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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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民事主体
第1节 民事主体概述
1. 概念与结构形式
1. 概念:自然人,组织体(包括人或财产的组织体)
2. 结构形式:
A. 二元论:自然人,法人
B. 三元论:自然人,法人,合伙
C. 我国立法上采用三元论,刑诉中规定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是没有根本法上的规定
2. 特征
1, 主体地位平等
2, 意志的独立性
3, 以自己的名义或人格来进行民事活动
4, 权利义务的独立性
自然人
1. 定义:依自然规律出生的生物意义上的人
2. 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
<二>.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
1. 取得:始于出生
A, 出生的标准:
a 完全离开母体
b 完全离开母体的时候是一个活体,对于存活的时间不作
要求
B,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a 概括性的规定:凡是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已经出
生(台)
b 指规定特殊情形的救济:(我国)
2.终止:至于死亡
A.终止的方式
a 自然死亡
b 宣告死亡:法律上的推定
B.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说
3.死亡先后的推定
义:在相互具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世故中遇难,事实上无法确定死亡先后,依法律规定死亡时间先后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县死亡
推定长辈先死
如果是同辈则推定同时死亡
.世界各国具有死亡先后的推定,我国是司法解释
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问题
.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和利益(本质)
.对死者近亲属保护的范围需要做限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
.公众人物名誉受损后若无亲属保护,不惩罚又妨害公众感情,则以公
益诉讼的形式
.侵权人因侵害死者人格而获利的,最少要没收其获利财产
.民事行为能力
一>.行为能力概念
定义:民事主体依自己意志,独立行使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的体现,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 行为能力是主体的理性体现,动态的具体的意义,针对个人的评价;权利能力是主体的人格
标志,是静态的抽象的意义,缔除了一切人的差异
制度价值:体现了民法对非完全理性人的特殊保护
分类标准:年龄;思维能力是否正常
* 各国因位置,环境,历史等条件不同,具体的标准不同
二>.无行为能力人的标准及其行为后果
分类标准——《民法通则》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后果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行为,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应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即不得独立作出,受领意思表示。
* 第三人向无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必须到达法定代理人才能生效
.对无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 纯获利益指不用对交易相对人支付任何交易对价,不包括取得利益本身所应支付的成本
.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小额的,为生活学习所必须
的,或者定型化的交易,一般认为有效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类标准及其行为后果
分类标准
A.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后果
.依《民法通则》12,13条,《合同法》47条,与限制能力人年龄,智
力状况相适应,标的较小的,生活学习必须活定型化的交易, 可以
独立实施并有效
.除上述行为以外的法定行为,须经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事先同意或时候
追认才有效,否则其独立行为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 事先同意的方式:
a 个别允许:但其效力不得及于后续行为和特定行为外行为
b 概括允许:对于某特定范围内一系列行为进行允许
c 独立营业条款
花钱条款 : 在父母所给金钱内可以完全支付范围内并且实际履行,没有债务的行为有效
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力待定时对相对人的保护
* 《合同法》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因为待定时对相对人不利
月内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监护人进行追认,时限已过则视为放弃追认;当事人超过有表示则视为拒绝
是善意还是恶意相对人都拥有催告权
是任意性规定,为补充意思表示不足,自己可以设定合理的期限
为效力被追问前,善意相对人有撤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
法律行为不生效,而非无效
使的方式,必须以意思通知方式行使,并到达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才可生效认的法律后果的归属
标准及其行为后果
思维正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
定为成年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视为立承担行为后果
周岁又无经济收入时,侵权行为责任由监护人负垫付责任,除此外,由本人自己承上,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宣告
满18周岁,思维正常,因事损害了行为能力的,应进行宣告,不经宣告,未必受到请,由法院宣告
告,就禁止其自己意思处理财产,即禁治产,需要有监护人代行
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资格
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只适用于侵权责任,不适用与合同责任
行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权责任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致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均的民事责任能力;监护人没有监护失职时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准应是相应的识别能力
责任能力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踪与宣告死亡
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及稳定社会关系,法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护失踪人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
实质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从离开最后居住地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下落不明指处于持续状态的生死不明
期间:一般期间为2年,从离开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开始起算
序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和与之有民事关系的人
* 宣告不分顺序
.程序条件:由法院依特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失踪人财产被他人所代管
.由失踪人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由失踪代管人接受或履行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