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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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洪泽县人民政府批准,以企业互助、银政支持的形式,建立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二条设立本基金的宗旨是: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规避信贷风险,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临时出现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解除会员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保障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坚持应急、有偿、短期、安全的原则,确保基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基金的规模与来源

第四条互助基金初始规模不低于4000万元。互助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一)县财政注入引导资金2000万元;

(二)会员企业认缴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

第五条互助基金扩充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贷款需求将越来越多,互助基金应根据政府和企业的要求,建立起持续的基金扩充机制。其途径为:

(一)会员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增缴基金;

(二)非会员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入会缴纳基金;

(三)县财政根据互助基金运作情况适当增加引导资金;

(四)其他。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加强应急互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由基金出资人组成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以下简称企业互助会)。企业互助会依法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持有者和管理人。

第七条企业互助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应急互助基金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清算;

(四)审议通过监管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组织和实施会员活动;

(六)推荐监管会会员代表二名。

(七)审议和决定会内重大事项。

第八条企业互助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监管会提名交企业互助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互助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企业互助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举行。企业互助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同意通过方才生效。

第十一条,会长为企业互助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企业互助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为确保应急互助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经企业互助会通过,委托应急互助基金监管会负责应急互助基金的监管和审批工作。监管会由县企业家协会牵头,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以及会员企业代表组成。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委托,与企业互助会共同行使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职责。

第十三条监管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决定企业入会申请;

(二)向企业互助会负责,按互助会决议对应急互助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

(三)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企业借用应急互助基金的具体额度;

(四)协调金融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推进落实有关合作事宜。

第四章会员

第十四条洪泽县范围内、承认并遵守本基金章程的中小企业,通过申请并经监管会审批同意后,可成为企业互助会会员。其入会条件为:

(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三)经营者有较强的科学决策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能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依法经营,资信良好,前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愿认缴基金;

(六)企业互助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会员的资格条件由监管会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当企业遇到转贷困难时可以向企业互助会提出借款要求;

(二)按出资比例,享有基金相应的收益;

(三)享有参加企业互助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和建议权。

第十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章程;

(二)积极参与企业互助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积极向企业互助会推荐符合基金宗旨的对象;

(四)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基金损失。

第十七条会员缴纳基金额度与出资方式。

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应急需要,按企业贷款总额的10-20%认缴基金,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认缴基金原则上由会员企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至企业互助基金专用帐户。(或由税收返回或县政府政策奖励回扣后转入)

第十八条会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金、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享受会员权利。当年已享受过权利或认缴基金到账未满1年的会员企业不得抽资或减资。

第十九条会员必须严格执行章程,按规定申请、借用和偿还应急互助基金,对违约会员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偿债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同时予以下列惩罚:

(一)减少互助基金使用额度;

(二)予以借款额的1%罚款,同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额的日利率万分之十予以罚息;

(三)通报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四)通报所有会员企业,对有恶意违约行为的限令退会。

第五章互助业务

第二十条企业互助基金服务的对象为企业互助会会员企业。

第二十一条互助范围。主要为县辖范围的中小企业会员流动资金贷款应急还款,互助基金借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5日之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互助规模。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银行意见,一般控制在会员企业实缴基金的10倍之内。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互助会不提供互助服务。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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