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法律上的自然人
(1)被宣告死亡的人须是失踪人。
(2)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时间从失踪次日起计算)。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事故失踪,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期间失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最高法院解释, 申请人有一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宣告失踪的要件:
① 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②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两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踪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 须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④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① 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
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3、宣告死亡的效力:
推定失踪人死亡,以被宣告死亡人原来住所地、居所地为中心产生自然死亡的效力。
(1)空间后果:仅及于其原来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如果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私法效果:消灭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非公法关系。
(三)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的宣告
宣告要件(民法通则第19条):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的判断:以具有基本意思、识别能力为准;
3、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与财产能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第 五 章 公民(自然人)PPT讲解课件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一)完全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民法赋予
达到法定年龄、精神健全的公民的 以自己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
资格。 “完全”:全部的、完整的。 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者,能
依法发生法律效果。
(一)事实行为 如发明、创作、取得无主物、 无因管理等。因为事实行为不要求 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所以,行为 能力欠缺者的事实行为依法发生法 律效力。 (二)侵权行为
行为能力欠缺者致人损害,他 有自己的财产的,首先用自己的财 产赔偿受害人,不足部分,由其监 护人适当赔偿。
他没有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 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 的,适当减轻责任。
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中有不同主张 者,可以申请。
4.须经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 住地基层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此类案件一般由失踪人住 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法院受理案件后,按《民 诉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包括:
首先,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 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公民权利能力的特征 1.权利能力平等。 2.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 的资格具有一致性。 根据权利能力,有享有权利的 能力同时就有承担义务的能力。 3.不可转让性。
4.权利能力平等是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资格平等、机会平等, 是形式的平等。
所谓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就 是每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 格、机会是平等的,民法保障任何 人都有成为财产所有权人、知识产
权人的平等资格和机会,但是,只是 资格、机会方面的平等,不是实际享 有权利方面的平等。
比如,不名一文者与百万富翁 相比,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资格是平 等的,所谓权利能力平等,而在实 际享有所有权方面,是不平等的。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五章民法题库(1)
题干A B C D E F答案对错B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身份关系( )对错A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对错B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我国公民。
对错B成年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错B某某大学法律系在民事主体上是法人。
对错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我国民法既规定了宣告死对错B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内容和对错A形式是合法的,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对错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该行为对错B被确认无效时起没有法律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对错A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对错B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就更或撤销。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对错A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对错B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对错A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对错A没收、征收、税收、罚款、罚金、取得无主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只能是国家所有权对错B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及善意取得,没收、征收不属于原始取得。
对错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财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错B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两部分内容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对错B对错A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对错A侵权损害行为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对错B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不当得对错A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对错A 人身权是绝对权,其义务人的是对错A 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全科核心考点默写卷-民法填空题——题目
民法填空题练习民法总则第一章民法的基本体系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概述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主体(包括、、)间的关系和关系。
2、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明确增加的民事主体类型,指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和。
第四章民事权利一、权利的私力救济1、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的权利;(2)获得公权力救济;(3)若不自助,请求权将或者欲实现。
2、避险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由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
二、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1、死者的受保护,但不享有人格权。
2、近亲属可以以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顺位要求是:①;②。
3、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且。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
以下两种情形例外:(1);(2)。
第五章民事主体一、权利能力1、自然人从时起至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首先以为准;没有前述证明的,以或者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涉及、等保护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
但是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推定;(2)都有其他继承人的,看辈分。
辈分不同的;辈分相同的。
二、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岁;(2)年满岁且。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岁以上岁以下;(2)。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之效力:(1)、,直接有效。
(2)行为,效力待定。
(3)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岁;(2)。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自然人自然人的范围很广,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国的自然人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国人;3、无国籍人;4、外国人的无国籍人;5、外国人的无国籍人;6、外国人的外国人;7、无国籍人;8、法律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自然人的范围很广,有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常人,有的则可能是法律上的特殊人,而且有些只有国家赋予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自然人,这个不仅对自然人有所限定,也是对特殊人的一种特别保护。
这就使得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了与其他法律主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就承担着不同的民事责任。
法律拟制自然人5、非财产性人;6、无行为能力人;7、限制行为能力人;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9、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其他依法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人。
2、法律拟制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由自然人的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又称为“营业能力”或“活动能力”,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签订买卖合同,取得赠与合同等,同样负有义务,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当然还有其他诸多方面的内容,详细的情况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权利能力存续期间,权利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
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1、一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
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4、初啼说。
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
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第三种是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对其利益给予特殊保护。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死亡(一)死亡的效力死亡意味着:1、使继承开始;2、充分遗嘱的生效要件;3、使生存配偶发生结婚权;4、充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生效要件;5、使遗属发生抚恤金请求权。
民事主体包括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的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行为是买卖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是公民设立的,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的核心要素,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目的) 法律行为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是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遗嘱、设立财团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是指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或者是指导给付义务产生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广告。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行为,变更、转让某项权利,或者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
3.有偿法律行为是一方面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无偿法律行为。
4.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所谓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所谓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施舍的法律行为依据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与不要式的法律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6.死因行为是“死后的行为”它指将行为人的生死作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最典型的死因行为就是遗嘱。
死因行为之外的其他一切法律行为,均属于生前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下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以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特征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
00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包括: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3、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保护。
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31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二、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人格权110条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个人信息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身份权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继承权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110条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1、财产权(物权和债权)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物权的概念:114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意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债权的概念: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共有八个条款对人身权作了系统规范。
具体如下: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1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正当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 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即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具有诉 讼实施权的原告是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是正当 被告。 意义: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扩大权利救济的范围。(代表人诉讼)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 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 论的基础) ——诉的利益(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案 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 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
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 系,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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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大能力之比较
民事权利 能力 民事行为 能力 无 限制 完全 有 诉讼权力 能力 诉讼行为 能力 完全行为 能力者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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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 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 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 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法总论讲义3-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之三·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主要问题】1.民事主体的类型2.什么是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的关系如何?确立这两种能力的意义如何?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二者的异同?5.监护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6.监护的设定方法。
7.住所的确定方法。
【讲义】【思考】1.你认为什么是民法上的人?2.了解民事主体的演变。
3.了解自然人部分的基本容【阅读】(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2004年版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基本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基本含义自然属性—生物人—自然存在法律属性—法律人—法律存在(三)区分自然人、公民、人民二、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含义1.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3.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围进行民事活动,否则难以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1)《民通》第10条(2)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不可剥夺性:权利能力与主体的生存须臾不可分3.不可转让性【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1)出生的意义(2)出生的条件(3)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问题】(1)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2)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的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1)死亡的意义(2)死亡的类型自然死亡的认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问题】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讨论(3)宣告死亡①设置目的②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③宣告死亡条件⏹自然人处持续下落不明达4年/意外事故2年⏹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院受理案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1年;特殊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若下落不明事实是否得到确认,法院判决作出宣告④宣告死亡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围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⑤死亡宣告的撤销⏹撤销的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对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⑥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含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2.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智力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不依赖他人而有意识地独立从事民事活动(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3条)⏹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看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看行为标的的数额⏹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五)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其它责任能力【思考】1.侵权责任能力与财产状况是否有关联?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因意外事件自事故发生/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利害关系人申请(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下落不明者的近亲属+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法院公告(公告期间3个月)⏹法院判决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确定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宣告失踪的撤销程序与后果⏹由被宣告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由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和关于得知失踪人确切下落的事实进行认真查证⏹查证属实后,法院即应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自然人,并把代管财产期间的财务帐目告知该自然人⏹该自然人应承担代管人在代管权限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与联系⏹制度价值⏹下落不明时间⏹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29条四、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注意】区别监护与亲权(一)监护能力的判断《民通意见》第11条。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民事主体之自然人若干问题研究
2009年2月第23卷第1期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 U R N A L O F X I N X I A N GU N I W_,RSaTYFeb.2009v01.23N o.1民事主体之自然人若干问题研究李江涛(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政法系,河南濮阳457000)摘要:主要是关于对自然人相关问题的思考。
这些问题包括自然人制度的体例编排,禁治产制度与我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度的比较,以及关于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与德国法上的不法行为能力的思考。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禁治产;责任能力;不法行为能力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3334(2009)01—0063—03一、引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理论源于罗马法对H om o(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与C a put(身份人)的区分,随后出现的名词P ers ona(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最早的民事主体,罗马法依此确立了民事主体一元结构…。
一直到18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高度之时,这样的单一结构才被逐渐打破。
1794年普鲁士邦普通法典首次把“法人”引入制定法,1806年《法国商法典》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1900年《德国民法典》承认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自此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因而形成。
尽管如此,对民事主体理论的研究却没有就此止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突飞猛进,人们创造出许多新型的组合方式参加民事活动。
本文在这里并无意于探讨这些前沿问题,又鉴于学界关于自然人的基础理论已经研究得比较深入,这里亦不再赘引,笔者仅就民事主体制度中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自然人制度中若干理论性问题加以分析,尤其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问题,并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为加深自然人制度的研究提供素材。
二、相关问题的思考(一)自然人制度编排体例的思考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二章单独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制度。
其中按照年龄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了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住所制度;还规定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我国把个人合伙制度也放在了这一章中加以规定。
民事主体分类
民事主体分类(附图)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特殊的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聋哑人、劳动者、结婚的人、担任特定身份的人等。
二、法人(一)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外国法人的分类1、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等。
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信息保护热点事件:2020年12⽉8⽇,成都市通报新增本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中⼀名成都20岁⼥孩(赵某)引发热议。
可悲的是,相对于对20岁妙龄⼥孩患上疾病的惋惜、疫情的扩散等,⼈们关注更多的是赵某14天内的⾏程轨迹。
此后,相关“知情⼈⼠”将赵某的⾝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信息发布在社交媒体⽹络,更有⽹友在⽹络上恶意造谣,发布不实照⽚,导致舆论暴⼒再次升级。
2020年12⽉9⽇,赵某在微博发表声明,公开道歉。
后成都市公安局就“赵某个⼈隐私疑被泄露”⼀事,介⼊调查。
整起事件,不禁感慨可笑⼜荒诞。
随着⽹络信息的发展,⽹络暴⼒的社会现象越发严重。
2001年“微软陈⾃瑶事件”、2006年2⽉“虐猫⼥事件”、2006年4⽉“铜须门事件”、2007年12⽉“姜岩死亡博客事件”等,⽹络暴⼒、⼈⾁搜索等不良⽹络传播⽅式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持续激化,给⽴法者敲响了警钟。
⽴法变化:2009年8⽉27⽇发布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节⼈⾝权规定了公民享有⽣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主权等。
2017年10⽉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百⼀⼗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然⼈享有⼈格权,包含⽣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2020年3⽉1⽇,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就⽹络信息内容监管专门出台实施了《⽹络信息内容⽣态治理规定》。
2021年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四编⼈格权增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
关于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规定,从民法总则中的“蜻蜓点⽔”⾄民法典中增编独⽴篇章,从制定部门规章⾄制定法律,也再次印证了⼈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础性民事权利,⽽民法典在⼈格权中增编了⼈格权的类型,细化了部分⼈格权的内容,不仅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全⾯建构,同时也是新时代必然的产物。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 第⼀千零三⼗⼆条 ⾃然⼈享有隐私权。
第五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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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由于人格权客体与范围的争议性与开放性,对人格 权的概念的理解就有较大的不同。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2.人格权属于专属权,不得继承,也不得抛弃。 3.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 4.人格权是开放性的权利。
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二、自然人主体性基础 (一)宪法性基础
因近代的宪法都承认自然人为法律的目的而非 手段,是法律主体,所以,一个被宪法承认是主体 的人,当然就是民法主体。 (二)哲学基础
康德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对整个民法的法典 化构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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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由于学者及立法对人格权的本质的认识的差异,
一般人格权是德国判例根据其宪法第1条与第2 条创制的,它是指受尊重的权利、直接言论不受侵 犯的权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预其私生活和隐私的权 利。 (二)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所谓的具体人格权是指人的自由与尊严在法律 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生命权”、“健康权”、 “隐私权”、“名誉权”等。
四、各主要的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
2.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而设立的监护。 委托监护一般分为合同委托与遗嘱委托。
3.自愿监护。自愿监护主要是指依照法律本无监护 义务,但主动提出愿意担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的监护。
4.补充监护。对于没有以上列举的监护人的,《民 法通则》规定了团体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
②接受他人对被宣告失踪人应履行的给付,履行被 宣告失踪人应履行的对他人的债务,包括所欠税 款及其他费用。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个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和特别法人三类。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以上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不同类别的民事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也不同。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民事主体类型,并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