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示例文章篇一:哎呀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听起来好像很复杂,可我还是想努力跟您说一说。
您知道吗?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要遵守纪律一样,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也有一些必须要遵守的原则呢!首先,咱们来说说平等原则。
这就好比我和我的小伙伴一起玩游戏,不管他是班长还是普通同学,我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在民事活动中,大家也是一样,谁也不能因为身份、地位啥的就比别人高一等,这不公平,对吧?然后是自愿原则。
您想想,假如有人硬要您买您不喜欢的玩具,您乐意吗?肯定不乐意呀!民事活动也是这样,得是大家心甘情愿去做的,不能被强迫。
再说说公平原则。
这就像我们分糖果,得每个人都差不多,不能有人多有人少,不然有人会不开心的。
民事活动中也要公平,不能让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
诚信原则也很重要呢!如果我答应了小伙伴明天一起写作业,结果我却偷偷跑去玩了,小伙伴肯定会生气,觉得我不讲信用。
民事主体之间也得讲诚信,说话算话,不能骗人。
还有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就好像在马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在民事活动中也得遵守法律和大家都认可的规矩,不能乱来。
哎呀,您说这些原则是不是很重要?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这些原则,那民事活动不就乱套了吗?社会还能正常运转吗?所以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一定要好好遵守这些基本原则,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更有秩序!示例文章篇二:哎呀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对我这个小学生来说,一开始还真有点难理解呢!不过,我慢慢琢磨,发现其实也没那么复杂。
咱们先来说说平等原则吧。
这就好像在学校里,不管是班长还是普通同学,大家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利发言,都能参加活动。
民事活动里也是这样,谁也不能因为自己有钱或者有权,就高人一等,大家都得平等相待。
你说对不对?要是有人觉得自己了不起,欺负别人,那能行吗?还有自愿原则。
这就好比我选择和谁做好朋友,是我自己愿意,别人可不能强迫我。
在民事活动中,大家做事情也得是自己心甘情愿的,不能被别人逼着去做。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民事主体,顾名思义,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解释和探讨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点。
一、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是社会存在的个体,也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1. 人身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护,体现了个体在民事关系中的尊严和自由。
2. 财产权利:自然人享有财产权利,包括个人财产所有权、合同权利等。
自然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也享有对外界侵权行为的保护权。
3. 婚姻家庭权利:自然人有结婚、生育、养育子女等婚姻家庭权利。
这些权利体现了个体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也涉及到个人的人生幸福和尊严。
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它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1. 法人权利: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如合同权利、知识产权等。
法人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各种合同关系,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
2. 法人义务:法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如履行合同、支付税费等。
法人作为独立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
3. 法人责任: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
法人的责任主要通过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来体现,以保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这些组织可能是一些特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
它们也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1.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通常以特定的社会目的而存在,比如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等。
2.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事主体》课件
自然人的户籍与身份证明
户籍
户籍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 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情形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 构等。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人、无国籍人
01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详细描述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应 遵循权力制衡、保护股东权利等原则。根据法人性质和法律规定,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
法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总结词
列举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并分析其特点。
证证明身份。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如护照、驾驶证、军官证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03 法人主体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法人的定义,以及法人分类的标准和具体类型。
详细描述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 法人和特别法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设立的民事主体 ,应当依法登记,取得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制度.doc
民事主体制度【管理制度】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unjs--华丽丽的分割线------------------简介编辑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1]解释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
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
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
罗马法上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将合伙作为一种合意契约处理,“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这种合伙的意愿被称为合伙意愿”。
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打破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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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体系: 中心点:自然人 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理论 2、监护制度 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4、姓名、身份、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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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掌握的基本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相关概念辨析: 1、人 2、公民 3、自然人:
“依照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 其他动物的人”---德国民法典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 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外国公民 和无国籍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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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区别: (1)内容和范围的确定 (2)是否可以转让、放弃 (3)是否包括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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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二、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 2、取得标准不同 三、分类: 1、分类标准: (1)年龄 (2)智力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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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成年人 智力状况健全的人 B、能力表现 C、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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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陶某,20岁,是首都医科大学的学生。 2001年,为索要上大学的学费,将自己的 母亲吕某告上法庭,要求吕某一次性支付 学费3000元以及每月的生活费400元。陶 某家境贫困,父亲没有工作,吕某5年前 下岗,后到公交公司当售票员。陶某的父 母感情不和,曾4次到法院离婚,因各种 原因未成。2000年10月,吕某从家里搬 出到亲友家居住至今。 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请分析陶某的诉讼 请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主体:
1. 自然人:指具有生命的个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益、承担民事义务,并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
2. 法人: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益,并通过其代表人进行民事活动。
3. 非法人组织: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因年幼、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 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尚未成年或者精神能力不完全发展成熟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某些民事行为,但需要在法定限制范围内或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事主体的不同类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知识点总结
民事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1. 公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离婚、绝婚的妇女等。
2. 法人: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
3. 其他组织:指除法人外的依法成立的组织,如非法人的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2. 民事义务: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合同、侵权法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民事行为1. 自然人民事行为:包括行为能力、行为意思等民事行为相关内容。
2.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包括代表行为、负担民事责任等民事行为相关内容。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依法律、行政法规或依照法律习惯的约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作出规范性的设定和变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效力条件、效力方式等内容。
五、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条件,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总则。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2.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总之,民事法律知识点涵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的规范,对合同、侵权责任等民事关系的调整,了解并掌握民事法律知识对于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和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主体包括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的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行为是买卖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是公民设立的,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的核心要素,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目的) 法律行为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是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遗嘱、设立财团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是指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或者是指导给付义务产生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广告。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行为,变更、转让某项权利,或者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
3.有偿法律行为是一方面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无偿法律行为。
4.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所谓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所谓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施舍的法律行为依据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与不要式的法律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6.死因行为是“死后的行为”它指将行为人的生死作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最典型的死因行为就是遗嘱。
死因行为之外的其他一切法律行为,均属于生前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下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以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特征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3:民事主体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
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
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3)三大责任:
① 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
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
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③ 监督机构: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非营利法人
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
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④ 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1、登记的公示效 力:法人的实际 情况与登记的事 项不一致的,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 人。 2、法人终止,法 律、行政法规规 定须经有关机关 批准的,依照其规 定。 3、清算适用的法 律依据:法人的 清算程序和清算 组职权,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没有 规定的,参照适用 公司法律的有关 规定。
北辰光法务
1、名称
2、章程
3、组织机构
4、住所:
(1)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登记为住所。
5、财产或者经费:
6、法定代表人: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
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3、事业单位法人:
向出资人、设立
(1)资格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 人或者会员分配
法律经典案例民事主体(3篇)
第1篇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名为“天地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职务。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为了解决矛盾,三人决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乙,乙将其所持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丙,丙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甲。
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加剧。
甲认为乙、丙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乙、丙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相互转让其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协议内容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乙、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将其所持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丙,丙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甲。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加剧。
甲认为乙、丙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相互的,即甲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乙,乙将其所持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丙,丙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甲。
民事主体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组织或其他社会群体。
民事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等。
首先,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规定,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未满18周岁的人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和实施。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中最基本的一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作为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行使主体权利、履行主体义务。
其次,法人是一个由法律承认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通常指的是工商注册的企业单位,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它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如学校、医院等,它们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法律的更多限制和约束。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协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们有一定的法人地位和相关权利。
此外,非法人单位也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形式。
非法人单位指的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群体。
比如家庭、乡村、企业、社区等,它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集体主体行使一定的民事权利和履行义务。
总的来说,民事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在民事关系中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个人、组织或其他社会群体。
在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中,其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限制有所差异,但都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民事主体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固然商事主体也是民事主体中的一种特别形式。
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促进商法的产生和完善,在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
商事主体是现代商法的核心概念,它是民事主体基本特征,又是民事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法律属性。
商品经济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意义,以下我就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联系与区别谈一些看法。
一民事主体到商事主体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民法的历史渊源久远,而商法无论是就其完备程度或是观念和思想为人所接受和了解的程度,都较民法相差很多。
民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的市民法,而商法在11世纪才受到重视,随着城市的发展,产生了商会,商人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11-14世纪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事法。
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欧洲各国掀起了编纂商法的浪潮,商法不仅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见证,也是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保障。
近现代资本主义时期,近代法制高潮的出现,我们看到了民事立法以及商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当代作为一门古老法律部门的民法典保持了相对的稳定状态,而商法则在伴随经济的飞跃发展中与时具进,不断改变适应市场的变化。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如立法技术水平达不到设立各部门法,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低,缺少制定商法饿社会迫切要求,古代重农抑商的政策,封建社会以及之前不存在完整而独立商法,但是商品交换仍然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进入现代社会,1992年以来,我国确立了发展商品经济的经济体制,我国加快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各种规范商事交易的立法出现,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传统经济思想的残余,我国的商法发展现状还是不够完善。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个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和特别法人三类。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以上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不同类别的民事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也不同。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民事主体类型,并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分类
民事主体分类(附图)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特殊的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聋哑人、劳动者、结婚的人、担任特定身份的人等。
二、法人(一)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外国法人的分类1、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等。
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民事案件起诉的主体
民事案件起诉的主体民事案件起诉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解决民事纠纷。
在民事案件起诉中,起诉主体是起诉人,即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
下面将对个人和法人两种主体进行分析。
一、个人起诉主体个人起诉主体指的是自然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
个人作为起诉主体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特点:1. 权利享有者:个人起诉主体是权利享有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例如,在民事纠纷中,个人可以起诉违约的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等。
2. 具备行为能力:个人起诉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进行合法行为的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不能作为个人起诉主体。
3. 自由选择权:个人起诉主体享有自由选择权,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起诉。
对于个人起诉主体来说,起诉是一种自愿行为,并非强制要求。
二、法人起诉主体法人起诉主体指的是法人组织,例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法人作为起诉主体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特点:1. 法定代表人:法人起诉主体并非个人,而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进行起诉。
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法人组织内被授权代表其行为的责任人或负责人。
2. 法律地位:法人起诉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拥有与个人不同的权益。
法人作为起诉主体时,起诉主体与法定代表人是分开的,法人的权益与法定代表人的权益也是不同的。
3. 经济利益维护:法人起诉主体通常会起诉一方侵害其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商业合同纠纷中,企业作为法人起诉主体时,往往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民事案件起诉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法人。
个人起诉主体是权利享有者,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自由选择权。
法人起诉主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起诉,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常涉及经济利益维护。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起诉的目的都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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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一)定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二)民事主体为民事法律关系构造的前提,关于主体的规定多为定义性规范等非完全性规范,鲜有完全性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无私法自治原则适用余地。
(三)民事主体制度与人格权制度的关系
二、民事主体的类型
(一)自然人
(二)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营利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非公益法人)。
(三)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三、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的获得条件:出生
2、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民事权利的享有
3、自然人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自由权等)、身份权(亲权)、继承权、一定的财产权因出生而取得
4、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
5、胎儿及死者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法人
1、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
依法设立(法人成立):名称、组织机构、场所;法人的章程或规章;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须登记的必经登记。
2、法人的目的范围(营业范围)问题
3、法人一经依法设立,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法律行为,并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法人的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
(三)非法人团体
1、类型:(1)营利性:“两户”;合伙,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
(2)非营利性:业主委员会;学会、协会的分会;大学内部的院、系、所等。
2、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名称、机构、场所;依法登记(工商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3、非法人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四、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行为能力
(一)定义:民事主体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并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负担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划分依据: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意思能力)。
2、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成年人;第二、视为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年龄界限;第二、精神状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年龄界限;第二、精神状态
3、法律行为的从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目的范围与法人的行为能力
(1)法人目的范围限制的性质学说:权
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制说。
(2)我国民法实务: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合释一10)。
2、法人机关与法人的行为能力
(1)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机关代为实施
法人机关:集体机关(股东、职工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个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通38)
(2)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第一、代表说;第二、代理说。
效果差异:代表人的法律行为;代表人的违法行为;代表人的事实行为。
(3)法人对其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交易安全,合同50之解释)
(4)法人的侵权责任(民通43;民通意见58)——完全性规范。
构成要件: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法人承担责任。
(四)非法人团体的行为能力
1、非法人团体的目的范围
2、非法人团体的负责人
五、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
(一)自然人
1、无限责任:自然人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现有的;将有的)负担其责任。
2、责任财产:自然人现有的及将有的一切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3、除外:债务人维持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生存和基本生活必须的财产不得作为责任财产。
(二)法人
1、独立责任;有限责任(民通37、48;公司3)
法人(公司、企业)仅以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对超出其经营管理
财产以外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2、实质:投资人的有限责任
投资人(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
3、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20第3款)
构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法律效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非法人团体
1、非法人团体有限责任
2、设立人或开办人无限责任
六、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一)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含义及其效果
1、含义: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解散。
2、效果:1、人格权的消灭(死者人格利益依然受法律保护);2、财产权被依法继承或继受或分配;
3、与之有关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4、自然人须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法人、非法人团体须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有关证照。
(二)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一、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二、人身关系消灭(配偶、子女)
第三、财产继承
(3)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效果
第一、死亡宣告撤销(事由;申请)
第二、撤销的效果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
力;恶意利害关系人的责任。
(三)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1、消灭事由:解散
2、法人清算
(四)非法人团体主体资格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