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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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工会):

送审登记表(企业方)

送审登记表(职工方)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年,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二条企业建立以为主的基本工资分配制度,年月日企业职工人数共计人,其中在职职工人,内退职工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人订立了劳动合同。

第三条根据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年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增(减)万元,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元,同比增(减) %。

第四条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等指标,参照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以及资本、技术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岗位工资差距。

第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规章制度也应予以相应修改。

第六条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七条企业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企业因工作生产需要,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嫁、丧

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条企业在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如因故拖延,应及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订立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销、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当协商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对违约事项予以纠正,也有权要求违约方作出相应赔偿,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今后发布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异议的审查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企业首席代表签字:职工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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