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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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则
核心内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接着就是要履行合同。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哪些原则要遵循?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
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
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
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
规定。
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
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
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
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
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三、情势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
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
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
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
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
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四、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
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
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