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摘要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
民事主体的演变经历了罗马法的萌芽到近代大陆法系的发展以及当代新技术对其的影响,从内容上看是逐步实现开放性的发展,从功能上看其引导了民法发展的方向。
本文将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路程为铺垫,着重介绍二元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最后将讨论一直持有争议的合伙的主体制度以及当代社会环境下民事主体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法作为私法,自其产生至今,总是沿着一定的轨迹进行演进和发展,它就是民事主体。
如果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赖以生存的骨架,那民事主体就是这些框架下最重要的支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对于整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构造具有基础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及其类型上一一进行分析。
1.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最早在罗马法中体现出来。
罗马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并逐渐出现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成文法。
而这些法律中,已经出现了对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由于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较低,没有出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民事主体,而是以家庭为代替。
其结果是创造了一个以家族共同体为轴心的法律秩序。
早期罗马法的法律主体结构,在宗法理论和家族秩序下,其市民概念与家父代表合二为一。
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可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力,而家子、奴隶、共同体以外的个人均无法律主体身份。
①在罗马法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奴隶社会的逐渐瓦解,家族逐渐分裂,个体不①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142仅仅作为家族进行民事活动,个人有从家族中分离并成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法律也逐渐迎合了这种需求,个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独立于家庭共同体的资格与地位, 由此所生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义务也开始独立于家庭团体承载者。
及至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个人在民事交往中的独立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每个人都同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
第四章自然人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有以下情况: A、在通常情况下,从该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 地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 B、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 起计算。 C、由于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 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合伙 人等)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 24条。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 《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 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 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 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 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时终止。 (1)生理死亡: 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 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 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第四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自然人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 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一经出生,都 自动享有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民事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认定民事主体资格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还直接影响着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那么,民事主体资格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基于出生。
出生这一事实使得自然人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一般来说,出生的判断标准是以活体娩出且能够独立呼吸为标志。
当然,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会因死亡而终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胎儿的利益保护,法律也会给予一定的考虑。
尽管胎儿在未出生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特定情形下,法律会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对其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考量。
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年满18 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其资格的认定有着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其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文摘要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
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
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
在西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并为我国所沿袭。
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
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
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一、引言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主体资格是一项重要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本文将探讨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二、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作为民事合同的一方,自然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首先,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其次,自然人在订立合同时还需要具备特定的资格要求。
例如,从事特定行业的合同当事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医生、律师、工程师等。
此外,某些行业还对年龄、学历等进行了限制,以确保合同当事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法人的主体资格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首先,法人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只有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法人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订立。
其次,法人在订立合同时还需要遵守特定的限制条件。
例如,一些行业对法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进行了限制,以确保法人具备必要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
四、其他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还存在其他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例如,个体工商户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具备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格证件;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要求进行合同订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特定组织在订立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主体资格的保护与违约责任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其订立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主体资格,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
本文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 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 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 度,为我国公的提高, 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 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 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P4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 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联系和 区别
P45~P46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
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 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 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 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总则中什么是自然人?
民法总则中什么是自然人?我们常常听到说自己是某某国家的公民,对于公民的说法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民法总则中却对自然人有了规定,对于自然人这一新鲜的说法很多人都比较好奇,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准备各种考试的人,要想知道民法总则中什么是自然人?就应该先清楚的知道民法总则中对于自然人的规定。
我们常常听到说自己是某某国家的公民,对于公民的说法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民法总则中却对自然人有了规定,对于自然人这一新鲜的说法很多人都比较好奇,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准备各种考试的人,要想知道民法总则中什么是自然人?就应该先清楚的知道民法总则中对于自然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自然人的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目录
•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
01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 资格的人,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 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其合 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协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监 督和保护。
04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件
主资格
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观过错
自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 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
违法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且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损害结果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 损害结果,才能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
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会终 止。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民法总论讲义3-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之三·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主要问题】1.民事主体的类型2.什么是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的关系如何?确立这两种能力的意义如何?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二者的异同?5.监护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6.监护的设定方法。
7.住所的确定方法。
【讲义】【思考】1.你认为什么是民法上的人?2.了解民事主体的演变。
3.了解自然人部分的基本容【阅读】(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2004年版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基本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基本含义自然属性—生物人—自然存在法律属性—法律人—法律存在(三)区分自然人、公民、人民二、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含义1.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3.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围进行民事活动,否则难以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1)《民通》第10条(2)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不可剥夺性:权利能力与主体的生存须臾不可分3.不可转让性【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1)出生的意义(2)出生的条件(3)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问题】(1)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2)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的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1)死亡的意义(2)死亡的类型自然死亡的认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问题】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讨论(3)宣告死亡①设置目的②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③宣告死亡条件⏹自然人处持续下落不明达4年/意外事故2年⏹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院受理案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1年;特殊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若下落不明事实是否得到确认,法院判决作出宣告④宣告死亡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围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⑤死亡宣告的撤销⏹撤销的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对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⑥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含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2.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智力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不依赖他人而有意识地独立从事民事活动(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3条)⏹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看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看行为标的的数额⏹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五)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其它责任能力【思考】1.侵权责任能力与财产状况是否有关联?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因意外事件自事故发生/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利害关系人申请(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下落不明者的近亲属+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法院公告(公告期间3个月)⏹法院判决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确定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宣告失踪的撤销程序与后果⏹由被宣告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由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和关于得知失踪人确切下落的事实进行认真查证⏹查证属实后,法院即应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自然人,并把代管财产期间的财务帐目告知该自然人⏹该自然人应承担代管人在代管权限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与联系⏹制度价值⏹下落不明时间⏹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29条四、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注意】区别监护与亲权(一)监护能力的判断《民通意见》第11条。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这是一个法律概念。
相信大家都不太了解自然人的概念,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自然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自然人的法律定义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
自然人的分类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
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
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
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四章 自然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为出生是一 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决定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的产生,故正确地确定出生的时间有重要的法律意 义。
1.出生的要件 究竟应当将出生过程中的哪一时刻定为出生时间,我国法 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法学界的通说,具备下列条件 才能谓之出生: (1)必须与母体相分离。 (2)必须是活体。即使只有片刻生存,仍然取得民事权利 能力。 (3)必须为人所生。只须父母为人,是否具备人形,亦非 所问。 2.出生的证明 出生的证明是事实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生的时间 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的区别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只有具有 这种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平 等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已经实际享 有的现实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而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 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 的,不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也不是他人决定的。而具体的 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在民法上,“人”即为民事主体,其原则上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而言的一类民事主 体,其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生物学上的人这种生命体,都是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因该章 的标题是“公民(自然人)”,其将自然人等同于公民,具 有一定的缺陷。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摘要:本文对于实践中常有的几种特殊群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如何进行判断,标准如何进行探讨。
关键字:民事主体、判断标准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较为完善的部分,其中的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仍然有些含糊不明。
本文主要探讨了几种特殊民事主体资格的判断和认定。
首先,自然人作为毋庸置疑的民事主体,是由于其拥有自己的意志,以其支配自己的行为并以自我人身来负担行为的后果。
以此角度来看,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应看其是否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意志并以合适的载体负担行为之果。
我们都知道,表面上来看,法人、组织本身是没有意识形态的,但法人、组织实质上是自然人为了追求某种利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形成的外在形式,该形式仍然承载着”人”的意志,只是该”人”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罢了,或者应该理解为法人、组织的意志,它并不是成员们意志的简单叠加,而反应的是一种转换后的群体意志,它是单一的,需要特定的机制加以明确。
于是,具有转换的意志是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的主要条件,也是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条件。
其次,法人、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还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否则与其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人便不知对象为何。
依照我国当前的立法,对法人、组织的成立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通过登记这样公开明确的形式,使所有人能够明确了解法人、组织的能力、性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以便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确定和认可。
由此可见,具有转换后的意志并经登记公示的法人、组织都应成为民事主体。
明确了此判断标准之后,便来详细分析几种特殊群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如下。
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就此规定,那么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胎儿”阶段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呢?根据不同的立法史,有如下三种模式: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
民法期中考试
第一题的答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但是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仍具有一下区别:(1)、民事权力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
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义务能力。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相对立并不可替代。
(3)、尽管近代民法以来,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不需要额外条件,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确定的。
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
因此,一般来说,它的内容既可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隔的,非以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者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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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2、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源自法律的规定,它不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取得。
3、人身性。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始终,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4、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均无任何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法律赋予有生命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
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
在我国,出生后有生命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
可见,我国
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的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认为,胎儿有生命地脱离母体,可以认定为人的出生。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
在我国,临床判断人的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准是,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功能消失。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宣告死亡并不能当然地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三)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给予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
在刑法制度上,如我国刑法就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国家还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在民法上,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配遗产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则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联系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和划分依据
1、确定标准:以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预见事物后果的能力作为确定的标准。
2、划分依据:我国法律以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划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基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行为。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资格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资格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并且不设定负担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宣告。
当他们的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自然人的身份
(一)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自然人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二)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户籍的记载对确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根据对公民出生和死亡的记载,可以帮助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时间,确定公民在某一时间里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亲属关系的记载,可以帮助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等。
(三)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确定公民失踪时间,决定债务履行地点,决定诉讼管辖范围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的重要依据;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作为决定适用法律的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