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45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 〕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 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 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 区、市 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 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由文化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
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 由中央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 同时还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文化部报送申请材料。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中央部门。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各省 区、市 申请保护补助费 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 于每年月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 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文化部下达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 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 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和文化部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 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政部和文化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 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 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九条 接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文化部 年 月 日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