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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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体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具有生命的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体育权利:体育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决定做出某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4:体育义务:体育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和约束。

5:宪法: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的渊源,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

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7:体育综合法:体育综合法是宪法以及行政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中有关体育事业的原则性规定的法律规范总和。

8:体育专门法:体育专门法是专门规范体育运动的法律规范。

9:体育相关法:体育相关法是特定的某一类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体育事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体育社团:体育社团是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体育运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精神或智力活动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12:体育纠纷:体育纠纷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物中,各种体育活动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3:体育法的本质:体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事实。

14:体育伤害事故:体育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活动期间,其人身权受到加害行为的侵犯,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

15:体育知识产权:体育领域类涉及体育的知识产权。

16:体育产业:体育产业一般被认为是以提供体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产业,属于第三产业范畴。

17:体育著作权:是指体育著作或其他体育著作权人依法对体育著作论文、教材、电视等作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民法主要名词解释

民法主要名词解释

第1~4章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私权神社(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

/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6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复习名词解释

民法复习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人身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3、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起着统领、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

4、平等原则当事人再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主要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5、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民事交往,以自己的意志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6、公平原则民事立法、民事活动以及民事司法活动中都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观念,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7、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大多数所尊崇的,维护社会存在必须的一般伦理道德。

8、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事实的启动。

9、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我国民法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特征: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10、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1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和具有稀缺性的物质。

12、动产即在空间上能够移动或移动后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13、不动产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地上定着物。

(如林木,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14、主物指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照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

15、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起到辅助作用的物。

(从物的条件:主、从物具有从属关系;主、从物属于同一主体;主、从物在物理上16、孳息由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民法总论 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 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3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4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6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7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9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1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2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13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4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5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8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9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自然人:是指按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主体能力:个体所具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能力包括:行为能力、权利能力、身份能力、法定能力、权限能力、责任能力。

从法律上讲,它是个体进入法律关系,成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所具有的能力叫做实际能力,它是通过生理素质、知识技能、经验教育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

主体的能力,通常以其实际能力来衡量,即看其是否达到了该能力应达到的水平。

精神障碍:行为人精神错乱,导致他人无法与之形成有效的意思联络或不可能与之形成有效的意思联络。

如患者无法正确表达意思、回答问题错误、性情大变、人格改变等。

人格权:亦称人格利益,指基于特定自然人人格而产生的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监护权等。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人格权,只有在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会消灭,这就是死者生前人格权和生存人格权。

人格权是绝对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9、自然人意思自然人,又称原始自然人,是指未出生的婴儿。

未出生的婴儿没有自然人人格,也就不具有人格权。

生命权:人们依照法律规定,从国家、集体、他人那里获得生命维持其生命延续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生命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是人身权的核心。

人格权的其他权利都是围绕生命权展开的,是人身权的具体体现。

2、自然人与国籍自然人是指出生在一国境内,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根据出生地国籍原则,出生在一国境内的人具有该国国籍,即取得该国国籍。

3、自然人的年龄期限自然人的年龄期限,是指自然人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的期间。

自然人的年龄期限,可分为法定年龄期限和生理年龄期限。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指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人,由利害关系人向该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人为失踪人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因生理或心理有缺陷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利害关系人向该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人为死亡人的一种制度。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宪法第51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对象。

民事权利: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法名词解释(2)(1)

民法名词解释(2)(1)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4、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7、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8、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9、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10、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1、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4、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6、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19、机关法人: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0、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特定资格并依法成立的组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体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益。

财产权利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四、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事义务包括权利义务和债务义务。

权利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和组织相互之间应当享有和承担的义务。

债务义务是指当事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财产或其他履行方式的义务。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民法诉讼民法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权益的侵害或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七、民法原则民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用于指导和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民法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3、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5、逻辑解释也称论理解释,即超越法条文字,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司法宗旨等,最大限度地探明法律规范之真意,达到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7、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8、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

它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

9、约定优先。

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有规定但又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条款适用。

10、自己责任。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后果自己承担,自负其责。

1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1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3、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1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知识产权作业一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作业一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作业一参考答案第一章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作者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直接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的人。

2.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五、简答题答案:1.(1)两个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都不能取得。

(2)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异:(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则保护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

(2)“独创性”VS.“首创性”: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联系:(1)对于记载专利技术信息的技术资料或申请文件的保护,存在着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交叉保护。

(2)有些美术作品,也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

3.著作保护不需要履行手续,而是自动产生,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原则,当然在南美的一些国家仍采用注册保护主主。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保护采用自创作完成之时即受保护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了著作保护的排他性的减弱、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等因素。

第二章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

第一,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在独创性的认识上,独创性与创造性不同,作品雷同并不意味着没有独创性。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引言:民法学是研究对个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学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

一、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独立存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与自然人一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主体的一种重要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种形式。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单位或个人出资,在国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非企业法人则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法人的设立和管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旨在保护法人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学特征以及法律确认的人。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其行为可以作为法律责任的依据。

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民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和主体。

三、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下享有的利益,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和实现的能力。

一般来说,权利具有主体性、客体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主体性表示权利属于特定的个体,客体性表示权利是对一定利益的支配能力,法定性表示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义务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下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来说,义务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个体通过履行法律规定下的义务,实现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四、合同合同是指合意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的文件或者其他形式的表达。

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

合同的订立需要自然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订立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名词解释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名词解释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名词解释自然人犯罪主体,简单来说,指的是自然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立的一种法律主体,即是一个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

而当这个个体通过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的法益时,就构成了自然人犯罪主体。

在犯罪学领域,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研究涉及到犯罪的本质、原因以及预防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名词解释,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探索。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个体,他们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违反法律。

法律界通过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

比如,对于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来确定的。

其次,从社会学角度分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形成与社会的各种因素密切相关。

犯罪行为往往是社会经济发展、家庭教育、人际关系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结果。

社会学者研究了犯罪行为的社会根源,通过分析社会结构、社会化过程以及社会环境等,揭示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例如,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扩大,会导致一些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取财富;家庭环境不稳定、教育缺失,会使一些人更容易陷入犯罪行为。

再次,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行为往往与其心理状况有关。

心理学家研究了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动机、心理状态等方面,揭示了一些犯罪主体的心理特征。

比如,一些人可能由于自我价值缺乏认同感,或者对他人感到愤怒和妒忌,从而通过犯罪手段来获得满足感;还有一些人可能由于依赖性过强,易受他人影响,从而参与犯罪团伙。

最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名词解释也需要从犯罪预防的角度进行思考。

犯罪学专家通过研究犯罪行为的成因和特点,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制定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对于一些心理幼稚、易受诱惑的人群,可以通过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来预防犯罪行为。

通过以上角度的分析,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名词解释可以更加深入和全面。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自然人指非法律、契约关系中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又称为“法人”。

但自然人并不限于单纯的自然人,对于某些涉及到法律问题而又难以认定的情况,通常也使用自然人这个概念,如死亡、精神病患者等。

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是指一个或多个法律主体与法律意识之间的概念。

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一、概念1、经常性,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成为自然人;2、法定性,这是指每一自然人都必须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才能成为该种法律关系的主体;3、不可更改性,这是指每一个自然人都只能属于一定的国家或民族,不可能在两个国家或民族同时存在;4、不可代替性,这是指每一个自然人在法律关系中只能有一个地位,其他主体在其不存在时不能代替其地位。

二、特征1、任意性,任何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2、普遍性,自然人是所有法律关系的参加者;3、平等性,自然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4、差别性,自然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完全相同;5、法定性,法律对自然人的资格及能力都作了具体规定,它们是区别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根本标志。

三、分类按照不同标准,自然人可以分为: 1、1)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法人在性质上表现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2)公司具有以下特点:①它是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②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③股东转让出资后,即丧失了对公司的出资人身份。

(3)具有下列情形的法人不得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①国有企业;②.公益性的事业单位;③社会团体;④在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中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3、双重身份。

4、职业的分类。

(1)从职业活动的性质分为:职业活动主要是指与谋生密切联系的职业,如商业、农业、手工业等。

(2)按职业范围大小分为:①社会职业。

②部门职业。

③专业职业。

④非职业职业。

5、双重标准。

6、年龄的分类。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18、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19、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20、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21、复合规则: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22、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23、任意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24、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25、委任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26、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27、调整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28、构成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29、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30、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31、具体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32、公理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33、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34、实体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35、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36、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7、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38、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39、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0、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41、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43、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44、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45、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46、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47、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48、实体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4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50、公法: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51、私法: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52、衡平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53、法的效力: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54、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55、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56、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57、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58、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9、法制体系: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60、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61、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6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6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64、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5、权利: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66、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67、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68、习惯权利: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69、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70、现实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71、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72、普通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等..73、一般权利: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74、特殊权利: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75、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76、第二性权利: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77、人权: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78、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着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79、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80、集体行为: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8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为..82、角色行为: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83、非角色行为: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就是非角色行为..84、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标准合同等..85、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法人之间的合同.. 86、自为行为:自为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行为..87、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88、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89、消极行为: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90、主行为: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91、从行为:从行为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行为之行为..92、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93、具体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94、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95、非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96、意志行为: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97、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98、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99、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100、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101、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102、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103、诉讼责任: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104、国家赔偿责任: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105、违宪责任: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06、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107、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108、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109、职务责任: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的..110、个人责任: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 111、财产责任: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112、非财产责任:所谓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113、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114、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115、制裁:所谓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116、补偿:所谓补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117、强制:所谓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11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19、基本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120、普通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21、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122、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23、隶属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24、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125、相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26、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127、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128、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129、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3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131、权利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13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13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134、法律关系的形成: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135、法律关系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136、法律关系消灭: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137、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38、法律事件: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139、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140、确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41、排除式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即不存在某一事实;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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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
自然人的范围很广,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国的自然人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国人;3、无国籍人;4、外国人的无国籍人;5、外国人的无国籍人;6、外国人的外国人;7、无国籍人;8、法律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自然人的范围很广,有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常人,有的则可能是法律上的特殊人,而且有些只有国家赋予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自然人,这个不仅对自然人有所限定,也是对特殊人的一种特别保护。

这就使得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了与其他法律主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就承担着不同的民事责任。

法律拟制自然人
5、非财产性人;
6、无行为能力人;
7、限制行为能力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9、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其他依法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人。

2、法律拟制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由自然人的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又称为“营业能力”或“活动能力”,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签订买卖合同,取得赠与合同等,同样负有义务,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当然还有其他诸多方面的内容,详细的情况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权利能力存续期间,权利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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