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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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2001年5月)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发文字号】文市发[2001]1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1.05.30

【实施日期】2001.05.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2001年5月)

(文市发[2001]13号2001年5月30日)

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音像连锁经营发展迅速,对优化音像市场结构,提高正版音像

制品的市场占有率起到了明显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音像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是深化音像流通体制改革,促进音像市场结构调整的重要

措施。各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当地音像市场发展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进行总体

规划,特别要对大中城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数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既要防止独家

垄断,又要避免恶性竞争,积极扶持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单位开展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是指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统一采购配送音像制品或授予特许权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特许连锁,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模式及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字号注册登记和从事连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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