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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附件3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附件3
附件3:
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1.1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编码 00.0100 00.0101 00.0102 00.0200 00.0200x001 00.0300 00.0900 00.0900x001 00.0901 00.1000 00.1100 00.1101 00.1200 00.1201 00.1300 00.1301 00.1400 00.1400x001 00.1400x002 00.1500 00.1500x001 00.1500x002 00.1600 00.1601 00.1602 00.1700 00.1800 00.1801 00.1802 00.1900 00.2100 00.2101 00.2102 00.2200 00.2201 00.2202 00.2300 00.2300x002 00.2300x003 00.2300x004 00.2400 00.2400x001 00.2500 00.2500x002 00.2800 00.2900 00.2900x001 手术名称 头和颈部血管治疗性超声 头部血管治疗性超声 颈部血管治疗性超声 心脏治疗性超声 心脏血管治疗性超声 周围血管治疗性超声 其他治疗性超声 治疗性超声 高强度聚焦超声治疗 化学治疗物质植入 重组人类活化C蛋白输注 重组蛋白输注 吸入一氧化氮管理 一氧化氮疗法 奈西立肽注射或输注 人类B型钠尿肽(hBNP)输注 噁唑烷酮类抗生素注射或输注 注射噁唑烷酮类抗生素 输注噁唑烷酮类抗生素 大剂量白细胞介素-2[IL-2]输注 输注白细胞介素 注射阿地白细胞介素 药物的静脉旁路移植[引导]加压疗法 经活体外血管治疗 高压移植[引导] 血管加压剂灌注 输注免疫抑制抗体疗法 单克隆抗体治疗 多克隆抗体治疗 经输注的血脑屏障破坏术[BBBD] 颅外脑血管的血管内显像 颈动脉血管内超声(IVUS) 颅外脑血管血管内超声(IVUS) 胸内血管的血管内显像 胸内血管血管内超声(IVUS) 胸主动脉血管内超声(IVUS) 周围血管的血管内显像 周围血管血管内超声(IVUS) 上肢血管血管内超声(IVUS) 下肢血管血管内超声(IVUS) 冠状血管的血管内显像 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IVUS) 肾血管的血管内显像 肾血管血管内超声(IVUS) 血管内显像,其他特指的血管 血管内显像 血管内超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11.11
•【文号】人社部发[2010]84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续(一)
6.3.3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信息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指标,见表14。

6.3.4 日常巡查信息
日常巡查信息的指标,见表15。

6.3.5 专项检查信息
专项检查信息的指标,见表16。

6.3.6 书面审查信息
书面审查信息的指标,见表17。

6.4 监察案件信息
监察案件信息的指标,见表18。

6.5 网格管理信息
6.5.1 网格动态监控信息
网格动态监控信息的指标,见表19。

6.5.2 网格信息
网格信息的指标,见表20。

6.5.3 网格内监察人员信息信息
网格内监察人员信息的指标,见表21。

6.6 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信息6.6.1 监察机构信息
监察机构信息的指标,见表22。

6.6.2 监察员信息
监察员信息的指标,见表2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11•【文号】人社部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核批准,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是:LD/T31-2010,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年11月11日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11-11发布2011-01-01实施)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指标编码结构5 指标内容5.1 指标类型5.2 指标长度6 基础指标集6.1 指标使用说明6.2 用人单位监察信息6.3 监察执法信息6.4 监察案件信息6.5 网格管理信息6.6 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信息附录A(规范性附录)指标补充编码前言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建华、翟燕立、赵森、杨春明、崔尧、汪诚。

引言为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标准,规范全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标准,并作为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开发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信息规范。

该标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488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疾病分类管理,加强医保支付管理,确保全省医疗、医保数据的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的要求,现就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疾病分类编码、手术与操作编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新版国际疾病分类编码(ICD-10)、国际手术与操作分类编码(ICD-9)(以下合称为新版ICD编码)。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上报有关病案数据、统计报表时,应严格按照新版ICD编码内容填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版ICD编码统计汇总分析医疗服务相关数据。

二、新版ICD编码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网站公布,并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省级职工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登录下载。

今后新版ICD编码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维护,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信息。

三、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省级职工医保信息系统于2017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ICD编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本机构系统中新版ICD编码更新工作,并开始使用新版ICD编码上报疾病诊断、手术操作代码。

四、新版ICD编码启用后一个月内为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过渡期间新旧编码可正常使用,过渡期结束旧版停止使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社部发〔2016〕140号)精选全文完整版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社部发〔2016〕140号)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
体检编号:公务员录用
体检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

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检验项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1.02•【文号】人社厅函[2011]581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行政区划代码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各个地区(机构)的标识项,是确保地区间信息交换源头地和目的地的唯一代码。

为确保业务正常开展和数据完整准确,需在国家有关标准基础上,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并规定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的流程和规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系统适用范围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原则上均使用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

跨地区业务类系统(异地转移、异地退管、异地就医等)、交换区联网数据管理类系统(联网监测、财务交换库、基金监管、就业监测等)、社会保障卡类系统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应与部里实现同步更新。

本地业务类系统(社保核心平台、劳动99、新农保系统等)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可根据统一版本适时更新。

二、变更管理原则(一)统一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结合本行业数据管理层级和经办机构分布特点,制定本行业行政区划代码扩充规则。

具体参见《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的附件2。

(二)集中管理。

部里根据各地变更申请情况,依据扩充规则,集中编制并发布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启用。

(三)稳定实用。

凡独立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地区(机构),在系统中均须具有对应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

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规则

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规则

附件2
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码规则
根据人社部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今年开始,全国统一使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统计信息系统”,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码为用户名登录网上系统,进行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

按照人社部要求,今年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由12位数字连续排列组成,前6位为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审批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8位为机构性质代码,10为公共服务机构,20为经营性服务机构;第9位、10位为审批年度,最后2位由发证机关赋予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顺序号。

另外,各市(州)开发区由于没有行政区划代码,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服务机构许可证编码统一划入本市辖区统一编号。

长白山管委公共服务机构前8位为22242630,经营性服务机构前8位为22242640。

吉林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修改。

其他内容需要修改的规章,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9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1990.8.141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0.9.811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1990.11.912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13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1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2.10.16(2010.11.12)1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1994.1.1.1116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17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18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1994.12.2219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20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21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1995.4.2422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1995.11.123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2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2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1996.7.3126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1996.1.92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28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1997.1.829人事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发[1997]78号1009.8.2030人事部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人发[1998]76号1998.8.2031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社部令第4号修改)2001.10.1(2005.4.22)32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社部令第5号修改)2003.11.1(2005.6.24)33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2005.1.1(2010.11.12)34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35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36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3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38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39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40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4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44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3]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45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46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47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48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49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5.1.150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5.1.151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5.1055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56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57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58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59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60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1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1999.3.1964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2000.7.166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7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68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6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2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2001.12.1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4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2004.1.175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6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2004.1.17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2004.5.18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05.3.182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4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06.10.185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86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1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1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附件11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填写说明
1.本表是办理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15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的,办理有关待遇支付业务时填写。

2.单位名称:与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3.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与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中记录的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一致。

4.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有效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个人编号:指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数据库中的编号。

6.民族: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7.实际终止年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已获得外国国籍的时间;人员死亡的,填写死亡时间。

8.终止原因: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15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等情况据实填报。

9.领取人:指实际领取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0. 领取人信息:指领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的领取人信息。

当领取人不是参保人员本人时,应填写与参保人员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三部分表号:人社统GS4号制表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0号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企业农民工问卷调查情况说明一、调查对象(一)所在企业基本情况表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资人员回答。

(二)个人问卷调查对象为在各类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每个企业不超过15人。

二、企业编码(8位)封面的企业编码为8位,前4位为城市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后4位为调查城市全部调查企业从0001开始连续编码。

该代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问卷印出后、发放前用打号机编号。

三、答案填写对企业农民工逐个访问,每个农民工单独使用一份问卷,答案填在最右边的列中。

四、报告期(一)除已经注明时间外,时点指标按2015年11月1日的具体状况回答。

(二)调查问卷中,“上周”为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1月1日,“上月”为2015年10月,“上年”为2014年。

五、问卷审核审核人员应对问卷回答是否完整、跳转关系是否正确、相关问题的回答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审核(不能出现该“回答的而没有答,不该回答的却回答了”的现象)。

审核人员需要修正问卷答案时,请使用红色墨水/油墨的笔。

修正时,应保持原答案清晰可见。

不合格的问卷,退回调查员再次访问。

所在企业基本情况(从下页起,由农民工个人回答有关问题)企业农民工个人情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门类代码大类代码类别名称A 农、林、牧、渔业01 农业02 林业03 畜牧业04 渔业05 农、林、牧、渔服务业B 采矿业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 非金属矿采选业11 开采辅助活动12 其他采矿业C 制造业13 农副食品加工业14 食品制造业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6 烟草制品业17 纺织业18 纺织服装、服饰业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 家具制造业22 造纸和纸制品业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 医药制造业28 化学纤维制造业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 金属制品业34 通用设备制造业35 专用设备制造业门类代码大类代码类别名称C 制造业36 汽车制造业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 仪器仪表制造业41 其他制造业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 建筑业47 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49 建筑安装业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F 批发和零售业51 批发业52 零售业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3 铁路运输业54 道路运输业55 水上运输业56 航空运输业57 管道运输业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59 仓储业60 邮政业H 住宿和餐饮业61 住宿业62 餐饮业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 金融业66 货币金融服务67 资本市场服务68 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门类代码大类代码类别名称K 房地产业70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 租赁业72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3 研究和试验发展74 专业技术服务业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6 水利管理业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8 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9 居民服务业80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81 其他服务业P 教育82 教育Q 卫生和社会工作83 卫生84 社会工作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5 新闻和出版业8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87 文化艺术业88 体育89 娱乐业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0 中国共产党机关91 国家机构92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93 社会保障94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95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T 国际组织96 国际组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的通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经营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人社部 证书名录

人社部 证书名录

人社部证书名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是中国政府负责劳动、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

在人社部的官方网站上,有一个名为"证书名录"的栏目,用来提供关于各类证书的相关信息。

"证书名录"作为一个信息平台,主要收录了经人社部认定、发证机关颁发的各类证书信息。

这些证书种类繁多,涵盖了劳动者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定、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等各个方面。

首先,"证书名录"为劳动者提供了技能培训证书的查询功能。

通过搜索功能,劳动者可以查询他们所获得的技能培训证书是否被人社部认可,并获得该证书的具体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等。

劳动者可以通过这个平台验证自己的培训成果,增强对技能培训的信心。

其次,"证书名录"还提供了职业资格认定证书的查询服务。

职业资格认定证书是评价劳动者专业技能水平的重要依据。

通过证书名录,劳动者可以核实自己所拥有的职业资格认定证书的有效性,并获得相关详细信息。

这有助于劳动者在就业时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并提高就业竞争力。

此外,"证书名录"还提供了社会保险相关证书和劳动合同备案证书的查询功能。

社会保险证书的查询可以帮助劳动者核实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而劳动合同备案证书查询则可以帮助劳动者核实自己的合同签订情况,确保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总之,人社部的"证书名录"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查询平台,帮助劳动者核实和查询各类证书的有效性和具体信息。

劳动者可以借助这个名录,验证个人的学习成果和专业能力,确保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27532273_政策吹风

27532273_政策吹风

19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从2022年7月起,享受3个月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各地要加快建立省级一体化的就业补贴政策申领经办系统,其中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网上申领,并通过网站、手机APP 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补贴申领、资格核对、进度查询、资金发放等服务。

目前暂不具备全程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尽量通过电话咨询、指导、预约等方式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扩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7号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等方式,针对多样化就业需求开展联合招聘,加大服务力度和招聘频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拓展各类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为劳动者精准推送就业信息,打造更优、更便捷的线上招聘服务平台,满足各类求职者就业择业需求。

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就业服务,有序开展日常招聘和小型化、灵活性专场招聘活动,安全有序举办线下招聘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05号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

此件仅供参考,未正式印发。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2月23日第2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日(可以在内网公开)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文办法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公文(包括党组、部、厅发文、发电,下同),是部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部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办公厅是部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部属各司级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按照公文内容和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种类主要有:(一)部令(令)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由部长签署发布的、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或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人社统GS3号表

人社统GS3号表

五、附录一、人社统GS3号表1.此表不包括由民政部门支付离退休费的人数和保险福利费用。

2.计量单位千元后不保留小数。

二、人社统SD1号表1.人事部门填写除“劳动监察”、“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项之外的项目。

2.劳动保障部门填写除“人事行政”项之外的项目。

三、人社统EP1-11号表1.EP1号表月报报告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2.EP2号表中登记失业率保留2位小数。

3.以“千元”为计量单位时保留一位小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时,保留两位小数。

4.EP6号表的统计对象是依据《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人员和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人员。

表后补充报送以下材料:(1)香港、澳门、台湾各自在内地就业的期末实有人数;(2)各国在中国就业的期末实有人数。

四、人社统LM1-2号表1.调查范围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注册登记、持有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

调查对象是上述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调查对象填报,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对全国的情况进行汇总。

五、人社统OS1-4号表1.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办技工学校和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陆续划归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原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技工学校情况,在1号表的“行业办”中反映。

2.中央部门办技工学校情况,在OS1号表的“国务院部委办”中反映。

3.民办技工学校情况,在OS1号表的“民办”中反映外,还要在OS2号表中反映。

4.非劳动保障部门办的就业训练实体情况,只在OS2号表中反映。

5.OS2号表由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和填报。

6.人社统OS1号表宾栏第9项“技师、高级技师”,填写全体教师中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数。

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样本

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样本

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样本
以下为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的样本:
[职业资格证书.png]
该证书为人社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字样。

证书正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证书题目,通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正下方为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在每个证书上都是唯一的,用于确认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部分为证书持有人和职业信息。

该部分列出了证书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以及所获得的职业资格和资格等级。

这些信息是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考试结果来确定的。

第三部分为发证部门和日期。

该部分显示了证书的发证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证书的发证日期,即证书颁发的具体日期。

职业资格证书是证明个人职业技能和资格的重要文件,有助于提高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

以上是一份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的样本,实际证书的具体信息可能有所不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新编新编号完整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新编新编号完整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新编新编号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09]177号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2004]3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此件不公开)主题词:人力资源工资通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8日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7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7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1999〕213号)精神,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安全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发行社会保障(个人)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所制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开发和应用,并根据《安全要求》结合本地的应用环境,制定具体实施的安全方案,确保社会保障卡系统的规范、统一和安全。

二、我部将于近期制定下发社会保障(个人)卡注册管理、初始化管理、厂商选择和密钥管理等有关规定,此后将正式受理各地的发卡申请。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得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盲目发卡。

确实具备发卡条件的地区应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申请注册后再行发卡。

三、全国通读(写)文件的读(写)密钥以及其他需要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要由相应的部级根密钥逐级分散写到用户卡中,任何地区不得自行采用其他途径生成,也不得随意改变这些文件的读写权限。

2000年6月7日c29944--010808wjk——结束——。

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附件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公章):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填报时间:
单位负责人:单位经办人:
填写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2、本表填写的对象为:纳入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改革启动时点至单位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3、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户籍所在地:按照身份证件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填写。

4、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5、退休时间:改革时点尚未退休,单位办理首次参保登记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退休审批表上确定的退休时间填写,在职工作人员不填写。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附表增加信息采集项目(新增附表可一人一表也可多人一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09.21
•【文号】人社厅发〔2016〕149号
•【施行日期】2016.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修订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要求,我部建立实施了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并制定下发了《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以下简称2010版监测指标)。

随着就业业务的发展和监测工作的推进,2010版监测指标已不能满足对重点业务进行全面监测的要求。

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我部对2010版监测指标进行了修订,形成《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2016版)》。

现印发给你们,从上报2017年第一期就业监测数据时开始执行。

附件: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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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新编号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办规程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各地要服从大局,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并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

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做在前、做到位。

要总体筹划,突出重点,注重对转移接续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面对面宣传和政策解读释疑;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既注重利用平面、电子媒体,也可印发小册子、宣传单等;要深入到企业基层开展宣传,指导和督促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到车间、工地一线,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要注重政策宣传通俗易懂,做到政策口语化、权益数量化、流程形象化,通过举实例、算细账等方式,让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看得明白,心中有数;要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络,大力开展正面宣传,同时制订相关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地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暂行办法》的实施,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特别是实施的时间紧、任务重,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

部里将举办《暂行办法》培训班,对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对县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单位和业务骨干、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力求使所有管理和经办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手段和水平,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已实现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要调整完善本地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系统与部里金保工程“异地业务系统”无缝连接,通过电子化方式办理转移手续;尚未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同时要加快本地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尽早实现转续业务操作的信息化。

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的统计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的问题。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争取领导支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抓好实施工作。

要及时研究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此件公开,两个附件不公开)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

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

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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