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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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讨论稿)

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维护好群众利益和实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强力推进城市建设,遵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妥善解决好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减少拆迁纠纷,加快推进XX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X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借鉴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成功的做法,结合本棚户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为重。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妥善解决棚户区拆迁户的补偿安置问题,促进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确保“住有所居”。

2、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维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和谐拆迁,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3、统筹兼顾、合理补偿。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

种利益关系,使补偿安置工作做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4、用足政策、统一标准。坚持与国家、省、市征收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适度的补偿安置标准,保持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明确任务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同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XX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区XX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四、征收拆迁范围

XX市XX棚户区改造项目(建材五金灯饰市场)总体规划蓝线图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根据具体规划功能布局,分步实施。

五、征收实施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地块的房屋征收。

六、搬迁期限

自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搬家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七、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以实物安置进行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被拆迁房屋的类型以郴州市房产局产权登记簿上所登记的类型为准。

(一)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按评估价格或协议价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估价方法按《X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3〕XX号)为基准价(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征收人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1、房屋类别按X政发〔2013〕X号文中附件3《XX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表》级别范围划分。

2、产权门面以及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而现用于经营性用房的,且具有合法有效工商、税务登记证照的门店,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性质的门面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门店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审查认定后,按现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征收人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3、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门面和核定的经营性用房,可另外享受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实际月租金或者参照周边非住宅的市场月租金平均价格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仅限被征收人享受)。

(二)产权调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由北湖政府同新棚

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统一指定安置房的位置,按被征收房屋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实行1:1.3进行住宅产权调换,互不找差价。住宅产权调换的偿还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1、被征收户住宅产权调换在服从指挥部指定的安置房前提下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比例安置后,补偿安置房屋面积仍不足45㎡的,按《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3〕XX号)所确定的同类地区45㎡予以补足。棚户区非住宅(非住宅已改为住宅用房的除外)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户型的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原有产权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征收时段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超出被征收房屋原有产权面积部分应结算差价,超面积20㎡(含20㎡)以内的,按2780元/㎡结算;超面积20㎡以上(最多不得超过30㎡)的按市场优惠价4580元/㎡结算。

3、门店产权按同等楼层进行调换的,被征收产权门店现有合法建筑面积调换新建产权门店同等的建筑面积,互不找差价。新建产权门店不足原有产权面积按现行征收时段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超面积(最多不得超过20㎡)的第一层产权门店按市场优惠价21800元/㎡补差结算,超面积的第二层以上按市场优惠价8800元/㎡补差结算。

3、住宅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付时提供以下必要的简单装饰装修标准: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产权调换房屋不补楼层差价。

5、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人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办证手续,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同等产权面积内办证所产生的税、费(包括房屋维修基金)由征收人负责,超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而现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办法参照住宅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

(四)对有产权证的杂房按1800元/㎡予以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拥有产权证杂房的被征收人可以优先按市场销售价格优惠25%购买车位。

(五)经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在其使用时限内的按1100元/㎡予以货币补偿。对于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物和超过使用时限的临时建筑物作违章建筑物处理,不予补偿。

(六)原有房屋为公房,符合房改政策,但被征收户已享受经济适用房或改制房屋补贴的,被征收户应当先退还其享受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补贴(具体政策标准由XX市房产局批复决定)或改制房屋补贴款项后,征收人可按本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对拒不退还其享受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补贴或改制房屋补贴款项的被拆迁户,征收人不予安置补偿。

(七)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对拥有多处住房的同一产权人,只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优惠政策。对于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多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居住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包括继承转让、夫妻离异等),在办理确认产权手续(以诉讼、公证等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并交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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