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婚姻类型及其家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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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及其家庭形式
1.群婚
人们实行群婚的时间实行当漫长的,这包括了前氏族公社时期 和母系氏族公社的前期和中期。人类先是实行集团内的群婚,也就 是通所说的血缘婚(班辈婚);然后才实行的集团外群婚,通常被 称为氏族外群婚。 (1)血缘婚及其家庭形式 时间:前氏族公社 血缘家庭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家庭形式。在原始社会的旧石器 时代,人类经过长期经验的积累,认识到不同年龄人的生理差别, 在内部逐渐地选择了按辈份划分的婚姻,即年龄相近的青壮年兄弟 姊妹相互通婚,排斥了上下辈之间的婚姻关系。这时,姐妹是兄弟 的共同妻子;兄弟是姐妹的共同丈夫,夫妻都有共同的血缘。血缘 家庭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这是婚 姻家庭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大进步。
(2)“阿注”婚姻
直到20世纪四五十年代,我国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 西族还残存着一种“阿注”婚姻。他为我们提供了对偶制婚姻 家庭的产生及其初始阶段的大致情形。结交阿注有长期(3-20、 30年)和短期(几天几个月或一年半载)之分,一般正常的人 一生结交过几个或一二十个阿注,个别甚至有上百个,有些是 长、短期阿注同时存在。结交阿注须遵循古老的惯例----族外 婚。基于双方自愿,随时都可以开始结交;相应地,阿注关系 的解除也极为容易,如一方不接待或不拜访,就称为结束关系 的理由。
2.对偶制婚姻家庭
(1)时间:母系家族公社 对偶婚是个体婚的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 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于母系家族公社之中。婚姻的缔结,一般 通过需通过某种手续或仪式,如交换礼物、请人引见等。起 初缔结婚姻往往还是当事人的事情,往后则要受到母亲及家 族公社其他长辈们的某种干预。 特点:主要是一对男女的结合尚不牢固,容易为任何一 方撕破;一旦离异,双方都有重新寻找配偶的自由权利,所 生子女归母亲所在的氏族和家族公社。
级别婚
19世纪在澳大利亚土著中发现的级别婚也是一种族外群婚形 式。在澳大利亚芒特-甘比尔地区的部落中,有克洛基(白鹦鹉) 和库米德(黑鹦鹉)两个婚级;同时他们又是两个氏族。 以性别说,每个婚级都包括了男、女两部分(每个婚级的男 子们都是兄弟,女子们都是姊妹,他们均出自同一假定的女祖 先),因而存在两个婚级就有四个性级。他们实行两个婚级、四 个性级的级别婚。
3.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
(1)社会主义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 第一,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是婚姻家庭的经济基础。 第二,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实行婚姻自由。 第三,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 第四,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平等。 第五,社会主义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环形婚(环形联系婚的简称) 环形婚是族外群婚的另一种形式。它大概在母系氏族公社时 期即已存在。不过,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环形婚实例,都是父系 制度下的残余。按父系概念来说,是一种单向舅表婚,即舅家的 女儿要固定嫁给姑家的儿子,而舅家的儿子不许倒娶姑家的女儿。 它的残余形态,直到20世纪中叶,在我国独龙族、景颇族中都还 存在。
(3)综合国内外民族学资料,可以追溯古代对偶制婚姻家庭形式具有以 下特点(为原始古典的形态,而不是近现代的残余形态): 一是,婚姻建立在一男一女成对配偶的基础上,出现了一夫一妻制的萌 芽,成为一种初期的个体婚姻,但未完全排除不同表现形式的群婚残余习俗 (缺乏独占的同居),婚姻关系很容易由任意一方撕破,因而对偶家庭很不 稳定。 二是,因社会上尚未形成一种可以左右当事人的道德规范,所以婚姻家 庭的建立和解体,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三是,没有产生出单独的亲属制度,仍沿用群婚时期的类别式亲属制度。 四是,夫妻居住地起初实行望门局,男子只是晚上才去拜访妻子;随后 实行从妻居,男子离开母亲氏族搬到妻子那居住;当母系家族公社向父系家 族公社过渡后,逐渐改行从夫居。其中从妻居是最基本的形式。 五是,从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发展到知母又知父,但父系制确立之前, 无论对偶家庭、家族公社和氏族,仍以女性为中心,按照母系制度计算血缘 亲属关系和确定财产继承。 六是,由于自身的脆弱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完全依附于实行集体劳动、 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制家族公社。
长期阿注关系的特点: 第一,相对来说,长期阿注是主要的配偶,短期的则是补 充性质的次要配偶。 第二,虽然结交了长期阿注后并不排除自由结交短期阿注的 权利,但长期阿注在性生活方面享有优先权。只要双方有结交 长期阿注的愿望,男子必须采取简单而又不可缺少的行动—— 把被窝搬到女子客房去,这意味着从此可以正大光明地在这里 同宿。双方的短期阿注通常都要注意回避,而短期阿注也尊重 人家的优先权。 第三,结交长期阿注已不再满足于馈赠小礼物,而发展到 了男子对女家的物质帮助,参加女家的经济活动,乃至双方家 庭(“依度”)还有生产协作关系(“依底”) 。 第四,基于长期阿注关系的存在,父子观念开始出现。如 有的男阿注派人为产妇送食品,为婴儿送衣物等,有的女阿注 带子女去为生父奔丧等。但,这种父子关系的确认未形成社会 规范,所以许多人明知是父子也不相认,途中偶遇也冷若冰霜。
3.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
时间:父系家族公社开始 从婚姻方面来看,除初期还保留有对偶残余外,一般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个 体婚 1.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 (1)过渡 第一,父亲对子女的确认 首先,(名字问题)最初,将个人的名字和氏族的名字合二为一,往后才 发展起母子联名制,后来发展为父子联名。 其次,“产翁坐褥”,我国古籍记载了南方一些少数民族盛行“产翁坐 褥”。当妻子生下孩子,丈夫就学着产妇坐月子。 第二,改妻方居住为夫方居住 当男子的经济地位不断增强并与旧传统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男子就将妻 子娶到自己的氏族来,保证子女确系自己所传。 第三,通过抢劫妇女缔结婚姻家庭。由于母权制习惯势力的抗拒,男子为实 行夫方居住,彻底完成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转变,就采取抢劫福怒来缔结婚 姻,后来慢慢成为较为通行的一种惯例。 (2)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 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 城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家庭形式
那普路亚群婚 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是同胞,后来扩至远方房的)之间的 婚姻关系人类婚姻发展史上的第二大进步。由美国人类学家摩尔 根命名,并把它作为群婚家庭的典型。普那路亚(punalua)是 夏威夷语,意为“亲密的伙伴”。这个名称是从最早发现实行这 种家庭形式的夏威夷群岛的土34;;共夫的一群妻子也互称“普那路亚”。这种家 庭制度是群婚发展的最典型的阶段。 丈夫和妻子分属于各自所在的母方氏族,只是过性生活时, 男子才去妻方氏族拜访妻子。日常的生活和生产,夫妻是分别依 附于自己的氏族公社,孩子归母亲氏族,也只能继承母亲的财产。
(2)氏族外群婚及其家庭形式 时间:母系氏族公社 随着对劳动工具——主要是石器制作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水 平也有所提高,且有了较为稳定的定居生活。形成的各集团之间为了建 立起社会方面的联系,开始缔结婚姻。为了扩大物质资料生产,满足日 益增长的人口的生活需要,族群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合作和社会联 系,于是便产生了各族群之间的通婚。同时,经过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 和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族外通婚对后代体质发育有益, 并形成了同母所生子女间不应发生性交关系的观念,于是在家庭内部开 始排除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实行两个族群集团之间的通婚,这就是 普那路亚家庭形式。例如:基诺族直至20世纪中叶,在他们中间还存在 男女通性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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