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_浙江省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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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机构,根据不同的科研任务和要求,配置相应的试验装备和设施,供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科研成果和标准检测试验的重要场所和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开展标准检测服务,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外优秀科技人才,形成科技创新团队。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为国外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
(四)提高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指南;负责建设的申请受理、专家评审、批准立项、中期评估、重组和撤销等;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审核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的必要性,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预算审查,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评审、立项、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编制建设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
(四)落实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场地和设备,保障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七条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可独立或联合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八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节能减排、发展海洋经济、重大疾病防治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建设。不受理省已有同类项目的申请。
第九条依托单位申请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的人选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新技术发展方向等,定期发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指南。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申报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按要求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1)、《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2)和《省
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集中评审,择优立项,由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依托单位签订《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严格按《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进行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其中对在省属科研院所中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第二年末,按合同书要求对相应的建设容进行检查,视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建设或调整建设容。
第十四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新增建设资金的20%。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软件等的购置,其中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实验材料等的支出不得高于20%。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施,其中单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办公室的联合评议。
第十五条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拨付。依托单位投入经费必须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及时到位。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严禁截留、挪
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实行“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务。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批准,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九条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报省科技厅备案,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工作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在对外开放与合作、人才流动与激励、学科建设与科研攻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必须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