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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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1.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体系架构
1)基金的性质及其定位
台湾省行政部门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重视辅导中小企业,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1974年经台湾地区行政院核准设立了唯一一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有国营的信用保证基金,2003年4月8日,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改为“经济部”,以使信用保证制度更能配合产业辅导机制的产业政策。
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成立的宗旨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具有发展潜力但担保品欠缺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协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实现各种经济及社会目标:二是通过信保基金分担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款的信心。
在性质上,台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属于财团法人组织,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正是这种财团法人的性质使得信保基金的地位独立,从而利于其公益作用的发挥,保证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2)基金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台湾当局为对中小企业表示重视,自1991年公布施行《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00年又增订《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于制(订)定或修正与中小企业有关之法规时,应衡量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特性,以避免中小企业于不利的法规环境中竞争,因而持续推动法规调试分析机制及立法院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例会。
为建构台湾成为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发展最理想的环境。台湾中小企业处依据《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经过多年的逐步扩充与完善,一个涵盖财务融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等十个层面的辅导体系己建立,在整体政策上规划成“营造优质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升中小企业科技资讯应用能力"、“建构中小企业创业育成平台"、“强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辅导功能"、“整合中小企业财务融通机制"等五大面向,配合岛内及国际经济情势变化,构思业者现阶段及未来所需,修整中小企业发展策略,规划释出相关配套措施,期能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发挥互助合作力量,促进稳健发展。其中财务融通辅导体系相关内容见下表。
此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规定,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担保使中小企业获得资金,中央主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相协调;而为使担保机构有充足的保证资金,中央主管机关应为该机构编制捐助预算,并且与担保机构签约的金融机构应配合捐助,主管机关还应向企业
界劝募
可见,台湾中小企业立法相对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辅导体系完善。
3)基金的体系架构
台湾的信用保证制度体系架构的成员包括台湾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信保基金及中小企业。原则上,台湾中小企业如需向金融机构融资而又需要担保时,需要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过金融机构的审核同意,移送至中小企业信保基金保证,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体系中并无“再保证"的这一层
。4)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制度
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作至今己有30多年的历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涵盖办理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的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对担保对象的规定、保证项目及保证要点、移送保证项目的程序、担保范围、担保收费等等。
1)保证对象
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保证对象主要是依照企业的性质与规模划分的。目前,除极少数行业外,其他行业都已纳入了保证的范围,总的来看,保证对象可分为一般事业、生产事业及小规模商业等三类。
2)保证项目
基金的信用保证项目与基金的资金构成相配套,可分为一般基金所办理的保证项目和专案基金所办理的保证项目两大类。一般基金所办理的保证项目基本涵盖了银行所有授信项目,大概有十几项,如一般贷款的信用保证、外销贷款信用保证、小规模商业贷款的信用保证等等;专案基金所办理的保证项目是按照专案基金创设的目的提供保证,如青年创业贷款保证专案基金、自创品牌贷款信用保证等。此外,基金为配合台湾当局推行的种种政策,还办理其他各项特案保证,如,劳工退休金专案贷款信用保证、国内民营企业国际专利权诉讼贷款信用保证等。
可见,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的信用保证品种比较多,各种保证项目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反映出了该基金对台湾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的支持力度之大。
3)申保途径
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的申请途径包括:
一是向金融机构申请。目前信用保证基金与台湾各公营、合作公库、民营银行、“中央"信托投资公司等40多家金融机构签有合同,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协作关系,基本上覆盖了台湾全岛,中小企业可就近查询办理。
二是向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申请。中小企业如向金融机构申请有疑难或与金融机构尚无往来,也可直接向基金申请,基金受理之后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或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依据程序办理。
三是向台湾中小企业辅导机构申请。这条途径主要是针对需要综合性辅导的中小企业,由中小企业辅导机构,如“经济部"中小企业处等,会同或移请金融机构办理调查诊断后,再移送至基金。
4)申保方式
在上述申保途径中,主要以向金融机构申请为主。在这种方式下,台湾信用保证基金基本上采取了“授权保证"的运行架构,即原则上基金不用自己去接触客户,先由签约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征信,对符合送保条件的申保企业,在授权额度范围内金融机构可以先行发放贷款,之后再移送到信保基金追认保证,这种也就是普通授权保证方式,如下图所示。
对于那些贷款额度超过授权送保范围的,首先还是由金融机构审查申保企业,初步核准后再将文件转交至信保基金,由信保基金复审,此举是为了使保证质量有进一步的保障及使得担保风险进一步的降低。在信保基金接受了申请并对担保条件及担保比例作出规定后,金融机构应按照信保基金规定的担保的条件,确定贷款限额,并在放款后的7天内通知信保基金,这种申保方式是专项授权保证方式,如下图所示。
需要由信保基金先期同意的担保项目大概有50%-90%,而且信保基金在确定是否担保时,首要考虑的是企业的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财务状况、还款来源、经营者的情况和信用记录等,而非抵押物的有效性。其担保类型和普通授权保证方式的最高限额见下表。
在这种体制下,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调动,在对申保企业的征信中主动性增强,不仅节省了信保基金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而且也保全了信保基金的公益性地位,占据与金融机构博弈过程中的有利地位。另外,为了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确保送保企业的质量,台湾财政部门还制定了具体办法专门考核金融机构的此项业绩,除了定期选出绩效优异者进行表彰这种精神奖励外,还以此业绩作为核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贷款额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