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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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保护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鉴定登记,促进优良品种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推广种植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鉴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和马铃薯以外的高粱、大麦、谷子、甘薯、蔬菜、西甜瓜、花生、芝麻、绿豆、红豆、黑豆、蚕豆、豌豆、茶树、果树、桑树、烟草、花卉、麻类、糖类、中药材、草类、食用菌、绿肥等农作物。
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本着自愿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工作,由安徽省种子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按作物种类设立粮油、经作和瓜菜三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1人。
第六条鉴于非主要农作物种类多,设立品种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管理、科研,教学,推广、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根据不同作物品种鉴定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组成相应专业委员会开展品种鉴定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申请品种鉴定登记的省内外会员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直接向安徽省种子协会提出申请,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经同意后也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鉴定登记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当地大面积推广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九条品种鉴定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如下: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品种选育报告,包括选育方法、亲本组合、品种特征特性以及标准图片等。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条安徽省种子协会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
内交纳试验费并及时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品种试验为品种鉴定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鉴定登记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二条每一个品种的鉴定试验应有3.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原则上只安排一个生产周期。但若试验结果与申请者提供的结果相差较大的,可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申请者应承担延长试验费用。.鉴定试验主要对品种的一致性、主要特征特性等进行记录、鉴定。
第十三条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法定机构的测试结果为准。
第五章品种鉴定登记与公告
第十四条对于完成品种鉴定试验程序的品种,省种子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试验结果,通知申请者,并将结果提交到品种鉴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鉴定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鉴定专家达到该专业委员会人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
对品种鉴定(主要是品种的特征特性),根据鉴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I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委员会人数l/2以上的品种鉴定为通过,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品种鉴定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十七条通过鉴定登记的品种,由安徽省种子协会颁发证书、公告,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鉴定登记的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鉴定登记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十八条未通过鉴定登记的品种,由省种子协会专家委员会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复审。专家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鉴定文件和原鉴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通过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的品种,可作为成果申报、品种后补助、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纠纷鉴定和优良品种推荐等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承担品种试验鉴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对试验种子保密的义务,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扩散申请者试验品种的种子。
第二十一条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承担品种鉴定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从事品种鉴定的人员弄虚作假、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通报批评教育,开除品种鉴定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品种鉴定试验和品种鉴定登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试验经费,采取政府支持,自筹和收取部分试验鉴定费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种子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元月一日