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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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实施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即简称“一审终审”。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下情况:1. 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金额较低;2. 民事案件中,合同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3. 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三万元;5. 邻里纠纷等日常生活过是争议。

二、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以下步骤:立案、应诉、举证、审理、判决、执行。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速度快、简便、廉价。

1. 立案简易程序的立案一般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书面诉状。

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进行受理,并登记立案。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立案条件比普通程序宽松。

2. 应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的异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法院即可受理。

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 举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举证。

4. 审理法官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通过审查材料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案件争端的实质,进行事实审定,并进行法律的适用。

5. 判决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法院会尽快作出判决,并公告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审理的判决一般属于一审终审,即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没有上诉程序。

6. 执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即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判决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

如果被判决方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简易程序的优势和问题1. 优势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优势在于效率快、成本低。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问题提出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指定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它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审判案件的判决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 简易程序的定法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定法是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有如
下三种:第一,涉及判刑六月以下的轻微犯罪;第二,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及国防安全,但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涉
及军队行政管理,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无节制地扩大或
缩小,而是有一定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有组织地审理;
第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严重破坏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混
乱等案件;
第四,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可以宣判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第五,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但对更多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审理。

4 总结
根据具体的情况,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使得审判案件的判决更加准确、便捷、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权利也更加到位。

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裁判文书止,应当适用的法定期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审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对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民事案件审限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审限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2. 不适用范围(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审限的案件。

三、民事案件审限的期限1. 第一审民事案件(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第二审民事案件(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3. 再审民事案件(1)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按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执行;(2)再审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按照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执行。

4. 执行案件(1)一般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2)特殊执行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执行期限。

四、民事案件审限的延长1. 延长条件(1)因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审理期限无法正常进行的;(3)因其他原因导致审理期限无法正常进行的。

2. 延长程序(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3)下级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违反民事案件审限的法律责任1. 违反审限的法律责任(1)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案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审限的处理措施(1)人民法院应当对违反审限的行为进行调查,查明原因;(2)对违反审限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3)对因违反审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可以申请 调解、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 行等。
VS
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如实陈述事 实等。
简易程序的审判期限
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通知其履行义务。
执行措施
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 能力,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措施,并可以视情况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搜查、划拨
、拍卖、变卖等。
执行中止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定情形 ,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01
02
03
内部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 行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审 查案卷、听取汇报、调阅 案卷等方式进行监督。
要求再审
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简 易程序判决或裁定确有错 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 审。
THANKS
感谢观看
证据判断
法官需要根据审查结果对证据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能 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的方式和程序
质证方式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质证和口头质证 两种方式进行质证。
口头质证程序
在口头质证中,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 问、辩驳和申辩。
05
CATALOGUE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上诉的程序和效力
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判决将被暂停执行,再审法院将根据再审结果决定是否撤销 原判决并作出新的判决。如果再审成功,原判决将被撤销并作出新的判决;如果 再审失败,原判决将继续执行。

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适合⽤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适合⽤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有哪些的内容。

适合⽤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简易程序的。

这类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的案件。

这类案件被告⼈的罪⾏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

⼈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的罪⾏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罪⾏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民检察院提出适⽤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简易程序并征得⼈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民法院可以适⽤简易程序。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直接向⼈民法院控告被告⼈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涉他⼈婚姻⾃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是犯罪⾏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有⾜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民法院进⾏⼤量的调查取证⼯作,适⽤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案件(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第157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解释第264条)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诉解释》第257条:(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258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该解释第260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1.起诉: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审理前准备:(1)简便传唤与送达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简易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或其他适用条件,采用简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诉讼的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满足当事人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金额较小、争议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时选择简易程序提起诉讼,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维持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速度快: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的特点。

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着眼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2. 简易审判:简易程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以事实为导向,不过多纠缠于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简捷的审查。

3. 简化操作: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办案手续简化,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和程序操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司法公正。

4. 结果一次定生效:简易程序下,一审判决书即为终审判决,不再设上诉程序。

在普通程序中,即使是一审胜诉,被告方还可以上诉,导致案件时间拉长,但简易程序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1. 立案阶段: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立案。

2. 送达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否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权。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解释证据。

4. 庭审阶段: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质证等。

5. 审理终结: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审判决。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1. 民间借贷纠纷:如小额借款合同、赊销合同等。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是一道常见的法律考试题目,要求考生简要描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回答这道题目。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篇1一、简易程序的定义简易程序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于一些简单案件或法律事务,采用简化程序、简化步骤、简化文件等方式,以达到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或办理事务的目的。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如交通事故、小额借款等。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简化程序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是简化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省去了很多繁琐的程序和步骤,如证据调查、法庭辩论等。

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 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受到限制。

例如,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诉,不能申请延期审理,不能上诉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加快审理速度,降低诉讼成本。

3. 强调书面审理简易程序强调书面审理,即以书面材料为主要证据。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材料,法官也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口头陈述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提高审理效率。

4. 适用范围有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如小额借款、交通事故等。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股权转让等,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具有简化程序、限制当事人权利、强调书面审理、适用范围有限等特点。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篇2简易程序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于一些简单、明显的案件或事项,采用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

其特点如下:1. 简便、快捷:简易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避免繁琐的程序,使案件能够更快速地进入审判和执行阶段,提高司法效率。

2. 节约司法资源: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减少法官、陪审员、证人等参与人员的数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应对大量案件。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就是波波、聋、哑人的;3.辩护人并作有罪辩解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为被害人存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予以追责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检察院案件的被告人对于控告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驳斥的;6.其他不必适用于简易程序的。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2021/2/33,单选)a.刘某系则末成年人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c.辩护人高某指出刘某有罪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答案及解析]c.考查严禁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以下案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佛卡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说才处置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表述》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几种事故类型

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几种事故类型

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几种事故类型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

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交警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简易流程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简易流程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简易流程适⽤范围包括哪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民事案件进⾏审理的时候,审理的程序有两种,分别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通过⽐较简便的司法程序审理案件,那么简易流程适⽤范围包括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简易流程适⽤范围包括哪些简易程序适⽤的范围,是指哪些法院以及哪些民事案件能够适⽤简易程序来加以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范围是:(⼀)适⽤简易程序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民法院,仅限于基层⼈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基层⼈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两种形式:⼀种是基层⼈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的乡、镇常设的⼈民法庭;另⼀种是基层⼈民法院为巡回审判,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

除此以外,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最⾼⼈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简易程序。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民事案件。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双⽅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须审判⼈员作深⼊的分析判断,就可以认定双⽅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原则分歧。

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个整体,是认定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简易程序审理。

此外,当事⼈对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愿选择适⽤简易程序,经⼈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若⼲规定》)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适⽤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或者双⽅当事⼈⼈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5)⼈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只有一人,或者案件原告为死者共有人,家属只有一人,本人同意申请简易程序的;。

二、涉及金钱数额较小的案件,最高可以达到1000元的;。

三、涉及金钱数额较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书中文字清楚,可以作为判断依据的;。

四、犯罪嫌疑人表明自己有违法行为,并具有依法判处某些罚款或者拘留的情形;。

五、行政处罚当事人本人要求办理简易程序或者案件受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办理简易程序的。

此外,另有其他情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但双方认可案件的实质或者双方有和解书且当事人都同意申请简易程序等等都可以适用本程序的。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辅导之刑事案件简易审的特点-fashuo.doc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辅导之刑事案件简易审的特点-fashuo.doc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有: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实施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

第三类自诉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依
法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三、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
理20日以内审结。

12。

166.独角兽法考(民诉)-简易程序

166.独角兽法考(民诉)-简易程序

第十章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诉法》157)(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和审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256条)2.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3.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民诉司法解释》第257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一)起诉与送达(《民诉司法解释》第261条、《简易规定》4条—8条)可以口头起诉——送达地址确认——简便送达1.起诉的方式《简易程序》第4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2. 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最高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2月)对《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做了修正: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送达地址确认《简易程序》第5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2.法律条文内容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2.审理期限五、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六、结论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八十七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进行立法释义解读,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立法者借鉴国外经验,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2.法律条文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根据第八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意味着,一些特定案件如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启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易程序适用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具有特殊性质,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

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防止简易程序过于简化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这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2.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判决。

《简易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是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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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简易程序的审理做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其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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