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一表一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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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改善,居民对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收费的呼声很高。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张家口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推进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经广泛调查研究,制定了抄表到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住宅,给水工程设计一律按以下规定进行。为减少扰民,用户水表户外安装、表井集中设置,或在地下室留出专门空间集中安装,一户一管。也可结合城市供热按户分环、分户控制的要求,在保温措施良好的情况下,将分户水表安装在楼梯间的专用管廊内。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安装用户水表到供水管网之间(含水表)的给水设施,对自行安装的,不予验收通水。以城市供水主次管网三通为界,属用户小区范围内的给水设施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和决算,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
二、对2002年1月1日以后申请供水的新建楼房(含在建楼房以及2002年6月30日以后入住的楼房),从发文之日起,按照前条规定的办法由供水公司对给水系统进行改造,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通水。
三、对已经通水的用户,按照用户自愿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对用户现有给水设施进行改造。改造方式视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水表户外集中安装,地下室集中安装,TM卡表、IC卡表户内安装等多种方式,由用户集体自愿选择。具体实施时由用户楼房单元集体提出申请,供水企业负责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费用按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由用户投资。2002年先搞试点,市区及宣化区、下花园区三个供水企业,先在不同类型、不同地段选择部分楼房进行各种方式的“抄表到户”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四、对已抄表到户的用户,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用水证》制度,按《用水证》注册人口实行阶梯式水价。《用水证》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监制,替代居民用户供用水合同。产权界定以用户水表为界,区分维护管理责任。
五、对二次供水单位以及住宅小区供水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的单位,可按总表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按《张家口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趸售水价,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由供水企业确定。同时供水企业与二次供水单位、小区物业公司按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城市供水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城市供水合同》。
六、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供水公司采购安装的水表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到期更换,供水企业按月收取水表租金。水表租金由市物价局核定标准。
七、给水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均要严格按照冀建材[1998]346号文件规定,淘汰镀锌管和铸铁管,大力推广使用新型供水工程材料,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确保给水设施安全使用。
八、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供水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住宅采取多种方式,稳步推进。
九、市建设局以及宣化区建设局、下花园区建设局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开工许可要严格把关,确保新建楼房给水设施按新规定设计,由供水企业负责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政办字[2002] 77号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字[2002]53号)下发后,标志着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为城市供水实行阶梯水价工作奠定了基础。目前,新设计的住宅已经从设计阶段开始全面推行了“一户一管、水表户外安装”;对部分尚未入住的新建楼房也进行了“一户一管、水表户外安装”的改造工作。鉴于设计方面的原因和冬季临近,给改造工程带来难度。近日,河北省建设厅又发出《关于加大“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实
施力度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进程的通知》(冀建城[2002]285号),对此项工作提出一些新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提出补充意见通知:
一、2002年5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住宅,应从设计阶段开始,实行“一户一管、水表户外安装”的设计,这项工作由市建设局在设计审查和开工许可中进行控制。各供水公司在办理通水时要对户内给水实施进行查验,同时核验设计图纸和开工许可证日期,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通水手续。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通水。
二、对今年已竣工的住宅,只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入住的楼房可先验收通水。为尽可能减少每块总表内的居民户数,凡能够实行TM卡和IC卡水表安装的应推行此种改造方式。对2003年1月1日以后入住的楼房,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改造,否则不予验收通水。
三、对已通水的用户,因改造投资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应当分阶段分区域制定计划逐步改造。为加大“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实施力度,按照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其改造费用可由供水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并计入供水价格。我市改造工程费用按现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计价,供水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用户负担三分之二。改造工程必须按照统一设计并统一采用“一户一管、水表户外集中安装”的方式,由供水企业统一安排实施。具体改造程序为:用户向供水公司提出申请并缴纳有关工程费用,供水公司按计划安排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