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02]7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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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财农[2002]70号
2002年7月17日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补助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边境草原、森林生态环境建设。预防外火入境、内火出境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费的各级财政部门、农牧业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农牧业、林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承担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营造任务的防火站、草原站、林业场站、森林消防队等单位。
第五条补助费用于在国界线内侧开设、营造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
第六条国界线内侧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是指为堵截外火入境,内火出境,在我国草原、森林面积较大的边境地区开设、营造的隔离带。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地段,由国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认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开设、营造地段由国家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认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宽度应符合立地条件,开设机耕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不低于100米,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不低于50米。
第八条开设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标准由财政部分别
商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
补助费主要用于机械费、设备维修费、化学除草剂费、机械油脂燃料费、生物防火林带营造费用。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牧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的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营造任务。于每年3月底之前分别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情况,地方各级资金投入情况,上年度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安排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财政部商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确定当年补助方案,由财政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费分别拨到省级农牧业、林业主管部门后,省级农牧业、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拨给省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门。
第十一条省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统一组织开设、营造防火隔离带,统一安排使用补助费。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费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按规定开支。
第十三条对用补助费购买列入政府采购品目物品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颁发〈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7]14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林业资金规定通知
抄送: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