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尖扎县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食堂采购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维护在校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进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进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要求
按照《全国学生营业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进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3号】关于“对学校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运送”的要求,对全县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统一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中小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材均实行定点采购配送。
三、实施原则
学校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确定必须按照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准入机制执行,并对不按配送协议履行配送的企业启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退出机制,以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
康。
附件1:
大宗食材配送企业准入制度
1、凡向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企业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经过审查考评等方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学校自主选择。
2、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商应为有以人为本理念、公益服务认识、社会责任明确的企业,愿意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供应服务。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经营和投诉现象,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按要求及时进行物资配送的能力。
4、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而且年审有效。
5、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6、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到专车专用。
严禁用食品配送车辆装运有毒有害,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
7、具有相应的贮存能力、其贮存(仓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
8、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协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地区的同期市场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做到随行就市,买卖公平合理。
9、配送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要求。
大米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1354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面粉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1355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食用油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153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肉类必须由取得国家定点屠宰许可的屠宰场提供,符合最新版本GB 2707标准,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配送给清真食堂的牛羊肉必须有宗教部门批准的“清真”标识。
鲜鸡蛋必须符合GB 2748标准。
10、严格执行和县营养办、各学校签定的学校大宗食材配送协议;不得私自更换配送食品的种类,不得超范围配送食品;由于某种原因需退出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时,应当在做出退出决定的1月前向县营养办提出申请。
附件2:
大宗食材配送企业退出制度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生产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供货期内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3、给学校配送《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4、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所供应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出现降低供货质量标准,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6、产品价格高于本县及周边地区的同期市场批发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的;擅自更换采购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的;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不按约定时间、地点送货的。
7、供货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货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