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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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盟章程
第一条联盟名称
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盟(英文名称:National Youth Sports Clubs league)第二条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全国省市县各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政府、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研究机构、社团组织,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开放性、社会化的联盟合作组织。
本联盟从成员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体育运动优秀人才的培养,提高各项体育运动水平,推动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联盟成立合法性
本联盟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依法成立,经公安局批准刻制印章,用章合法性依法可查。
第四条联盟主要工作
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指导开展工作,为青少年业余体育提供资源和服务;
2. 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长期的互惠、互利合作关系,实现联盟成员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俱乐部运动技能教学的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围绕解决业余体育教育长期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定期组织各俱乐部进行工作经验交流会和科研成果报告会。
4. 开展全国运动技能测评项目和全国业余体育等级评定;
5. 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盟联赛活动;
6. 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盟其他活动。
7. 联盟成员单位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教育部、本联盟或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组织的运动竞赛等相关的各类活动。
8. 以本联盟为主导推动联盟成员合作探索运动技能的培训规律,共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中国特色现代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9.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信息发展的便捷手段,向各成员单位提供最新资讯服务、运动技能相关的培训服务。
10. 积极推进各运动项目专兼职教练队伍发展和业务培训,打造专业骨干队伍。建立各省市运动技能专家资源库,为各地体育运动教学与培训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11. 联盟每年举行多次专题讲座、论坛、联谊等活动,经常根据联盟成员的需要,依照联盟成员所在不同运动项目,有针对性地活动。
12. 联盟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能力水平,更好地为国家服务。
第五条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稼轩教育科技研究院。
(一)秘书处的职责:
1.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 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执行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联盟成员组成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组成。一般以单位联盟成员作为主要接纳对象。并坚持“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的原则。
1. 单位联盟成员:各类体育俱乐部,各体育培训机构。
2. 个人联盟成员:从事体育相关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一定造诣的个人。第七条成员资格
凡申请本联盟成员资格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可联盟理念;
2. 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成员条件
凡申请加入本联盟成员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位联盟成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体育俱乐部;
2、热心支持并促进产业投资健康发展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联盟成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联盟工作,并在体育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加入联盟程序
1. 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2. 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
3. 理事会审核批准;
4. 联盟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
第十条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 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3. 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4. 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1. 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2. 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4. 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成员资格终止
1. 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2. 联盟成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 单位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
证。
第十三条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联盟组织机构
设置为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1. 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2. 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主席为终身聘任制。
理事会设有: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
3.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活动策划,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联盟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招集。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联盟大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