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承包合同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照《天然草原合理载畜量的计算》(NT635-2002)标准,
核定其载畜量为牛 头或羊 只。(此款约定只针对放牧
草原)
二、承包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为 年。
三、承包方式
乙方以
承包草原(家庭承包、联户承包、对
内竞价承包、其它对内承包方式、对外承包)。
四、承包费用
承包费每年人民币(大写)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第三项约定交纳草原承包费; 2、依法保护和使用草原。不得开垦草原及进行其他破坏 草原植被的活动。不得非法改变草原用途; 3、亩产干草量低于二十五千克的草原,应当采取具体措 施改良建设;
4、开展草原建设应当采取补播、松土、灌溉、施肥等不 翻耕草地的建设措施;确需翻耕草地的,应当选择适合当地气 候、土壤、水肥条件的牧草品种,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 积、播种日期及所播报品种报县或市草原监理机构备案;
。 七、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在承包期内流转所承包草原,应当在得到甲方书面同 意后生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应当 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属于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由甲方与受让方 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为原合同的剩余期限;属于其 它方式流转的,由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八、违约责任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等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 划;
6、承包草原用于放牧的,不得超载过牧; 7、国家建设征用、使用、占用草原,应当服从国家建设 需要; 8、做好承包经营的草原防火及鼠、虫害防治,防火期内 不得在草原上用火,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及时向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报告并进行扑救; 9、双方约定的乙方其它义务:
草承字[ ]第 号
草原承包合同书
黑龙江省畜牧局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修订
草原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市 县(市、区、农场) 乡(镇) 村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⑴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侵害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 强迫或者阻碍乙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停止侵害,返 还承包的草原或者恢复原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可以终 止合同。 ⑵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 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乙方可以终 止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⑴未按期交纳草原承包费的,以日为单位,按照年承包费 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拒不支付的,甲方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并解除合同; ⑵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 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重新组 织发包; ⑶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保护和基础建设设施由于乙方管理 不善遭到人为破坏,无法找到破坏人或破坏人无力赔偿的,由 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负责赔偿; ⑷不执行草原禁牧政策或超过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放 牧牲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年承包费的10%进 行赔偿,实际损失超过合同金额10%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损 失赔偿损失;
。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十五日内将本合同报县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 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 行调整;确需适当调整的,应当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办理; 4、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 6、根据饲草饲料产量增加情况,合理调整放牧草原载畜 量;
元( 元/亩×
亩)。其中:
甲方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乡(镇)每年人民
币(大写)
元;县(市)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
县(市)、乡(镇)应得的承包费按所列
方式收取:
1、甲方代收,由甲方上交县(市)、乡(镇)有关部门;
2、县(市)、乡(镇)有关部门直接收取。
第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按本条前款规定交齐当年的草
7、双方约定的甲方其它义务: 。
六、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依法享有承包草原流转的权利; 4、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承包草原的优先承 包权; 5、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 济的权利; 6、承包草原被征用、使用、占用时,有依法获得补偿的 权利; 7、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继承; 8、双方约定的乙方其它权利:
一、承包草原性质、面积、位置、现状、用途、载畜量
甲方同意将草原所有权性质为
(国有草原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草原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集体所有
草原、其它)的
亩草原承包给乙方。该草原坐标为
,东至
西
至
南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北至
。该草原植被类型
为
,使用现状
,其中草原围
栏 延长米,草原防护林 亩,亩产干草 千克,承
包用途
(采草、放牧、其它)。
⑸不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占用草原,不服从政 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依法负责赔偿。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原承包费,以后每年 月 日交纳当年承包费用。
草原承包费可以根据牧草价格的变化情况,每五年调整一
次,具体标准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3、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 逐步提高;
4、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5、对乙方违反《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行为向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6、监督乙方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7、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草畜平衡、草 原禁牧等制度。 8、双方约定的甲方其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