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客体内容举例说明
![民事主体客体内容举例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9971f679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5.png)
民事主体客体内容举例说明1. 民事主体:法律里的“主角”民事主体,听起来挺正式的对吧?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利和义务的“主角”。
就像一部剧的演员,非得有个“主演”,才能把整个故事演绎得淋漓尽致。
我们常说的民事主体,通常包括个人和法人。
比如,你我都是个人主体,而公司、学校这些则属于法人的范畴。
要说这法人的“身世”,就像那种大家庭里的长辈,既有责任,也有权利,绝对不能小看。
1.1 个人主体的例子你想想,个人主体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的小人物。
有谁能把“我买个苹果”这事给弄得复杂?当然可以,想象一下,你买了苹果,结果被人说是“坏苹果”,这时候你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退换货。
哈哈,苹果不仅仅是水果,还是法律里的一桩小故事!1.2 法人主体的例子再说说法人,想象一下一个公司,像个大家伙,在市场上风风火火地跑。
比如某个知名的快递公司,签了个大单子,但因为货物损坏而需要赔偿,这时候,法人主体就得承担责任了。
它可是不能说“我不想赔”,毕竟这是法律的游戏规则嘛。
2. 民事客体:法律的“道具”好了,接下来聊聊客体,简单来说,就是民事主体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对象。
可以是物品、行为,甚至是知识产权。
就像一场戏里的道具,没有它,剧情就没法展开。
2.1 物品作为客体比如,你去超市购物,购物车里装的那些东西,都是客体。
你买的巧克力、牛奶,统统都在这个范畴内。
可别小看这些东西,法律上可规定得清清楚楚,比如你买到的巧克力,结果打开一看,竟然是过期的,那可就要“打官司”了,争取你的合法权益。
2.2 行为作为客体再看看行为,大家知道吗?有些合同里的约定,比如“我把这本书借给你,你得在一周内还给我”。
这里的借书行为,就是客体之一。
如果到时候你忘了还书,对方可就有权利催你了。
这时候,法律就成了你的“时间管理师”。
3. 民事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民事主体和客体就像舞台上的主角和道具,缺一不可。
没有主体,客体就失去了意义;而没有客体,主体又能施展什么拳脚呢?3.1 互动与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总是伴随着互动。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27bec31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85.png)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常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按照章节划分段落,为您提供准确无误的解释。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1.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原理中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1.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个人和财产利益。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平等、公平和公正。
1.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
民法原理中强调遵守合同、遵循善意原则、保护他人权益,以及追究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1.4 事实效力:事实效力是指依法发生的法律效果。
民法原理中强调事实的重要性,要求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1.5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自由意志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2.1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名誉荣誉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人格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
2.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关于财产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财产权利,鼓励合法的财产积累和自由的财产交易。
2.3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行为是指通过合同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公正。
2.4 不当得利与不当竞争: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不当竞争是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2.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原理中强调履约诚实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违约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2c8289a6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88.png)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示例文章篇一:哎呀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听起来好像很复杂,可我还是想努力跟您说一说。
您知道吗?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要遵守纪律一样,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也有一些必须要遵守的原则呢!首先,咱们来说说平等原则。
这就好比我和我的小伙伴一起玩游戏,不管他是班长还是普通同学,我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在民事活动中,大家也是一样,谁也不能因为身份、地位啥的就比别人高一等,这不公平,对吧?然后是自愿原则。
您想想,假如有人硬要您买您不喜欢的玩具,您乐意吗?肯定不乐意呀!民事活动也是这样,得是大家心甘情愿去做的,不能被强迫。
再说说公平原则。
这就像我们分糖果,得每个人都差不多,不能有人多有人少,不然有人会不开心的。
民事活动中也要公平,不能让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
诚信原则也很重要呢!如果我答应了小伙伴明天一起写作业,结果我却偷偷跑去玩了,小伙伴肯定会生气,觉得我不讲信用。
民事主体之间也得讲诚信,说话算话,不能骗人。
还有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就好像在马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在民事活动中也得遵守法律和大家都认可的规矩,不能乱来。
哎呀,您说这些原则是不是很重要?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这些原则,那民事活动不就乱套了吗?社会还能正常运转吗?所以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一定要好好遵守这些基本原则,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更有秩序!示例文章篇二:哎呀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对我这个小学生来说,一开始还真有点难理解呢!不过,我慢慢琢磨,发现其实也没那么复杂。
咱们先来说说平等原则吧。
这就好像在学校里,不管是班长还是普通同学,大家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利发言,都能参加活动。
民事活动里也是这样,谁也不能因为自己有钱或者有权,就高人一等,大家都得平等相待。
你说对不对?要是有人觉得自己了不起,欺负别人,那能行吗?还有自愿原则。
这就好比我选择和谁做好朋友,是我自己愿意,别人可不能强迫我。
在民事活动中,大家做事情也得是自己心甘情愿的,不能被别人逼着去做。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27cb0b4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01.png)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民事主体,顾名思义,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解释和探讨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点。
一、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是社会存在的个体,也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1. 人身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护,体现了个体在民事关系中的尊严和自由。
2. 财产权利:自然人享有财产权利,包括个人财产所有权、合同权利等。
自然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也享有对外界侵权行为的保护权。
3. 婚姻家庭权利:自然人有结婚、生育、养育子女等婚姻家庭权利。
这些权利体现了个体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也涉及到个人的人生幸福和尊严。
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它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1. 法人权利: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如合同权利、知识产权等。
法人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各种合同关系,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
2. 法人义务:法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如履行合同、支付税费等。
法人作为独立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
3. 法人责任: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
法人的责任主要通过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来体现,以保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这些组织可能是一些特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
它们也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1.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通常以特定的社会目的而存在,比如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等。
2.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https://img.taocdn.com/s3/m/5ebe0d21376baf1ffc4fad89.png)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https://img.taocdn.com/s3/m/30c66cd049649b6648d74741.png)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4fd5b69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5d.png)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主体:
1. 自然人:指具有生命的个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益、承担民事义务,并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
2. 法人: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益,并通过其代表人进行民事活动。
3. 非法人组织: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因年幼、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 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尚未成年或者精神能力不完全发展成熟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某些民事行为,但需要在法定限制范围内或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事主体的不同类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知识点总结
![民事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67714a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f.png)
民事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1. 公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离婚、绝婚的妇女等。
2. 法人: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
3. 其他组织:指除法人外的依法成立的组织,如非法人的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2. 民事义务: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合同、侵权法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民事行为1. 自然人民事行为:包括行为能力、行为意思等民事行为相关内容。
2.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包括代表行为、负担民事责任等民事行为相关内容。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依法律、行政法规或依照法律习惯的约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作出规范性的设定和变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效力条件、效力方式等内容。
五、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条件,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总则。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2.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总之,民事法律知识点涵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的规范,对合同、侵权责任等民事关系的调整,了解并掌握民事法律知识对于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和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主体包括
![民事主体包括](https://img.taocdn.com/s3/m/861e5d0b52ea551810a68700.png)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的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行为是买卖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是公民设立的,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的核心要素,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目的) 法律行为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是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遗嘱、设立财团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是指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或者是指导给付义务产生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广告。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行为,变更、转让某项权利,或者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
3.有偿法律行为是一方面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无偿法律行为。
4.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所谓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所谓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施舍的法律行为依据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与不要式的法律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6.死因行为是“死后的行为”它指将行为人的生死作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最典型的死因行为就是遗嘱。
死因行为之外的其他一切法律行为,均属于生前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下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以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特征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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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
01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 资格的人,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 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其合 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协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监 督和保护。
04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件
主资格
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观过错
自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 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
违法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且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损害结果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 损害结果,才能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
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会终 止。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论民事主体制度
![论民事主体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89253d4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be.png)
05
民事主体制度的未来展望
社会变迁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影响
01
社会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生
变化,需要完善民事主体制度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02
法制进步
随着法制进步,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法律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03
国际民商事交往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无论是 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民还是外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平等的 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发生财产法律关系,如物权、债权等。这些财产法律关系反映了民事主 体对财产的支配和利用关系,是实现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民事主体制度也需要与国际接轨,
促进民商事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民事主体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人格权日益重要
法人制度完善
未来,人格权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民事 主体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包括个人信 息、隐私权等方面的保护。
法人制度也将不断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 需要。这包括法人治理结构、非法人组织等 方面的规定。
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还可以发生人身法律关系,如人格权、身份权等。这些人身法律关系反映了 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础。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还可以发生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这些知识产 权法律关系反映了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和利益分配关系Biblioteka 是促进创新和保护知 识产权的基础。
01
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
法律经典案例民事主体(3篇)
![法律经典案例民事主体(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69258e5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a5.png)
第1篇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名为“天地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职务。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为了解决矛盾,三人决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乙,乙将其所持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丙,丙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甲。
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加剧。
甲认为乙、丙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乙、丙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相互转让其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协议内容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乙、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将其所持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丙,丙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甲。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加剧。
甲认为乙、丙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相互的,即甲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乙,乙将其所持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丙,丙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甲。
民事主体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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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组织或其他社会群体。
民事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等。
首先,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规定,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未满18周岁的人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和实施。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中最基本的一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作为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行使主体权利、履行主体义务。
其次,法人是一个由法律承认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通常指的是工商注册的企业单位,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它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如学校、医院等,它们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法律的更多限制和约束。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协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们有一定的法人地位和相关权利。
此外,非法人单位也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形式。
非法人单位指的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群体。
比如家庭、乡村、企业、社区等,它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集体主体行使一定的民事权利和履行义务。
总的来说,民事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在民事关系中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个人、组织或其他社会群体。
在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中,其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限制有所差异,但都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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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民事法律主体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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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B公司。
然而,在B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A公司多次协商无果。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主体在本案中,民事法律主体包括A公司和B公司。
A公司作为卖方,负有提供符合约定质量货物的义务;B公司作为买方,享有要求提供符合约定质量货物的权利。
(二)法律关系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2.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责任1. A公司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构成违约。
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
2. B公司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受害方,享有请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权利。
B公司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结果1. 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B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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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民事主体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固然商事主体也是民事主体中的一种特别形式。
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促进商法的产生和完善,在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
商事主体是现代商法的核心概念,它是民事主体基本特征,又是民事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法律属性。
商品经济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意义,以下我就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联系与区别谈一些看法。
一民事主体到商事主体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民法的历史渊源久远,而商法无论是就其完备程度或是观念和思想为人所接受和了解的程度,都较民法相差很多。
民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的市民法,而商法在11世纪才受到重视,随着城市的发展,产生了商会,商人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11-14世纪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事法。
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欧洲各国掀起了编纂商法的浪潮,商法不仅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见证,也是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保障。
近现代资本主义时期,近代法制高潮的出现,我们看到了民事立法以及商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当代作为一门古老法律部门的民法典保持了相对的稳定状态,而商法则在伴随经济的飞跃发展中与时具进,不断改变适应市场的变化。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如立法技术水平达不到设立各部门法,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低,缺少制定商法饿社会迫切要求,古代重农抑商的政策,封建社会以及之前不存在完整而独立商法,但是商品交换仍然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进入现代社会,1992年以来,我国确立了发展商品经济的经济体制,我国加快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各种规范商事交易的立法出现,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传统经济思想的残余,我国的商法发展现状还是不够完善。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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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个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和特别法人三类。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以上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不同类别的民事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也不同。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民事主体类型,并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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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分类(附图)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特殊的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聋哑人、劳动者、结婚的人、担任特定身份的人等。
二、法人(一)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外国法人的分类1、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等。
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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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民事主体第1节 民事主体概述1. 概念与结构形式1. 概念:自然人,组织体(包括人或财产的组织体)2. 结构形式:A. 二元论:自然人,法人B. 三元论:自然人,法人,合伙C. 我国立法上采用三元论,刑诉中规定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是没有根本法上的规定2. 特征1, 主体地位平等2, 意志的独立性3, 以自己的名义或人格来进行民事活动4, 权利义务的独立性自然人1. 定义:依自然规律出生的生物意义上的人2. 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1. 取得:始于出生A, 出生的标准:a 完全离开母体b 完全离开母体的时候是一个活体,对于存活的时间不作要求B,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a 概括性的规定:凡是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已经出生(台)b 指规定特殊情形的救济:(我国)2.终止:至于死亡A.终止的方式a 自然死亡b 宣告死亡:法律上的推定B.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说3.死亡先后的推定义:在相互具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世故中遇难,事实上无法确定死亡先后,依法律规定死亡时间先后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县死亡推定长辈先死如果是同辈则推定同时死亡.世界各国具有死亡先后的推定,我国是司法解释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问题.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和利益(本质).对死者近亲属保护的范围需要做限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公众人物名誉受损后若无亲属保护,不惩罚又妨害公众感情,则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侵权人因侵害死者人格而获利的,最少要没收其获利财产.民事行为能力一>.行为能力概念定义:民事主体依自己意志,独立行使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的体现,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行为能力是主体的理性体现,动态的具体的意义,针对个人的评价;权利能力是主体的人格标志,是静态的抽象的意义,缔除了一切人的差异制度价值:体现了民法对非完全理性人的特殊保护分类标准:年龄;思维能力是否正常* 各国因位置,环境,历史等条件不同,具体的标准不同二>.无行为能力人的标准及其行为后果分类标准——《民法通则》.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后果.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行为,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即不得独立作出,受领意思表示。
* 第三人向无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必须到达法定代理人才能生效.对无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纯获利益指不用对交易相对人支付任何交易对价,不包括取得利益本身所应支付的成本.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小额的,为生活学习所必须的,或者定型化的交易,一般认为有效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类标准及其行为后果分类标准A.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后果.依《民法通则》12,13条,《合同法》47条,与限制能力人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标的较小的,生活学习必须活定型化的交易, 可以独立实施并有效.除上述行为以外的法定行为,须经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事先同意或时候追认才有效,否则其独立行为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 事先同意的方式:a 个别允许:但其效力不得及于后续行为和特定行为外行为b 概括允许:对于某特定范围内一系列行为进行允许c 独立营业条款花钱条款 : 在父母所给金钱内可以完全支付范围内并且实际履行,没有债务的行为有效获利益的行为有效力待定时对相对人的保护* 《合同法》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因为待定时对相对人不利月内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监护人进行追认,时限已过则视为放弃追认;当事人超过有表示则视为拒绝是善意还是恶意相对人都拥有催告权是任意性规定,为补充意思表示不足,自己可以设定合理的期限为效力被追问前,善意相对人有撤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法律行为不生效,而非无效使的方式,必须以意思通知方式行使,并到达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才可生效认的法律后果的归属标准及其行为后果思维正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定为成年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视为立承担行为后果周岁又无经济收入时,侵权行为责任由监护人负垫付责任,除此外,由本人自己承上,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宣告满18周岁,思维正常,因事损害了行为能力的,应进行宣告,不经宣告,未必受到请,由法院宣告告,就禁止其自己意思处理财产,即禁治产,需要有监护人代行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资格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只适用于侵权责任,不适用与合同责任行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权责任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致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均的民事责任能力;监护人没有监护失职时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准应是相应的识别能力责任能力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踪与宣告死亡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及稳定社会关系,法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护失踪人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实质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从离开最后居住地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下落不明指处于持续状态的生死不明期间:一般期间为2年,从离开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开始起算序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和与之有民事关系的人* 宣告不分顺序.程序条件:由法院依特定程序宣告法律后果.失踪人财产被他人所代管.由失踪人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由失踪代管人接受或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般注意义务;以管理自己财产所同一的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B.接受他人对被宣告失踪人应履行的给付,履行被宣告失踪人应履行的对他人的债务C.被宣告失踪人回来后,返还财产和所得孳息,尽报告财产处理方式的义务D.代管人疏于管理而造成的损失应赔偿<二>.宣告死亡定义: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从而在法律上结束其生前的人身,财产关系的制度制度价值:保护与被宣告死亡人具有婚姻关系,其他亲属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等具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可以不用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实质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从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从战争结束后开始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灾害发生起算.程序条件: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申请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关系的人分顺序的意义:凡有前一顺序人存在,后一顺序人无权申请严格的顺序也有弊端,可能损害后一顺序人的利益,实践中处理方法:申请宣告不分顺序,都有权申请,如果前一顺序申请人不同意死亡宣告,可以有条件尊重,但以前一顺序人放弃相关权利或承担相关义务作为阻止后一顺序人宣告的条件.程序条件:依法定程序宣告律后果.原则上发生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不因宣告死亡而无效对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a 配偶未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b 配偶再婚,保护后一段婚姻关系c 配偶再婚了又离婚或配偶再婚对象死亡,再生还人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子女关系中收养关系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无效.继承财产返还: 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可以返还的就返还原物,原物不在可以不返还或适当补偿.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恶意申请人的赔偿:一切返还,包括孳息,造成损失应赔偿.概念与制度价值概念: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制度价值: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对其生活,教育,财产管理方面的辅助,即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本质: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资格权:父母子女间的亲属权大陆民法上二者做了区别,亲权没有被规定,监护作为亲权缺失时的补充和救济>.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我国对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按照继承法规定,即一二代近亲属.监护顺序按照继承法顺序,再有前一顺序监护人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权,但可以经过协议而改变.民法上的指定监护也属于法定监护的一种生的条件: 没有法定监护人;监护人之间相互推诿;监护人之间相互争夺监护权机关: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不能解决可用法院判定托合同而设立的监护关系,可基于遗嘱产生* 监护人可以讲监护权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责任由委托人负担,被委托人失职时负连带责任自愿监护:指依照法律本无监护义务,但主动提出愿意担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的监护补充监护:团体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种类不同,职责不同。
委托监护人的职责由合同规定,法定监 护人的职责由法律规定<四>.监护人的传承或替代责任* 被监护人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五>.监护人的变更与终止1.变更:因协议,撤销,监护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变更2.终止:监护目的的消灭;监护人监护不能(广义的变更)七.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A.构成条件:a 心素:主观上长期居住的地方b 体素:客观上自然人民事活动以居住地为中心B.“住所”与“居所”的区别:* 住所是基于生活的一般目的,唯一性;居所是主观上短期居住基于特定目的的临时居住地方,多个法定住所: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我国采用户籍所在地的制度* 经常居住地:自然人出于其特定目的持续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意定住所:由当事人主观认定的住所的法律意义:.确立司法管辖范围.一切法律文件的有效送达地的含义与本质1.概念: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组织* 个人(家庭)——{有限合伙}—合伙组织——公司(法人)—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由“人合”向“两合”最终到“资合”的转变法人的独立性:人格独立,资金独立,责任独立的特征.一种社会组织* 法律技术的产物,拟制,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客体,终极上是客体而非主体.在种类和组织形式上受到了法律限制的组织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体——核心法人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民事活动的主体,团体不能有权利,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要把法人当做自然人处理,是法律拟制的产物,观念上的实体法人实在(实体)说:尽管是拟制,但是客观上有财产,也有机关,是实体不是观念有机体说:认为法人是有生命力的组织,法律上的人格应该真实而完整组织体说:我国采用制度价值:否定法人人格,由有限责任转化为无限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据:《公司法》20条,63条3.适用:A.后果: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B.范围:不具有普遍性,个案审查,个案适用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民法主要就司法人做一个分类,其前提是明确公私法人的划分标准: 法人成立的依据及法人职能公法人: 公权行为或法律 执行国家事务,维护公益私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维护某种私人利益.公法人享有强制手段,私法人没有任何公法人一旦进入民事领域都成为民事主体(私法上的主体)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由其他人组成的,以社员权或者成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