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主体资格法律适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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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4篇)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4篇)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管,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拍卖经纪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拍卖行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诚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拍卖机构和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按照自愿原则,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提供公开、平等、公正、便利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拍卖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维护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资质和行为第七条拍卖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私营等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获得拍卖行业资质证书的拍卖机构,方可从事拍卖活动。

第八条拍卖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具备必要的人员、场地和设备,能够保障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拍卖机构应当明示拍卖规则和条件,不得歧视任何拍卖参与人,不得主动向拍卖参与人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条拍卖机构应当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监控拍卖活动过程,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身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信誉评价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拍卖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拍卖经纪人是指经拍卖机构委托,代表拍卖机构从事拍卖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五条拍卖经纪人应当持有效的拍卖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拍卖经纪人工作。

第十六条拍卖经纪人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优先,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

第十七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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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 •
三、当事人的认定
• (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 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 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 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

应诉的人。
• 李童与赵龙是邻居,李童委托白扬包工包 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会给白扬1500元。 但该墙砌完后不到3天便倒塌了,并砸坏了 赵龙的财产,致使赵龙受损失1000元。赵 龙诉到法院要求李童赔偿损失。在诉讼中, 李称该墙是委托白扬砌的,不到3天就倒了, 纯属工程质量问题,白扬应负责任,应为 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 一、当事人的认定的概念 • 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
人。
• 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 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


1、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 开庭审理前,被告一方被确认为非正当被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告,原告没有申请或者不同意更换被告的,
• ( 3)更换当事人时间 • 在第一审开庭前进行

具体说,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有
关非正当当事人的抗辩事由。如果法院在 开庭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为非正当当事人,
Hale Waihona Puke 可以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4)更换当事人后,诉讼应当重新开始。
人民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甲公司称发现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向公众 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在线播放服务。该 电影是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而原告从未 许可被告传播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随以网页上显示的“中国乙公司”告上法庭。 • 法院认为,该网站的所有者为中国乙公司A省 分公司,该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分支机构,能以自有资金承担法律责任。所以, 原告将中国乙公司作为被告是主体不适格,应更 换。

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立场是()。

A.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B.优先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C.坚持利益平衡原则D.通过多层次的制度系统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答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多层次的制度系统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2、下列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B.劳动法基本原则随着劳动法律某些规范修改而改变C.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劳动法律规范始终D.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执法的基本准则答案:劳动法基本原则随着劳动法律某些规范修改而改变3、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得建立劳动关系。

A.对B.错答案:对4、下列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选项有()。

A.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B.超市与超市的收营员C.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D.保姆与家政公司答案: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5、我国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岁是()。

A. 12B. 16C.18D. 20答案:166、下列哪些属于用工主体责任的内容()。

A.人为或劳动报酬支付责任B.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C.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D.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工资或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7、天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自己承建的项目一部分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孙某。

孙某雇佣李一从事施工工作,合同约定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报酬的支付等均由孙某负责。

不幸的是,李一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在高昂的医疗费用面前,李一主张天宝建筑集团公司应对其负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就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B.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不能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C.天宝建筑团体应支付李一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D.天宝建筑集团不应支付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答案: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不能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天宝建筑集团不应支付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从属性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第五章 劳动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五章劳动法一、劳动法概述(一)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依《劳动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特征: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关系到其劳动能力、劳动人格、尊严的维护,关系到其工资等物质权利的保护;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按照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劳动。

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一般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

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提示】订立阶段平等,履行阶段从属,不平等。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3)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方面的社会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5)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

【提示1】1.居民家庭与家政服务员只会形成民事劳务关系,不管是自己找来、中介推荐、还是家政服务公司派来,因为家庭不是单位;2.只有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公司才签订劳动合同。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第五章 主体法

第五章 主体法

•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 除了诉讼费(或称案件受理费)之外,尚需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等等费 用。 • 主要在于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 • 这种制度可直追中世纪法国的“保证物”制度,主要是用来针对 外国原告的。 • 吾人:以条约为之,无条约则依两国对等互惠之条件。无条约, 无对等互惠则交纳担保。 • 四、时效 • 时效 的识别问题。 • 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则,实体问题依该问题本身的准据法。程序 问题则依法院地法。 • 如此一来,在我国诉讼时效应该以法院地法,即中国法。但是, 我国的规定常常是超出人们的意料,也常常让人难以理解:第七 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 • 如果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而外国法的时效如果又超出两年 (一般诉讼时效),我们学问深厚的法官能不能理解哦?
二、法人属人法
• 我国法律: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 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能力依其本国法。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 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 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 • 外国法人: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 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法》 199条第二款
第二节 住所
• 一、住所的概念 • 久居且有久居之意之处所。我国: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 的居住地为住所 • 二、住所的冲突 • 多住所或无住所 • 三、住所的法律适用 • 内国住所优先 • 外国住所冲突,以先居住的为准,以后居住的为准 • 如果无住所,以居所或惯常居所 • 则以曾经存在过的住所为住所 • 如无住所也无居所,则现在所在地为住所地 • 我国的做法: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有几个住所的, 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流程,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履行,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除公司与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合同及劳动合同等以外的合同管理。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文件使用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合约”、“协议”、“意向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公司对外单方出具的含有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其他文件(如单方要约、承诺,各类通知、催告、解除类函件等),亦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合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事项的批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商业谈判、合同拟定、审查、授权委托、签署、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保密、台账管理、备案、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必须全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强制性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书面合同原则。

签订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三)事前签约原则。

合同原则上在签订生效后实施。

(四)归口规范管理原则。

各合同经办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合同的归口管理。

(五)协同审查原则。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查合同文本,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六)分类管理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类别、合同金额以及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按照合同金额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法务部是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后果
婚姻关系自行消灭 遗产开始继承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公民生还,应当返还被继承的财 产或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 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 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推定公民死 亡,因而结束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1.概念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2.特征 (2)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
(3)合法行为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明 (1)书


面 式
文书、证书、合 同书、证明、信 件、电报、电传
一般 公证
形 (2)口 头 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
( 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
二 )
国家 (特定情况下)。
构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 有一国国籍的人 。
农村承包 经营户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担无限 清偿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
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共 有的全部财产承担。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七)个人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 第五编 总结

民法典 第五编 总结

有关《民法典》第五编的总结
有关《民法典》第五编的总结如下:
1.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如法律适用、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行为
能力、代理、诉讼时效等。

2.物权:调整了物的归属和使用,包括所有权、共有、地役权、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等内容。

3.合同: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4.人格权:保护自然人的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利不受侵害。

5.婚姻家庭: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子女
抚养权、父母的赡养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具体到第五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结婚条件: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婚龄、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

2.婚姻效力:明确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如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
情况。

3.婚姻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
证。

4.婚姻家庭关系:强调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尊重、关爱,以及家庭成员间应尽的责任
和义务。

5.收养:规定了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被收养人得到妥善照顾和权益保护。

6.家庭文明建设: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7.其他相关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防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疾病告知、撤销婚
姻的事由和时间限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理学》课件(第五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课件(第五章:法律关系)

四、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 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 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 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是多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中国,还有一 类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 个人合伙等)可以参与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 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参与法律关系的范围 是有限制的,以中国有关法律以及中国与有 关国家签定的条约为依据。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一种社会关系 (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 的规定,而不是“合法、有效”)
(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 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 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思考:法律关系是具有国家思想意志属性的 关系?
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中的法律关系
——棚濑孝雄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其 他的法律概念(如法、法律规范、法律 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大多 都直接或间接地同此一概念相关联。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任何法律现象 的存在都是为了处理某种法律关系,认 识和研究法律关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 论意义。
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 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 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 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 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 务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体的资格·权利能力
【案例】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

律师事务所案件处理流程手册

律师事务所案件处理流程手册

律师事务所案件处理流程手册第一章案件受理与初步审查 (3)1.1 案件受理程序 (3)1.1.1 接收案件 (3)1.1.2 确定受理条件 (3)1.1.3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4)1.1.4 案件登记与分配 (4)1.2 案件初步审查 (4)1.2.1 审查案件材料 (4)1.2.2 分析案件性质 (4)1.2.3 拟定诉讼或非诉方案 (4)1.2.4 提交案件审查报告 (4)第二章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 (5)2.1 法律文书撰写规范 (5)2.1.1 文书格式 (5)2.1.2 文书内容 (5)2.1.3 语言表达 (5)2.1.4 引用法律条文 (5)2.2 法律文书送达程序 (5)2.2.1 送达方式 (6)2.2.2 送达对象 (6)2.2.3 送达程序 (6)2.2.4 送达注意事项 (6)第三章诉讼仲裁程序 (6)3.1 诉讼程序概述 (6)3.1.1 立案阶段 (6)3.1.2 送达阶段 (7)3.1.3 开庭审理阶段 (7)3.1.4 执行阶段 (7)3.2 仲裁程序概述 (7)3.2.1 申请仲裁 (7)3.2.2 送达阶段 (7)3.2.3 开庭审理阶段 (7)3.2.4 裁决的执行 (8)第四章证据收集与整理 (8)4.1 证据收集原则 (8)4.1.1 合法原则 (8)4.1.2 客观原则 (8)4.1.3 全面原则 (8)4.1.4 及时原则 (8)4.2 证据整理方法 (8)4.2.1 分类整理 (8)4.2.3 编号排序 (9)4.2.4 制作证据清单 (9)4.2.5 分析证据价值 (9)4.2.6 归纳证据要点 (9)第五章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 (9)5.1 案件分析技巧 (9)5.2 法律适用原则 (10)第六章调解与和解 (10)6.1 调解程序 (10)6.1.1 调解的启动 (10)6.1.2 调解人的选任 (10)6.1.3 调解程序 (11)6.2 和解协议的制作与执行 (11)6.2.1 和解协议的制作 (11)6.2.2 和解协议的执行 (11)第七章诉讼仲裁庭审 (12)7.1 庭审准备 (12)7.1.1 收集证据材料 (12)7.1.2 准备诉讼文书 (12)7.1.3 指定代理人 (12)7.1.4 参加庭前会议 (12)7.1.5 评估案件风险 (12)7.2 庭审过程 (12)7.2.1 出庭 (12)7.2.2 陈述事实和理由 (12)7.2.3 交叉询问 (12)7.2.4 举证质证 (13)7.2.5 法庭辩论 (13)7.2.6 最后陈述 (13)7.3 庭审结束后的事项 (13)7.3.1 撰写代理词 (13)7.3.2 跟进案件进展 (13)7.3.3 收集判决书 (13)7.3.4 协助当事人执行判决 (13)7.3.5 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13)第八章执行程序 (13)8.1 执行依据 (13)8.2 执行程序流程 (14)8.2.1 申请执行 (14)8.2.2 执行通知 (14)8.2.3 执行措施 (14)8.2.4 执行异议 (14)8.2.5 执行和解 (15)第九章案件归档与资料管理 (15)9.1 案件归档规定 (15)9.1.1 归档范围 (15)9.1.2 归档时间 (15)9.1.3 归档程序 (15)9.1.4 归档要求 (15)9.2 资料管理规范 (16)9.2.1 资料分类 (16)9.2.2 资料整理 (16)9.2.3 资料保管 (16)9.2.4 资料更新与维护 (16)第十章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处理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17)10.1 法律责任概述 (17)10.1.1 法律责任的定义 (17)10.1.2 法律责任的分类 (17)10.1.3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7)10.2 风险防范措施 (17)10.2.1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17)10.2.2 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 (17)10.2.3 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 (18)10.2.4 严格审查案件资料 (18)10.2.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18)第一章案件受理与初步审查1.1 案件受理程序1.1.1 接收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由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案件材料。

宪法学第五章

宪法学第五章
第五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内涵 1、权利的界定及其特征 • 权利RIGHT一词源于拉丁文JUS,为多义词。在 法学上大体有以下几种权利说 : • (1)资格(entitlment)说,认为权利即做某事 的资格; • (2)主张(claiming)说,认为权利即主张,是 权利人可要求或坚持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 某物,或要求承认某行为(或事实)的法律效果;
20090212
宪法第五章
• 4、在堕胎问题上,存在胎儿的生命权与母 亲的个人选择权之间的冲突。这里的问题 是,对于基本权利的冲突,应当如何协调? • 5、如果堕胎是一种权利,国家是否有义务 资助堕胎?这里的问题是,国家对基本权 利的义务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 • 6、如果生育和堕胎都是受美国宪法第14修 正案保护的权利,国家资助生育而不资助 堕胎,是否违反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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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五章
分类目录 平等权 一 般 政 治 权 利 精神自 由 人身自 由与人 格尊严 社 会 经 济 权 利
各种具体权利的名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参加管理的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 表达自由 监督权 宗教信仰自由 文化活动的自由 通讯的秘密和自由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合法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劳动权 休息权 生存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 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国家赔偿请求权 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保障 保护妇女、男女平等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 宪法第五章 保护华侨和侨属
第二节 平等权
•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 何差别待遇,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 利与原则。 •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 • 权利的享受必须平等,不得基于某些不相 关的因素进行歧视。

一般法律保护适用条件(2篇)

一般法律保护适用条件(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法律保护适用条件也逐渐明确。

本文将详细阐述一般法律保护适用条件,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一般法律保护适用条件1. 法律主体资格(1)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主体。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帮助下,也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主体。

(2)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主体。

(3)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也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主体。

2. 法律关系存在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法律关系的存在。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1)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侵权关系:一方侵害他方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

(3)物权关系: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债权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法律事实发生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主要包括:(1)法律行为: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形成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等。

(2)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3)法定情形: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破产、离婚等。

4. 法律保护客体法律保护客体是指法律保护的对象,包括:(1)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其他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5. 法律依据法律保护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法律保护适用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民法第⼀编民法总则第⼀章民事法律关系第⼆章⾃然⼈第三章⼈格权第四章法⼈第五章法律⾏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及适⽤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定结论(R)的⼀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

4.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分类状态、事件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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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存在法律冲突,以下分别就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冲突法原则作以研究。

第一节自然人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各国法律虽然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各国对于出生和死亡的理解不一,民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常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各国对自然人出生的法律规定不同。

对于出生,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

例如法国法律采取的是存活说;西班牙法律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要求婴儿必须存活24个小时才能取得权利能力;我国对出生时间没有作立法上的规定,一般以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为准。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地产生。

如一对西班牙夫妇定居在法国,在法国生下一婴儿,仅存活10个小时,其父在其出生后3个小时死亡。

根据法国法律,婴儿有权利能力,具有继承权。

根据西班牙法律,婴儿未存活到24个小时,无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

这就因出生引起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

2.各国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不同。

死亡在法律上可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对生理死亡(除有些国家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即针对互相继承权的数人死亡同一事故,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时,推定先逝者的制度不同,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外),一般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而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各国立法却大相径庭。

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有的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的规定,如法国和日本;有的国家只有宣告死亡而无宣告失踪,如前民主德国;有的国家则同时存在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如我国。

(2)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不同。

法国规定,凡不在其住所或居所出现,并杳无音信者,经四年即可宣告失踪;日本却规定需满七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满2年可宣告失踪,满4年可宣告死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

(3)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生效日期不同。

有的主张以法律规定的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便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以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届满法律规定的期限后,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但对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者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也只有3个月。

因此,在我国,宣告死亡从下落不明之日起一般须经过5年才能发生效力;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须经过两年零三个月才能发生效力。

4.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

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假占有,一旦宣告死亡,才完全按继承处理;有的国家,则对失踪人的财产设立监护,只有在宣告死亡之时才转移财产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如果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则与他有关的法律关系即行解除,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按继承处理。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法原则主要有三种: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这一作法的理由是,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基本属性,特定的人的这种属性是由一国社会、经济、政治、伦理、历史等方面的条件决定的,因而应适用他的属人法来判定。

例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10条第1款。

“人的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决定。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采用属人法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指国籍国法,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一般是指住所地法。

2.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这一主张的理由是,权利能力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问题。

如权利能力涉及物权关系,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判定;涉及合同关系,则应适用合同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即采用这种做法,该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适用调整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

”但这种做法忽视了权利能力问题的相对独立性,采用国家较少。

3.适用法院地法。

这一作法的理由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关系到法院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关系到法院国的重大公共利益。

所以,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依法院地法。

但采用这种主张的国家也较少。

上述三种方法虽各有道理,但不宜绝对化。

在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时,原则上必须肯定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的适用。

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稳定,促进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

4、我国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1986年《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明适用的是行为地法律。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1)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2)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如前所述,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多依属人法解决,特殊情况下依法院地法或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律解决。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属人法采用的是经常居所地法。

(三)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宣告失踪或死亡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在讨论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时,解决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上一个重要的问题。

1.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对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此主张认为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只能由国籍国法决定。

但反对者认为如果一个人远离祖国,已在外国设立住所,而住所地国却无权宣告的话,使得在那里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2)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国管辖。

其理由是为保护失踪人住所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经济利益。

但反对者认为如果该人仍生活在国籍国或他国,也会给这些国家带来不便;(3)原则上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

绝大多数国家如德国、希腊、捷克等国就采用这种做法。

2.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三种不同主张:(1)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涉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应适用其本国法,失踪或死亡宣告也应遵从国际私法公认的这一原则。

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4条规定:“死亡宣告及死亡证明程序的要件、效力和撤销,依失踪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属人法。

”但反对者认为,如果该人已在他国家生活多年,在该外国进行的法律关系,若该外国无权管辖,就会使在那里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2)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如《秘鲁民法典》第2069条规定,失踪宣告,依失踪人最后住所地法,失踪宣告对失踪财产的后果亦依该法。

1950年联合国《关于失踪者死亡宣告的公约》也肯定了这一做法;(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又规定一些例外情况。

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1条规定了涉及本国的不动产时例外,该条内容为:“对外国人的失踪宣告及宣告的效力,除在泰国的不动产外,依外国人本国法。

”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11条规定了本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的例外,该条内容为:“宣告失踪人为死亡依其本国法,死亡宣告亦同。

但由波兰宣告时依波兰法。

”3.我国对死亡宣告和失踪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关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我国立法未有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法院应以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

我国关于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我国2010年10月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二是自然人必须精神正常,心智健全,能够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自然人,则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由于各国民法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的冲突也是常见的。

1.各国对成年年龄规定不同。

德国、英国、法国为18岁;瑞士、日本为20岁;泰国为21岁;意大利为22岁;荷兰为23岁;奥地利为24岁;丹麦、西班、智利为25岁。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2.各国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也不一样。

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而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财产的制度。

自然人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后,法院为其设定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其法律地位与未成年人一样。

各国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

多数国家对精神失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宣告其为禁治产人;而有的国家规定对因酒精中毒或服用麻醉品神志遭严重损害者也可宣告其为禁治产人;有的国家对那些浪费无度者也可宣告其为禁治产人;有的国家还规定聋、哑、盲人可宣告为准禁治产人;有的国家则没有这种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情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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