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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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事厅. 财政厅
【文号】粤人发〔2007〕57号
【颁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三)退职人员。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2006年6月30目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及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应办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处670元,副处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万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其中,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专家、起义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具体标准是: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85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30元;教授及相当职务81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工人33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无职务人员(不包括工人),按下列办法增加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的重新认定问题):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180元,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220元,工作年限满30年的270元;对大学专科毕业人员,可在上述标准
基础上增加20元;对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人员,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元。(四)退职人员按1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有关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提高了离退休待遇的人员,可接提高后的职务待遇增加离退休费。
2.离退休(退职)人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期间暂缓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待有结论或处罚期满后再按规定处理。
五、组织实施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省直单位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如何实施,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增加离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附表一至二)。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性强,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太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附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