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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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民事主体概要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所要演讲的题目是“民事主体概要”鉴于民事主体内容繁杂,而今天时间有限,我仅就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力,对三大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进行纵向的比较,从中把握重点、解决难点、找出疑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主体的概念,什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实体。这种法律实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主体,那么,什么是民事主体呢?民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能力,那么,问题又出来了,什么是资格?资格是指一种准入性的法律规定,举例说明: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达到国家要求的某种法律水准,国家依法授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即是其例。同样的,以自然人为例,针对自然人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成为民事主体,这就是民事主体的准入性法律规定。当然,权利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并不当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刚出生的婴儿是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的,好,到此,我们就引申出民事主体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了解这两个概念后,我们再来看一看民事主体的分类。
民事主体大致分三类:自然人、法人与合伙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自然人,自然人是区别与公民的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与死亡,她的权利能力依照自然人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分为不同的层次,依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引发了另外一种思考:即:尚未出生的婴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这个问题,在以后的难点、疑点问题中,我再给大家作出解释,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看,民事主体的第二大种类——法人
法人,不同于自然人,法人是通过运用法律技术而拟制出来的一种人格,法人的权利能力产生于登记、终止与注销,不同于自然人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并且具有相同的权利范围。此外,学习法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人的人格的独立性问题,法人的人格是区别与其成员的人格的,法人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法人的成员以其出资格对法人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典型的有限责任,这不同于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是指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经营组织模式,合伙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具有强烈的人合性,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合伙无法偿还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任何份额的债权。这就是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好,以上,我们简单的分析了一下自然人法人合伙的一些基本特点,重点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法人的有限责任以及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学习本节注意他的难点,即:合伙的人格独立性问题
合伙的人格是非完全的独立的,它同时具有独立性,和不完全独立性。
其独立性表现在:举例说明:
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组成合伙A,甲的债权人是丙,丙的债权人是A,那么,根据合伙的人格的独立性原则:甲的债权人丙不能以其对甲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A的债务,
其不完全独立性表现在: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完全偿还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冲破合伙A的人格直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任何份额的债权,这就是合伙的人格的不完全独立性的表现。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本节课的疑点问题,就是关于胎儿如何定性的问题,假设胎儿没有
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那么我国《民法通则》对胎儿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胎儿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那么,怀孕中的妇女打胎的行为,是不是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呢?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思考,
最后,我们回顾一下,本节所讲的主要内容,在民事主体部分里,主要掌握区别两个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主体分类部分里,重点把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产生以及消灭,法人的有限责任以及合伙的连带责任,接下来,我们着重分析了合伙人格非完全独立性问题,以及学习本节所遇到的疑点问题等等,希望同学们下去后,能够多搜集资料,多多思考,我们下一节课继续讨论,这节课就到这里,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