行业报告 ( ( 2 0 1 2 中国小微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白皮书 》。该 白皮书指出,小微企业在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 3 2 %的企业 表示技术人才是 目前招聘的难题。在员工离职原因的
业 参加 中 国小 微 企 业博 览 会 以及 各 项 广货 市 场开 拓
活动 ,并要求 中山市应 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 项 目预算总额的 3 0 % 以上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1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1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证合一”、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重点,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改进行政服务,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主体活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简政放权。
根据我市实际,改革商事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放宽对商事主体的准入管制,努力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
(二)宽进严管。
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长效联动。
厘清部门职责,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青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2008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市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与发展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1.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调整完善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功能,除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事项外,涉及企业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安排进入,建立健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体系。
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按规定即收即办;凡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严格实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违反规定故意妨碍、拖延企业正常审批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
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切实减少涉企审批事项。
全面推行涉企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评价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力度。
2.严格控制涉企检查。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权限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检查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各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的检查,以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台账制度,完善内部督查机制,切实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按照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鼓励行政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多层次、多部门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3.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青工商企发[2010]92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工商企发〔2010〕92号)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1、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各类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全市工商系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紧迫任务。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注重督促检查,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好国家、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
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采取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效。
二、放宽中小企业市场准入3、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认真执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
4、培育市场创业主体。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群体自主创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8.16【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于2007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七年八月十六日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国家划分标准内的企业。
第三条市、区(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规划、土地、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和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六条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发展。
各区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置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
第七条市、区(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2]3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1【实施日期】2012.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1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工商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允许公司制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登记,余额5年内缴足。
三、小微企业设立、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使用货币出资的,可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四、公司制小微企业分期出资期限届满,注册资本未缴足的,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允许股东转让股权、允许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和允许其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
五、小微企业可以使用经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探矿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和在建工程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减少股价波动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维护金融稳定,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一)发挥专项基金作用。
统筹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青岛市资本市场基金,重点化解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
青岛市资本市场基金规模为50亿元,首期10亿元,出资为认缴制,市财政出资1.5亿元(占15%);相关区(市)财政合计出资1.5亿元(占15%);市级国有投资平台出资3亿元(占30%),其余由社会资本出资。
后期各方按比例出资。
按照属地使用原则,基金中各相关区(市)出资主要用于本辖区内企业。
基金具体设立及组织形式由相关区(市)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二)强化担保增信支持。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体作用,对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存在暂时流动性风险的上市企业及其大股东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给予担保和增信支持,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三)用好外部资源。
积极对接国内银行系、证券系、基金系设立的专项基金,用好外部资源,化解我市上市企业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二、建立上市企业风险应对机制(四)建立协同行动机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通知-青政发[1998]17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通知(青政发[1998]17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长期以来,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在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运用各项优惠政策,做好困难社会福利企业解困和残疾职工再就业工作(一)支持和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
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1994]003号和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支持和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兼并、买断困难社会福利企业。
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支持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招收下岗残疾职工。
凡与下岗残疾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或从再就业基金中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二、搞好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内部活力(四)社会福利企业改制要坚持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持社会福利企业性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返还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原则,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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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5年)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
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
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
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
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
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协助部分重点工业中小企业解决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不完善导致的土地证、房产证办理不到位问题,通过盘活资产缓解抵押难。
完善历史遗留的工业项目用地手续。
对利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已建成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经省、市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具体工作程序,依法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完善工业企业房屋产权确权登记手续。
对因审批手续不全,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点工业中小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原则,明确登记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支持企业从简补办手续,按照登记收费标准下限缴纳费用。
(五)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对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推动创新转型升级发展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快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每年认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重点帮扶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需要的管理咨询、股份制改造、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予以优先支持。
(七)鼓励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支持优势传统产业小微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向高端化发展,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传统产业,提升智能制造
水平。
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中确定的“7+6”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且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最新版)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60万元。
建立技改项目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对接机制,支持技改项目融资,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
(八)鼓励产业链协作配套。
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汽车、船舶海工、轨道交通装备等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九)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盘活资产、发展壮大。
中小微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中小微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其重组成功后,按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十)鼓励企业发展新业态。
鼓励采取市场化机制定期举办“市长杯”创新创业大赛、“市长杯”工业设计大奖赛,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和广大“创客”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向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转型。
对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和工业设计大奖赛的,给予一定费用补助,并对获奖作品和项目给予一定
奖励。
建立创新型小微企业与各类投资机构的信息对接平台,优先将大赛获奖项目纳入全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名单,支持其加速成长或在青落户。
三、拓展经营发展空间
(十一)支持老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就地转型。
对依法取得土地的老城区企业不改变用地性质,实施“退二进三”就地转型的,在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并保持主体建筑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房的整体或部分就地发展总部经济、现代物流、信息咨询、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检测检验、产业孵化等服务业项目,可保持其用地性质不变,不征收土地年租金及土地收益差额。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有建筑可划定不高于20%的面积作为商业配套。
(十二)鼓励中小微企业退城进园。
支持中小微企业集约用地、集聚发展,在全市工业园区规划中预留工业中小微企业的用地用房。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业用地指标,用于小企业产业园建设。
落实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政策,分割转让的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机构。
(十三)增强创业载体的创业创新扶持功能。
对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创新提供免费工位、优惠场所和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公共设备、公益性创业辅导活动的小企业产业园、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市财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期限为3至5年。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四)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基金。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设立青岛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基金,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子基金。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发展。
(十五)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
2015年年底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对填报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营业税申报系统自动判断、计算当月应纳营业税额为零。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
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按照简便、务实、管用的原则,修订相关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充分发挥青岛市促进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探索建立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机制。
(十七)强化社会化专业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社会化专业服务水平和规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工业设计、信息化应用、检验检测、信用诊断等服务。
(十八)建立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用,依托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行政服务和信息资源,加强与区(市)分平台和专业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服务联动,建立全市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以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为主要应用方向,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产业动态、行业数据以及信用、供需、会展、投资、专利、招投标等基础信息,并根据需求逐步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方便企业投资决策。
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和产业大数据服务开发支出,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