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立项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中小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企业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三条中小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其中省级财政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亿元,从2013年起,分5年拨付到位。同时,鼓励向中小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中小基金采取参股方式运作,主要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也可采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投资企业等其它方式。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方式为中小基金与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

有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中小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以下简称省中小局)等部门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管委会主任由省财政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局联合选派,任期三年,可连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中小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批中小基金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各种运作方式的资金配置比例;

(三)审定中小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中小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集团)为中小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运营,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省金控集团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中小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中小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负责项目组织、筛选、尽职调查、论证和投资管理,建立项目库和滚动备选机制;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

(五)每半年向管委会提交基金管理运作的书面报告;

(六)确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按托管协议进行管理。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条中小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基金应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

第十一条中小基金对每支参股创投基金、融资担保、直接投资企业出资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参股投资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第十二条中小基金不参与参股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直接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但应对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并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对违反约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

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创投基金申请中小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每支创投基金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发起人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中小基金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创业投资基金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中小基金对现有基金增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投资运作1年以上;

(二)已募集到位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实收资本投资于陕西省境内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70%;投资管理经验丰富,业绩良好;

(三)中小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小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小基金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五)符合基金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中小基金参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成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

(二)参股前1年内已增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机构同意中小基金参股;

(三)全年新增贷款担保额不低于年平均净资产的 2.5倍,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须占全部新增贷款担保额70%以上;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中小基金直接投资中小企业,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或备案(核准)文件,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四)企业近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五)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出具的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省中小局会同省财政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条件的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小企业等按照规定向省中小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联合初审后推荐给省金控集团。

第十九条省金控集团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将专家评审意见报管委会审定,根据审定结果确定基金支持项目,与相关主体签署投资协议。

第二十条省金控集团按规定设立中小基金托管专户。中小基金应单独建账,进行会计核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托管专户,由省金控集团按规定使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金控集团按规定提出中小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参股项目的退出。退出可采取协议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省金控集团与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小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直接退出:

(一)中小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担保等业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